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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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业务讲解6(定稿 删减版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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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感受 • 1、行政体制设计的参与者、建设者和维护者,影响深远, 意义重大。 • 2、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不高,找依据难,靠经验、靠惯例、 靠积累。(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监管乏力) • 3、面对历史遗留问题。 • 4、夹层。上级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区内党政群机关 要求不断增加机构编制。在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情况下编 制部门压力非常大。条块干预。 • 5、跟上改革的步调。改革中,行政体制有一套系统的理 论,且不断创新。 • 6、谨慎处理调整事项。具体操作中,牵涉行政效能、财 政负担和人员安排,当立足长远,充分评估后果。
二、日常业务
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审批管理(重点讲解) 用编管理 机构编制资料数据管理(含实名制管理)
日 常 业 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编委会会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机构编制信息工作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 行政审批目录的日常管理
(一)主要的依据文件介绍
•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期间多次修改,最后
一次是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职权界定、组成和运作的基本规则。
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6号,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 本区现状:处级职能机构一般按1正3副配备,人员编 制少的少配1名副职,人员编制数较大的可多配1名副 职,总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性领导职数可对应上级部门 规范配备。 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编制数确定: 3名编制以下设1正职,4-7名编制设1正1副,8名编 制以上1正2副。(根据2001年改革文件)

公务员分类改革启幕

公务员分类改革启幕

公务员分类改革启幕作者:来源:《商周刊》2014年第05期刚结束没多久的广州“两会”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该办法于3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部门决算草案按经济分类编报支出,并细化至款级科目”,外界解读为进一步透明化,是上级类目不断向下“拆解”的过程。

这也意味着公务员的薪酬福利在“阳光下运行”。

而在今年年初,中组部、人社部等方面联合召开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中组部常务副部长陈希重点强调,要把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作为整个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选任制度和机制。

针对全国公务员录用、考核、薪酬等方面的改革正在紧密筹划当中。

公务员的分类改革为什么要强调“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这与当下基层公务员普遍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关。

近年来,县以下基层公务员队伍普遍出现了年龄和知识老化、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一些少数艰苦边远地区,甚至还出现了招人难、留人难的现象。

对于2014年如何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曾表示,在建立健全公务员选任制度和机制的同时,要重点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一些艰苦边远地区,要适当降低公务员录用门槛;在县级以下机关,要全面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目的是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晋升空间有限的问题。

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中国已经确立了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制度。

但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中国公务员管理一直采取的是“大一统”模式,没有什么类别划分。

从事综合管理、政策研究等工作的机关人员与在一线执法和辅助服务的政府部门人员混同招录、选拔、培养和使用。

如果个人没有犯什么大的错误,只要进入公务员队伍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

从2006年8月开始,深圳市就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在公安系统率先实施了专业化改革,但当时的动作很小,在全国基本没什么影响。

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12-17T06:17:19.31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5期作者:李丽娜[导读] 文章从基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改革的背景、改革后的机构变化、改革后的职责划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简要论述。

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摘要:针对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执法资源,从单一执法到综合行政执法进行转变,减少交通执法权责不清、多头执法的问题,规范执法人员准入机制及执法行为,加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全面施行。

文章从基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改革的背景、改革后的机构变化、改革后的职责划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交通运输;机构改革;行政执法;执法监管一、历史背景2020年11月中旬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会,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标准予以明确,通过整合现有的交通执法资源,减少执法种类,消除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上下一致、监管有力、服务优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构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执法公正,依法为民”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改革后的机构变化根据中办、国办改革意见和道路运输领域改革方式可以看出,本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以下变化:一是原来主要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后转变为行使行政辅助职能的事公益一类业单位,管理工作单位名称变更为“某某运输服务中心”。

二是原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的道路运输市场行政职能,划归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划归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编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目录1.1 法规介绍2.2 法规全文3.3 方案解读法规介绍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和实现路径——基于J省R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践的思考

“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和实现路径——基于J省R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践的思考

“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和实现路径——基于J 省R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践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试点形成一些新模式、新经验,取得初步成效。

理论界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做法、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了一批新成果、新观点,其中既有对浙江、成都等全省面上或地区点上改革的总结思考,也有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视角进行的分析探讨。

