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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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完整篇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完整篇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6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并发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我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所作出的努力。

;■典型案例之一:汪友才盗伐林木案;案件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省**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

2021年至2021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

6立方米。

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县卡口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诉讼过程:2021年2月5日,省**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3日,省**县XX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省**州林业检察处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

ﻭ; ■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ﻭ;案件事实:2021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12次将**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省**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

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430余万元。

; 诉讼过程:**市局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市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了治理环境污染,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钢铁企业因重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例,分析我国重污染法律案件的处理。

二、案情简介某钢铁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多年来,钢铁企业一直存在重污染问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安装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2.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3. 土壤污染: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周边土壤污染。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1号]北京太⼦纺织⼯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私普通货物案——单位⾛私犯罪在法律⽂书中如何表述[第2号]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为如何定罪[第3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第4号]曹娅莎⾦融凭证诈骗案——使⽤变造的⾦融凭证进⾏诈骗的⾏为如何适⽤法律[第5号]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何适⽤法律[第6号]蓝海诈骗案——以传真⽅式进⾏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第7号]王严侵占案——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8号]王洪成⽣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产、销售不具有⽣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性能的新产品的⾏为如何适⽤法律[第9号]王征字故意杀⼈案——驾车致⼈死亡的⾏为如何定罪[第10号]⽅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第11号]黄赏等⾛私毒品案——对⾛私毒品⼤⿇的犯罪如何适⽤刑罚[第12号]唐有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标准[第13号]苏豫鲁挪⽤公款案——⼆审宣告⽆罪的案件如何适⽤法律[第14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银⾏⼯作⼈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笫15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第16号]王⽂强玩忽职守案——⾏政机关的⾏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17号]李某等投毒案——毒死耕⽜后再出售有毒⽜⾁的案件应如何定性[第18号]林春华等⾛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私,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是个⼈犯罪[第19号]王勇故意杀⼈案——被害⼈有严重过错的杀⼈案件应如何处理[第20号]⽩俊峰强奸案——丈夫强奸妻⼦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1号]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公司职员利⽤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的⾏为,应如何适⽤法律[第22号]汪美坤、李云⽥等侵占、盗窃案——企业聘⽤的合同⼯⼈勾结外部⼈员,利⽤⼯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3号]杨吉茂伪造货币案——伪造美元的⾏为应如何适⽤法律[第24号]于光平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刑罚[第25号]刘海交通肇事案——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职务⾏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第26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苑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第27号]⾦铁万、李光⽯贩卖毒品案——对于有⽴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应如何适⽤刑罚[第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被告⼈在受⼈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刑罚[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临时⼯与外部⼈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份的⼈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财物的⾏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1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公款案——滥⽤职权释放犯罪嫌疑⼈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损失的⾏为应如何定罪[第32号]余永恒受贿案——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第33号]朱成芳等⾦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使⽤伪造的银⾏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贷款的⾏为如何定性[第34号]王建军等⾮法经营案——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为如何适⽤法律[第35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案——农村邻⾥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确的侵犯⼈⾝权利案件如何定性[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致⼈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为如何定罪处刑[第38号]张德元受贿案——对受贿犯罪分⼦如何适⽤刑罚[第39号]赵祥忠⼯程重⼤安全事故案——⼈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案——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第41号]张栓厚故意杀⼈案——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的应认定为⾃⾸[第42号]张杰故意杀⼈案——被告⼈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但有抢救被害⼈情节的应如何处理[第43号]刘加奎故意杀⼈案——因民间⽭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有⼀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死刑[第44号]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被告⼈在审理期间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第45号]章杨盗窃案——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券再骗兑的⾏为如何定罪[第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第47号]刘泽均、王远凯等⽣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第48号]赵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抬⾼股票价格获利的⾏为如何处理[第49号]李典故意杀⼈案——限制责任能⼒的精神病⼈杀⼈如何处罚[第50号]杨政锋利⽤交通⼯具故意杀⼈案——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亡的⾏为如何定性。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分析】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时政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生产行为。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仍然存在违法排污现象。

XX环境污染案便是其中一例,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我国环境执法的一次重要实践。

二、案件概述XX环境污染案发生在我国某市,涉案企业为一家大型化工企业。

该企业长期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企业进行了查处。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所造成的污染负责。

(2)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排放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3)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排放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2. 案件特点(1)环境污染严重:涉案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影响居民生活。

(2)社会影响大:该案件涉及面广,涉及居民、企业、政府部门等多个方面,社会关注度较高。

(3)执法力度大:在接到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企业进行了查处。

3. 案件启示(1)加强环境执法:政府部门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2)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法律责任。

(3)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企业应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保投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罚款、治理污染、恢复环境等。

