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国际海运业的核心文件,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一份凭据,用于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装船及运输的责任,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证明货物托运、货款付款和投诉索赔的重要凭证。
海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分为电放和实物提单两种。
提单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用于货物提取或海关清关等实际操作使用,副本则用于交易结算或代理申报使用。
海运提单分为前后两页,前一页是运输章程,后一页则是条款,下面我们着重讨论一下海运提单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一、海运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海运提单的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 承运人的名字和地址;2. 托运人的名字和地址;3. 订舱人的名字和地址;4. 货物的描述、数量和包装;5. 装船港口和目的港口;6. 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7. 货物运输方式;8. 承运人对货物的限制和责任;9. 货物的损坏、延迟或丢失的索赔制度;10. 提单签发日期;11. 提单编号;12. 承运人签字或印章等。
二、海运提单背面条款的依据海运提单背面的这些条款实质上是一份合同,对托运人、收货人、订舱人和承运人在海运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签订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等前提条件下,取得了海运提单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一旦承运人签发提单,他就对海上运输中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负完全责任。
同时,承运人也会依据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对货物的损失、延迟和丢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海运提单背面的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法规海运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一份文书,其条款中的规定必须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
例如,《海洋货物运输公约》就是国际货运业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和承运人的责任,成为海运提单条款设计的重要依据。
2. 地方性法律法规因为海运提单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易,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习惯等。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一、发展过程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在19世纪中叶,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列举大量免责事项,形成了"除了收取费用,对所承运的货物,几乎不负任何责任"的状况,引起了代表货方利益的商界的不满。
2、1893年,美国国会通过哈特法,规定了承运人承担的最低责任,把承运人的过失分为管货过失和管船过失,在有2种过失的情况下,提单中免责条款无效。
3、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召开会议制定海牙规则,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对其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定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通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还是侧重保护船东利益。
4、1968年在布鲁塞尔制定了《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小的修改。
该议定书影响不大。
5、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要求,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了《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该公约在有2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届满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目前已有20个缔约国,1992年11月1日生效。
二、关于《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
《汉堡规则》修改了《海牙规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2)承运人责任起讫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国际经济法形考答第次作业

一、国际经济法单项选择:1. 风险转移指的是: B 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2.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 AA.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3.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 CC. CIF与CFR相同4.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卖方所承担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哪一种 B. DDP5. 汇票的提示是指 B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6.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有当事人之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才可以: C C. 解除合同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B. 货物的原产地证8.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票的出票人是 B卖方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C飞机零部件的买卖10.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D合同成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11.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哪个国际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B FOB天津1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一段时间,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交货期应:AA. 由卖方在规定的交货的交货期内选定13. 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B货物的原产地证14. 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货物的原产地证15. D最惠国原则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6. 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A. 在FOB条件下,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17. FOB和CIF这两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下列哪种运输方式 C海运和内河运输18.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 C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不受此项行为影响;19. FOB条件下,出口清关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 B卖方20. 我国A公司先后于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完全接受;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10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在上述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A于10月11日成立1.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通常是 C仓至仓期间2. 下列各种关于提单的类型中, B清洁提单是与对货物记载有关的提单;3. 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项D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后,被保险人有权将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必须接受并支付全额赔偿4.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A在开航前和开航时5. 将海上班轮运输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国际公约是: B汉堡规则6. 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金的条件是货物发生: D推定全损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不包括 B. 战争险8. 淡水雨淋险属于 C一切险的承保范围9. 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公司应投保 A平安险;10.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一号舱起火,船长误以为二号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一号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二号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 B一号舱乙批货物与二号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11.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 C. 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离吊钩12. 中远公司标准提单有关承运人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 A 海牙规则13. 平安险不赔偿 D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14. 提单的签发人是 C承运船船长15. 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 D.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7.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B钩至钩18.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C. 一切险最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险20. 下列公约中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是: A汉堡规则21.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 B一年25.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是D流动保险单1.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正确的表述是哪项 BB. 世界贸易组织是常设性的国际组织,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适用的协定2. 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它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 D D. 国民待遇3. 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B. 数量限制是比关税更具保护进口国市场作用的贸易保护措施4. 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际许可协议不包括 D. 土地使用权许可5. 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关税减让的后果使某种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该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限制进口措施;该条款是下列哪种C紧急保险条款6.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国际条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首次规定应保护的权利是: C. 作者享有租借权利7. 下列不属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所签订的协议的是: D. 基础电信协议8.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不适用于 B. 进口国为保护全球资源采取的措施9. 下列属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所达成的复边贸易协议的是: D. 原产地规则协议10. 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称为: D D. 最惠国待遇11.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 A. 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12. 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的原则不包括 D. 强制许可原则13. GATT第24条允许WTO成员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是要求 A ;A. 地区贸易集团内必须取消影响相互之间贸易的所有关税和其它限制14.