在总结前期探索试点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的任务要求。

中央印发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地方机构改革一并部署实施。

其中,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作为此次改革的新提法、新任务,目前理论界和实践者均鲜有相关研究成果。

结合基层实践探索,围绕“局队合一”进行深入研究,对厘清思路、凝聚共识、推进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非常突出的现实意义。

二、基层的实践探索基层往往基于现实需要和问题导向,在上级的部署推动下,积极开展改革试点,从而为面上改革提供借鉴、积累经验。

J省R市近年来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即是如此。

作为位于长江三角洲的一个县级市,J省R市辖3个街道、11个镇,拥有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省级高新区和1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总面积1470余平方公里,总人口145万。

2015年8月以来,针对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该市以承担国家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为契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全省率先做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R市主要通过机构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途径,采取部门内、跨部门综合的方式,先后对县级18个部门、26支执法队伍、32个内设机构进行了职能、机构和人员的整合,组建了农业综合执法、环保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文化旅游综合执法等6支综合性执法队伍,构建了县级“大农业、大环保、大交通、大城管、大市场、大文化”的综合执法新格局,并通过设立派驻机构、向经济发达镇赋权等方式实现县域综合执法全覆盖。

事业单位改革难的症结

事业单位改革难的症结

事业单位改革难的症结 作者:竹立家 来源:《决策与信息》 2010年第9期

文/竹立家 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服务成本;改革的路径是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不是推卸和转嫁政府责任,走市场化道路。一句话,事业单位改革不是甩包袱,而是强化政府执行力,使政府这只“手”更有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中国特色。

人员多机构庞杂 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大约130万个大大小小的公共机构,公共服务人员近4000万,机构与人员数都比较庞大;

机构类别比较庞杂,不是简单的执法类、公益类和经营类的归类就可以界定清楚的。《公务员法》颁布以后,有些单位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人员,界线进一步模糊;

人员知识素质和业务素质差异很大,特别是事业单位聚集了各行各业的大量人才,改革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激励机制,发挥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将会造成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大幅度下降,对政府威信、国家和民族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事业单位改革既要有紧迫性,又要稳步推进。

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官僚化 体制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对公共机构人员的管理体制方面。我们知道,国外对公共机构人员的管理,只要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并被纳入公共财政与预算范围的公共机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范围。这里面不仅包括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公务人员,也包括公立学校、医院、科研机构、市政管理、公共交通、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政府雇佣人员。有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收费,通过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一些有收费和罚款的公共机构根本没有设立小金库或侵吞公共资源以“自肥”的机会。由于我国该纳入公务员管理的部门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使一些公共机构利用所占有的公共资源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很普遍,把服务变成了收费以满足部门和个人利益需要。

另外,体制方面的原因还表现为公共机构官僚化现象。事业单位现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强化了公共机构的官僚化现象,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公众利益的损失,应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引起高度重视。深圳市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提出取消行政级别和推行职员制,可以说是在体制方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尝试。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怎样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下面就由店铺为大家介绍一下机构编制工作计划的文章,欢迎阅读。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篇1一、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大力加强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1、抓紧完成公务员法入轨运行收尾工作。

全面完成公务员登记工作。

认真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报批及人员登记工作。

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认真研究解决入轨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安置不予登记人员。

2、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公务员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政府奖励综合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按照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职位聘任制试点工作。

3、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研究建立公务员培训新机制,加强公务员“四类培训”,组织实施公共经济知识全员培训等重点培训项目,探索公务员到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挂训的模式和方法。

严格执行职位管理、考核、奖惩任免、辞职辞退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加强公务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

二、加强规范管理,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1、认真实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抓紧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和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

加强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工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对工资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津补贴的清理规范工作。

加强退休管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落实。

2、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认真研究新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积极探索规范和搞活事业单位分配的措施,研究我市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具体意见。

