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正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4年2月6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2004年2月6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森林资源,保障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全面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适应殡葬改革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殡葬管理的规划和措施;(三)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及公墓、骨灰堂塔、陵园等骨灰存放场所或殡葬服务单位;(四)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公安、农业、林业、规划与国土、卫生、外事侨务、工商、建设、环境保护、宣传、宗教、财政、人事和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汕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办事指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办事指南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三、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品行良好。
四、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五、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协议包括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七)本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申请实习登记,由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下载(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份;下载(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下载(四)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五)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六)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汕头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一份(辞职时间距离申请实习时间超过一个月者,需提交《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一份),非应届毕业生需提交汕头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寄档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品行鉴定及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实习人员为离退体(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七)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八)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九)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表”原件一份;(十)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各一份。
行政复议法——精选推荐

【第1题】谭某与邻居方某发生纠纷,殴打中方某将谭某的头部打伤,某区公安分局对方某做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方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做出对方某罚款50元的复议决定。
谭某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谭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显示答案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B: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C:市公安局是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D:诉讼中因为谭某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标准答案:AB【第2题】某省交通部门发布文件,对通过本市新建大桥的所有车辆征收过桥费。
某车主驾车路过该桥被收费,因对该征收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显示答案A:该车主可以对在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审查该规范性文件B:该车主可以在申请复议时要求复议机关审查该规范性文C:复议机关有权对交通部门的文件进行审查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D:复议机关在对交通部门文件进行审查的期间内,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答案:BCD【第3题】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显示答案A:在复议与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B:行政复议适用调解C:它们都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D:它们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可以一并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标准答案:AB【第4题】肖某取得县房产局颁发的扩大原地基和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阻碍了邻居罗某的正常通行,罗某与肖某协商未果,向市房产局提起行政复议。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显示答案A:罗某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B:市房产局应当通知肖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C:若复议过程中肖某意外死亡,行政复议即应终止D:复议过程中罗某和县房产局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法并且杨某也同意该协议,则市房产局应当准予标准答案:ABD【第5题】以下属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条件是>>>显示答案A: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B:有权提起行政复议C:由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D:当事人申请标准答案:ACD【第6题】A市政府发出通告,规定辖区所有烟酒批发商只能批发本市卷烟厂生产的B牌香烟。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4年7月7日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确需临时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条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需要继续变更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四)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的;(二)属于公共活动空间的;(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变更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四)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或者属于危房的;(五)未经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六)被依法查封的;(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不得变更用途的;(八)局部变更房屋用途时,变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九)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但临时变更用途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十)其他依法不得变更用途的情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汕府办[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年十月十四日汕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 [2009]14号),设立汕头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农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财务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将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人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和执行市对区县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讲稿

1、行政执法的概念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立法 界定:即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 收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 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执法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执法对象直接指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 (3)以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或确认相应的法律地位 为主要内容。 (4)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5)具有单方意志性。 (6)以国家强制力为实现的后盾。
(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出台背景
1、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都高度重视和支持推进行政程 序法制建设。 “要更加注重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 府立法的重点任务”。 2、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实体的公正要靠程序的公正来保障” 3、我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成功出台有赖于成熟的思想基础和 制度基础。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基本内容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姜大明省长第238号令发 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八章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章 特别行为程序 第七章 监督和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概念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最早是在1989年《行政诉讼 法》中出现的。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 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 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试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 –200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卷1、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 )a、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给予行政处分b、税务局依法征税的活动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在我国,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
