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2月18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最新新规时讯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条款解读(1)

新规时讯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条款解读(1)新规时讯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条款解读引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月13日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规范第4号》”)、《关于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以下合称“私募备案4号文件”)。
上述文件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在内的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暂不予备案。
《私募资管备案规范第4号》自发布之日即2017年2月13日起生效。
下表系对《私募资管备案规范第4号》条文的详细解读。
(点击如下图片可放大查看)附件1: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完整word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重庆证券公司、营业部及中介机构名录

重庆市南川南大街242号 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七村16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74号 重庆市涪陵体育馆负一楼 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5号6楼 重庆大渡口区钢花路66号新宝龙易城一栋一层 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路29号 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1号1幢3-1 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顺城街1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百康年世纪门2栋8号四楼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56号爱加丽都北区商业 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门口西欧花园垫江商业大厦6层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1号1、6单元二楼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0号都市广场6楼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6号未来国际大厦裙楼7楼 重庆市杨家坪西郊路19号都市桃源2楼
重庆证券经营机构名录
序号 机构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东金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公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东路证券营业部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观音桥证券营业部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部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红黄路证券营业部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新街证券营业部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一路证券营业部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证券营业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坪正街证券营业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李家沱证券营业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证券营业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鱼洞巴县大道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一路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凤天大道证券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南路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尺坎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太白岩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南路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证券营业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临江支路证券营业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红锦大道证券营业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加州花园证券营业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园路证券营业部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清寺路证券营业部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州鸽子沟证券营业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春晖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较场口证券营业部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义学路证券营业部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红金街证券营业部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红黄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新街证券营业部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正街证券营业部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一路证券营业部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区渝鲁大道证券营业部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沧白路证券营业部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惠工路证券营业部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嘉陵桥西村证券营业部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国际商会大厦6-2 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6号 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2楼 重庆市江北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3楼 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58号御景天城3、4号楼裙楼房幛3-1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3号光宇锦鑫大厦2楼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同聚远景大厦4楼 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第32层 重庆市江北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3楼 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42号万吉广场A座4层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001号南园2号附7号四层 重庆市高新区科园一路6号未来大厦8楼 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营盘路5号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08号三层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5号明鑫园2号楼 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3号长城大厦3楼 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818号2楼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7号48-6#和5-21# 重庆市石桥铺科园一路3号渝高大厦3、4楼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号升伟精品建材城6楼 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289号龙汇苑4、5栋2楼 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2楼 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民生大厦5楼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2号 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路140号中国农业银行奉节支行大楼2楼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285号龙汇苑4、5幢2-1 重庆市巫山县新城净坛路财政局大楼2楼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9楼 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锦大道1号理想大厦四楼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加州城市花园9号楼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2号 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德艺大厦2楼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世纪环岛三楼 重庆万州区鸽子沟1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9号远景天下二楼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A座5楼 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义学路2号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2楼1号 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52号三层 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三楼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4楼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1号五环大厦五楼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抗建大厦2楼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777号鲁能星城会所 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19号 重庆市南坪惠工路1号惠工大厦4楼 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桥西村83号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保障证券基金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合规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如下:(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机构统称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
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

证券基础知识一、证券、证券市场(一)证券1、证券:各类记载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用以证明持券人有权依其所持证券记载的内容取得应有的权益。
基本特征:法律特征、书面特征2、有价证券: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特征:产权性、期限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3、资本证券: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产生的证券。
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
狭义的有价证券。
可按发行主体、适销性、上市与否、收益是否固定、发行地域和国家、募集方式、证券性质分类。
按证券发行主体分:公司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政府证券按证券性质分: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二)证券市场货币市场金融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广义的证券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通过证券信用融通资金,通过证券买卖引导资金流动,有效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支持推动经济发展,因面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券市场分类(1)按市场职能分: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流通市场(二级市场、次级市场)(2)按证券性质分: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3)按交易组织形式分:交易所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店头交易市场)3、证券市场参与者:(1)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2)证券市场中介: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3)自律性组织: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4)证券监管机构:独立机构管理、行政机构管理4、证券市场的功能(1)筹资(2)定价(3)配置(4)改制二、股票1、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2、股票的性质: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股票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
3、股票的特征: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永久性、参与性、波动性4、股票的分类:(1)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2)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3)流通股票和非流通股票5、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按投资主体分):(1)国有股;(2)法人股;(3)公众股;(4)外资股(B股、H股);补充介绍: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红筹股5、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权利:(1)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2)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3)优先认股权;6、影响价格的因素:三、债券1、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解读主讲人:刘云清重要提示只有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测验后.才能获得相应培训学时。
请您回答题目描述为在今后的培训中确认您的身份.请认真回答以下问题。
开始测试1.在去年全年中.您参加的由单位举办的行业培训活动总计有多长时间?(B)A、10小时以内B、10-30小时C、30-80小时D、80-200小时E、200小时以上2.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您通常采用以下什么方法来放松身心?()A、运动B、读书.听音乐.看电影C、和朋友聚会D、参观.浏览E、其他方式目录第一部分指引的起草说明第二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IT原则和治理目标第三章 IT治理组织和工作机制第四章 IT架构与IT基础设施第五章 IT应用第六章 IT投入第七章 IT人力资源第八章 IT安全和风险控制第九章附则第三部分小结与案例第一部分指引的起草说明一、IT治理理论的产生背景和引入证券业的情况1.IT治理产生背景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管理科学.主要研究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如何将企业的IT资产转化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产之一。
2.IT治理核心三个关键的问题:(1)需要制定哪些IT决策(2)应该由谁来制定这些IT决策(3)如何制定和监控这些IT决策3.IT治理引入证券业二、《指引》起草过程从2006年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着手起草该指引。
并与期货业协会共同研究.针对期货公司的情况.对指引内容错了相应的修改和增减。
2008年8月3人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共同发布了该指引。
第二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完善各机构的治理结构.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水平.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指引。
解读:本条提出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1.加强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2.完善各机构的治理结构;3.提高经营机构IT治理水平;4.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证券自营业务是什么意思证券自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
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证券自营业务!(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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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承担证券交易和相关服务的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它们的主要职能包括证券交易、证券托管、证券信托、证券投资咨询等。
1. 证券公司:是一种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交易,为客户提供买卖证券的服务。
例如,中国平安证券、华泰证券等。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司。
它们负责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活动。
例如,富国基金、嘉实基金等。
3. 期货公司:是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期货交易的机构,与证券公司不同,期货公司主要从事期货交易而非证券交易。
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旗下的期货公司。
以上只是证券经营机构的一些常见类型和职能,实际上还有其他类型的机构,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这些机构在资本市场中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保护。
假设一个投资者希望进行股票交易,他可以选择委托一家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股票。
他通过证券公司开设的交易账户,将资金转入账户后,与证券经纪人联系,下达买入或卖出的指令。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指令在交易所进行撮合成交,
完成交易后,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就会发生变化。
另外,投资者也可以选择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这时投资者需要联系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来参与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将资金以集合资产的形式进行投资,投资组合中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
投资者通过持有基金份额享受投资收益。
总之,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各种证券交易和投资服务。
不同类型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作用,共同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