同时,法院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五、案件影响1.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增强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提高了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39号)正序排列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39批全)目录指导案例1号: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XX居间合同纠纷案 (6)指导案例2号:吴XX四川省XXXX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7)指导案例3号:潘XX、陈XX贿案 (9)指导案例4号:王XX故意杀人案 (12)指导案例5号:XX(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4)指导案例6号:黄XX、何XX、何X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号:林XX诉常熟市XX实业有限公司、戴XX公司解散纠纷案 (20)指导案例9号: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蒋XX、王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3)指导案例10号:李XX诉上海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5)指导案例11号:杨XX等贪污案 (27)指导案例12号:李X故意杀人案 (30)指导案例13号:王XX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32)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34)指导案例15号: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35)指导案例16号: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38)指导案例17号:张X诉北京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1)指导案例18号:XX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X劳动合同纠纷案 (43)指导案例19号:赵XX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5)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X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7)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50)指导案例22号:魏XX、陈XX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52)指导案例23号:孙XX诉南京XX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53)指导案例24号:荣XX诉王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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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指导案例93号:于X故意伤害案 (293)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299)指导案例95号: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XX贸易有限公司、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301)指导案例96号:宋XX诉西安市XX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304)指导案例97号:王XX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307)指导案例98号:张XX、张X凯诉朱XX生命权纠纷案 (309)指导案例99号:葛XX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312)指导案例100号:山东XXXX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XX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315 指导案例101号:罗XX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318)指导案例102号:付XX、黄XX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21)指导案例103号:徐X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23)指导案例104号:李X、何XX、张XX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26)指导案例105号:洪XX、洪X沃、洪X泉、李XX开设赌场案 (329)指导案例106号:谢XX、高X、高XX、杨XX开设赌场案 (330)指导案例107号:XX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XXXXX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332)指导案例108号:浙江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 A.P.穆勒-XXX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335)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XX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338)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XXXXX投资公司、香港XXX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344)指导案例111号: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348)指导案例112号:XXXX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350)指导案例113号:迈XXXX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XX体育股份有限公司“XX”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354 指导案例114号:克XXXXXX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359)指导案例115号:XXX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X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62)指导案例116号:丹东XX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365)指导案例117号:中XX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69)指导案例118号:东北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371)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77)指导案例120号:青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XX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XX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80)指导案例121号:株洲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382)指导案例122号:河南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XX、汝州XX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384)指导案例123号:无 (386)指导案例124号:中国XX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386)指导案例125号:陈XX与刘XX、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390)指导案例126号: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393)指导案例127号:吕XX等79人诉XXX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397)指导案例128号:李X诉XX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401)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405)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07)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XX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13)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XXXX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16)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XX、马XX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19)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XXX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25)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XX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29)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433)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35)指导案例138号:陈XX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437)指导案例139号:上海XXX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439)指导案例1号: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XX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基本案情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群众举报投诉。

某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

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5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快完成环保整改。

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由区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

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

一方面,法院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将当事人和解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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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
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案 号】(2020)苏01刑终575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0.12.23

裁判规则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
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对违法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样的,
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

正文

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某等12人污染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3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损害认定/污染物
性质鉴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3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59条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
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的航线为从江苏省南京市经安徽
省芜湖市至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宁波市北仑港返回南京市。
依照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该须
知规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排放,也可由具备接
收资质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单位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
芯,船舶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员用纯
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其亦未将含油
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国裕1号船船长的被告人向某某、
担任轮机长的被告人殷江林、胡国政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后五次
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
2019年3月,经举报,国裕1号船将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
获。
归案后,被告人向某某等各被告人供述了国裕1号船轮机长等为公司利益多次
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污措施,于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五次将舱底含油污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
近海自然水域的事实。各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证人证言佐证,亦与涉案
船舶常年定线运行,含油污水积累速度和偷排频率相对稳定的情形相符,足以认定
案件相关事实。
因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
偷排频次稳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没有变化,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排入外界的含油污
水,来源相同且性质稳定,不存在本质变化,故就舱底残留含油污水取样送检。经
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属于“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的专家评估意见
证实,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五次偷排含油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10000元至37500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单
位卓航公司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判令被告卓航公司承担本案环境损害
赔偿费用23750元、专家评估费用9000元及公告费用70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苏0102刑初2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
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某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支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用
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苏01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虽制定
了舱底含油污水等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但相关措施在实际运行中流于形式,没有实
际执行,用于防治污染的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弄虚作假获
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低价购置含油污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案涉船
舶常年定线运输,航线上千公里,随着航程增加必然产生并持续累积含油污水,但
含油污水既未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又未交由有资质第三方接收。各被告人供述、证人
证言及在案物证关于偷排污水行为的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的内容互相吻合,足以
认定各被告人实施了将含油污水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的污染环境行为。涉案含油污
水的性质稳定,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设备、操作规程及含油污水产生机理稳
定,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被偷排的污水系同一整体、性状一致,可以取样据以进行
污染物性质鉴定。经鉴定,该含油污水系有毒物质。
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的单位利益,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指使下,由国裕1号船船长、国裕1号船轮机长、机工等多人参与,共同将未经处
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卓航公司
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
环境罪。被告人向某某等各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污染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
任。卓航公司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多次偷排至自然水域,专家意见以虚拟治
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无不当,卓航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经评估,案涉
船舶五次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行为造成的生态
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
其中间值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数额,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
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专家评估费用及公告费用,属于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
用,依法予以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姜立、刘尚雷、于元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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