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行使处罚权的名义应当是()a、某县技术监督局b、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c、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4、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的比较,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而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而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特定行政职能,而行政机关行使一般行政职能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能没有组织法依据,而行政机关则有之5、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这一行为是()a、行政立法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行政事实行为6、下列不属于行政行为废止条件的是()a、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不合法b、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c、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被撤销后,行政行为与新的法律相抵触d、因为形势的变化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会损害公共利益7、下列属于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许可是()a、持枪许可b、排污许可c、会计师证d、营业执照8、胡某因非法买卖土地被某县土地管理局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胡某不符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某县土地管理局取消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胡某不撤诉也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a、审理原处罚决定b、审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c、驳回原告起诉d、中止诉讼9、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表述,错误的是()a、证据保全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b、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c、必须有诉讼参与人申请d、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10、对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b、复议机关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d、原机关1、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有()a、拍卖b、招标c、直接磋商d、邀请发价2、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征收的是( )a、营业税b、水资源费c、滞纳金d、电话费3、我国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解决( )a、行政纠纷b、侵权纠纷c、损害赔偿纠纷d、权属纠纷4、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属于规章制定主体的是( )a、国务院各部委b、中国人民银行c、审计署d、国务院办公厅5、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a、行政主体b、行政相对人c、行政公务人员d、人民法院6、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任用的方式主要有()a、选任b、考任c、聘任d、调任7、下列属于派出机关的有()a、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公安派出所b、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办事处c、山西省某地区行署d、广东黄埔海关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行政合同行为9、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10、在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a、追索罚款案件的权利人死亡b、申请人撤销申请c、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d、申请人死亡三、名词解释题:(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1、法律优先2、行政规划3、行政处罚的听证4、行政事实行为5、行政诉讼第三人四、简答题:(共4题,每题6分,共24分)1、简述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2018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卷及详解
全国2013年4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与答案课程代码:00923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对于被诉的行政主体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A.撤销B.变更C.驳回D.重做2.在我国,街道办事处的性质是A.基层人民政府B.基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C.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3.某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的举报对一商场出售的品牌皮鞋进行了查验,之后经质量监督局确认该商场存在商品欺诈行为,并予以处罚。
请问在本情节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是A.某消费者协会B.消费者C.商场D.质量监督局4.关于行政救济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救济以被救济人生活困难为前提B.行政救济的方式通常是物质帮助C.行政救济是无偿的D.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5.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的正确理解是A.辩论只是被告的权利B.辩论只能在一审中进行C.辩论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D.辩论必须书面6.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规章”的法律地位是(?)A.行政审判的事实B.行政审判的标的C.行政审判的参照D.行政审判的依据精彩文档7.某卫生局给李某颁发卫生许可证后发现李某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是虚假材料。
为此,卫生局应当A.吊销李某的许可证B.撤销李某的许可证C.撤回李某的许可证D.暂扣李某的许可证8.王某驾车违章,交警拟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消防法相关知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消防法规的渊源
1、公安部单独下发的规章; 例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公安部106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 ----------以上3部规章是为了配合新消防法的 实施而制定并与新消防法同时实施。
消防法规的渊源
新中国消防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消防法规的渊源
2、国家行政管理通用法律 这类法律是所有的国家行政
机关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都 应遵守和执行的法律。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消防法规的渊源
3、与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相关的法律 这类法律都与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消防法规的渊源
(六)消防技术标准 1、含义: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 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技术标准本身不具备法律意义,它是由国家赋予 普遍约束力和法律意义的那部分规范、标准,才构成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因为,对于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最终要依 靠消防法律、法规中的法律义务、责任相关规定,来 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的。
从惨痛的一幕幕画面讲起
......
2005年6月10日: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特大火灾 ,造成31人死亡,26人受伤。
现场描述: “只见二楼的KTV包厢窗口冒出一 股浓烟,片刻工夫火势就迅速蔓延至整个楼层, 并很快殃及三四层的客房……” ;“有5人因从 高楼跳下,导致颅脑出血、胸腹破裂,骨折、呼 吸循环衰竭,其中4人直接死亡,1人转送汕头市 中心医院途中死亡。 ……”
关。消防违法行为处罚一般都是行政处 罚,其中一些也同属于治安的行政处罚, 而针对造成群死群上或重大财产损失等 严重后果消防违法行为的,则有刑事处 罚。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4•【字号】汕府[1994]156号•【施行日期】199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1994]156号)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安全供水,保障市区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蓄水池以及管道、阀门、泵房、水泵机组等。
第三条凡属市区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则、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管理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市区二次供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所属的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是市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所属的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或建造楼高15米以上的单幢楼宇时,均应规划、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市区建成区内楼宇或其他建筑物,应配套而未配套二次供水设施的,应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设计图纸,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
属高层建筑的,由市自来水公司会同市卫生防疫站共同审核;属小区配套或多层建筑的,由市自来水公司直接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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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0年10月26日 17时01分 117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裁量权”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蔡宗泽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同类违法行为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衡量因素基本相同的当事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规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参照执行。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由委托机关制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划分不同等级,明确适用不同幅度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遵守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或者法律审查。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
第三章 实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并上访的;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六)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七)胁迫、教唆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挠执法或者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 (十一)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巨大的; (十二)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全面、客观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至少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等级。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个处罚等级的罚款数额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或者其上下一定幅度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值或者其上下一定数额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罚款数额;
(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高罚款数额。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 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立案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内部审核制度,由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行政处罚适用标准缺少必要证据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并且按照规定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复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人、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参加讨论。
复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评估、鉴定、公告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内。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级以上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期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处罚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且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参加讨论。
第五章 监督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责任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负总责,其他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别负责。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通知书》,责令停止执行和自行纠正;被通知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发出通知的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可以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