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Dangerous Chemical Substances HSE Management Regulation1 目的为明确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要求,保证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发放、使用和回收全过程的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
3 定义和术语3.1 危险化学品:指国家标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毒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等。
3.2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3 废弃危险化学品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4 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3.5 甲类物品: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有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物质。
3.6 乙类物品: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作者 : 来源 : 中国政府网时间:2011-03-12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第八章事故应急与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或者其他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对人体、财产及环境的危害程度,划分为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等类别,并应在包装箱、容器、外包装或者牌子上,在明显位置上标明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后,经审查合格可以延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经营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分别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选用运输工具、包装容器,设置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对人员、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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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225c88c5941ea76e58fa04e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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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危险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禁止用绝缘软管进行导液工作,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式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等。
2.危险化学品存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人专库双锁管理,并且有专
门的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
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使用前后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4.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
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
5.检查与清点: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
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 管理条例⼀般指针对某⼀项⽬、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的⼀种⽅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机关或⾏政机关(⼀般为国务院)制定⽽发布的⽤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化以及⾏业领域的法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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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危险化学品⽣产、储存、使⽤、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录,由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产、储存、使⽤、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员进⾏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产、经营、使⽤国家禁⽌⽣产、经营、使⽤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
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条例》的核心内容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设定的11项基本制度
3.4.1 新、改、扩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 全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1 统筹协调安全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2.2 尊重实践,求真务实。 2.3 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2.4 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三、《条例》的核心内容
3.1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由原来的7章74条,修订为8章102条,既有 新增制度和措施,也有对原有规定的调整和完善。
3.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 条例。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1、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2、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1、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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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办
法
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日
检 修
1、 压缩气体存放要求:
氧气、乙炔必须同其它化学品分开贮存,每个存放点乙炔不可超过一
瓶。其它气体如各类标气、氟里昂等应根据生产最低需要妥善存放,压缩
气瓶应标识清楚,固定良好,气体在合格使用范围内,气瓶应有检验合格
标识。
2、 压缩气体仓库安全要求:
体经压缩后储于耐压钢瓶内,便具有了危险性,受热易爆,因此储存
这些压缩气体的仓库须有严格的安全要求。
2.1 储存压缩气瓶的仓库应具有防火、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
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产生火花。
2.2 压缩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
造、焊接等明火工作,禁止吸烟。
2.3 储存压缩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4 储存压缩气瓶的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并采用防爆照明,室
内应通风良好。
2.5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
不少于25米;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与住
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3、 压缩气体的储存
3.1 各种压缩气瓶要专人统一管理,压缩气体钢瓶应有明确的外部标志,
内装气体必须与外部标志一致,不能混淆使用和存放。应严格按国家劳动
安全监督规程的气瓶安全规则进行。钢瓶应按国标定期进行耐压检验试验,
并盖有检验钢印,不合格的钢瓶不能继续使用。
3.2 气瓶应分类存放和保管,远离热源,避免曝晒,严禁碰撞或敲打。
3.3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若无架子,直立放置时则须用链
条、固定带等加以固定。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
或金属制的垫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米。
3.4 搬运及存放气瓶时,一定要戴上防护帽和防震胶圈。搬运时要用特殊
的担架或小车,不得将手扶在气门上。
3.5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
仓库内。
3.6 存放乙炔气瓶的仓库要通风良好,温度保持在35℃以下。严禁烟火。
4、 氧气、乙炔必须由专人保管,出入库、领用必须有记录。
化 验 室
1、 试验室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领用登记,每月初统计危险
化学品用量,并定期清点库存物品,核对库存量。
2、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领用出入库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购和领
用出入库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条件的验收,并签字认可。
3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和操作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4、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为最近生产的,生产日期距离采购日期原则上不
超过三个月。
5、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及装卸、搬运等人员必
须接受有关知识的培训,仓库管理员、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装卸管理人
员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曲靖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