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机关名称: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2、《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七条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条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6、《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五条“三定规定”方案:埔机编[2002]15号、埔机编[2002]16号埔机编[1999]18号、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1、大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法律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3、《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2、大埔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4)《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5)《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大埔县人事局(大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大埔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大埔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大埔县人事局行政处罚(共10项)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办、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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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
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执行行政执法。应当彻底清理临时人
员和录用人员,并严格禁止辅助人员执法。严禁将行政费用和没收收入与部门利
益直接或伪装联系起来。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的隐私和个人信
息。为了确保民法的有效执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并
加强对侵犯民权的风险的防范。行政机关必须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作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不得
侵犯已享有的合法民权。由人民。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和个
人的隐私。信息。防止检查打扰人民,不妨碍被检查物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
动,并认真采取措施中止生产经营;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use视,歧视,侮
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提高人民群众在关键领域行政执法的切身
利益,着力调查和起诉危害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社会保障的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人们的满意。公众可以在合规
前提下拍摄执法过程。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必要程序,实
施行政执法。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过程,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
制度要求,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吃瓜的人可以放心在某些前提下拍摄执法
程序。 《指导意见》要求,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方和其
他旁观者还应在不妨碍执法活动的前提下拍摄执法现场的照片和录像,行政执法
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他们避免加剧冲突。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没收,没
收,强行拆迁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加剧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中止有关行
政执法工作。

临时劳动执法将成为历史。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取得执法
资格或者从事执法活动。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严格禁止使用辅助人员
进行执法。严格的财务纪律。严格执行罚款和收支分开,收支分开管理制度和没
收物品处分制度。严禁发布或伪装发布罚款,没收和指控的目标。严格禁止将罚
款和没收的行政费用和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在一起。为了防止过度的执法
和简单粗鲁的执法,我们坚持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并且不能授权法律。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没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得
使用粗言秽语。 《指导意见》要求管理行政执法的酌处权。贯彻执行《广东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依法完善,量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防止过度,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达到文明,规范的语言,通
俗,准确的表达方式,友善和礼貌的态度,并且不要轻蔑,歧视,侮辱,诱使,
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禁止宣誓或侮辱政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必须进
行法律审查,切实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过程。重要的执法
决策需要法律审查系统。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披露
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披露。行政执法
主体应当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会和留置权时,对容易发生纠纷的行
政执法链接进行音像录像。任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
发社会风险,与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重大权益直接相关,行政执法决定是在听
证程序后,案件很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法律审查应按规定进行。应及时应
对媒体曝光和社会报道问题。每个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负责预防该地区和
部门的行政执法风险的第一人。

有必要加强领导,直接干预和亲自监督。对于通过媒体曝光,群众监督,社
会报道,在线发酵等方式反映的执法问题,有必要及时作出反应,妥善处理,并
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报道。不得隐瞒,遗漏或延迟报告。

2020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2
无论完全、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将被纳入清理范畴,剥
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
不再保留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将不再参公。

执法类事业单位全面整合
整合组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五个
领域执法队伍。对分散设置在多个部门的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职能划转和整合,
加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
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执法机构未转行政的,暂时保留参公性质。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维持现状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主要承担基本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功能的事业单位。这
类事业单位有两大特性:一、不能由市场支配资源,主体是承担公益服务或辅助
性行政服务;二是由财政全额供养。这类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国家
会予以重点保障。因此,除少部分受职能相近因素影响进行必要的整合外,其余
基本上会保持现状,维持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不变。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三个方向改革
效益差的,即主体职能是提供公益服务或行政辅助服务的,剥离其经营或收
费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中等的,即主要职能还是公益服务,辅以收费或经
营能维持自身运转的,保持现状不变;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收费或经营的,剥
离事业属性改为企业。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本轮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对于这点非常明确,受本
轮机构改革影响,原计划在2020年底完成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任务,部
分省市或提前至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总结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撤并整合是大趋势,特别是对于那些指责任务相近、分
散设置在多个部门的公务文化服务、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等事业单位,各地
都将大力推进部门整合组建新的事业单位,同时大幅度精简整合为机关提供支持
保障的事业单位,撤并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像辽宁省,
就改革、改组和整合90%以上的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堪称空前。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公务员法,定于2020年6月
1日起开始实施。新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对于公务员退休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
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目前,事业单位尚未出台类似的政策法规,只是在机构改革中借鉴类似做法。
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完成,为了规范管理,相信中央有关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
政策,对事业人员提前退休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使之成为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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