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 C. 版权法15. 在国际许可协议中规定受让方不得将其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的协议是: CC. 不可转让许可协议16. 特许协议在性质上属于: A. 国内法契约17.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是通过 D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来实现的1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未泄露的信息提供保护;这些信息得到保护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B. 呈送给政府机构的1. 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A. 作了两项声明/保留2. 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 A A. 觅利3. 国际货币制度不包括如下内容:B B. 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4.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不包括:DD. 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5. 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A A. 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6. 亚洲开发银行行址设在: CC. 马尼拉7. 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AA. 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9. 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 BB. 是一个经济实体10. 下列关于华盛顿公约规定的表述中,D 是正确的;D. 它仅适用于一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11. 于1965年缔结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是在C世界银行主持下制定的,并根据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12. 根据牙买加协议关于汇率制度的规定,成员国 C C. 不可以采用任何一种与黄金相联系的汇率制13. 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 C 事项具有管辖权;C.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14. 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DD. 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1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A A. 1945年16.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是 C. 华盛顿公约17.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中不包括 B ;B. 投资者违约险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D D. 控制选举权标准2. 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行为包括C C. 国际逃税3.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 B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4. 在同外商商定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关于仲裁地点有以下各种不同的规定,其中对我最有利的一种为 C在我国仲裁5. 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是指 BB. 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及其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6.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条件是 D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条件7.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D D. 意向标准8. 无第三者介入的解决方式是B B. 调解9. 争议当事人最先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是 A A. 协商10.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 D D.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1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冲突,而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普遍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不是下列哪项 DD.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12.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DD.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13. 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B. 具有修改原合同的效力,构成新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14.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 A A. 跨国所得15.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逃避税的选项是 A.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16. 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行为包括C C. 国际逃税二、多项选择题1.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有 AD A. 诉讼 D. 仲裁2. 在国际税法意义上,下述情形中构成美国公司在中国有常设机构的情形是 BDB. 该公司在中国东海开采油井D. 该公司在中国设有工厂3. 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BCDB. 免税法C. 抵免法D. 扣除法4.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有ABC A. 协商B. 调解 C. 仲裁5. 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有:ABCA.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B. 国籍标准C. 意向标准6. 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是: BCD B. 联合调解成功制作的调解书C. 仲裁机构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D. 法庭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7. 仲裁协议具有如下效力和作用 ABCDA. 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B. 排除法院司法管辖C. 具有独立性D. 仲裁范围的确定依据8. 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有ABCA. 属地管辖B. 属人管辖C. 实际控制9. 国际税法中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内有ABCDA. 住所B. 居所C. 住所与居所相结合D. 当事人意向10.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ABCA. 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B.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C.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11. 法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有:ABCA.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B. 控制选举权标准C.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12. 国际税收中的来源地收入包括ABCDA. 经营所得来源地收入B. 劳务所得来源地收入C. 投资所得来源地收入D. 其他所得来源地收入13. 国际税法中的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ABCDE 标准;A. 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B.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C.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D. 控制选举权标准E.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14.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国家有权 ABCDA. 确定征税对象和范围B. 确定纳税主体的范围C. 确定税率的大小D. 对逃避税采取管制措施15.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ABCA. 住所标准B. 居所标准C.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16.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有 ABCA. 免税法B. 扣除法C. 抵免法1. 依照华盛顿公约关于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管辖权的规定,有关将案件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必须具备的要件的表述, ABC 是正确的;A. 争议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国家,他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B. 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C. 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将提交中心管辖2. 关于“投资者”确认的标准,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与国际惯例一致,采取以下标准: ACA.自然人的资格依照国籍确认C.公司、企业、其它经济实体依照“注册地”“住所地”确认,3. 下列投资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包括: ABCA. 出口实绩要求B. 外汇平衡要求C. 当地成份要求4. 布雷顿森林制度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ABCDA.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战后黄金产量增长停滞的情况下,美国向世界大量投放美元,弥补国际清偿能力的不足,因而扩大了世界购买力和销售市场,维持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正常运作,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产出;B. 缓和国际收支困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安排了一套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对会员国提供各类短、中期贷款;这在很大程度,缓和了会员国国际收支的困难;C. 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收益;D. 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了主要国家货币自由兑换和多边支付体制,通过提供资金融通,调节国际收支和汇率,避免因一国经济发生困难引起连锁反应;5. 国际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ACDA. 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C. 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D. 国际结算的原则6. 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类型: ABCA. 售后回租B. 转租赁C. 再租赁7. 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而言,它具有的特点包括: ABCA. 是一种政府保证B. 只针对非商业风险承保C. 是一国执行对外政策的工具8.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 ABA. 货币汇兑险B. 征收或类似措施9.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 CDC. 违约险D. 战争与内乱险10. 根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系指: ABA. 在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中心之日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B. 在上述日期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国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任何法人11. 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ABCA. 浮动汇率合法化B. 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C. 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12.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存在根本的缺陷: ABCD ;A. 储备制度的缺陷;由于黄金生产的停滞,美元在国际储备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显着增加;美元充当国际储备资产必须做到美元价值的稳定和充分供应以满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各国储备增长的需求,要靠美国国际收支持续出现逆差来供给;但如果美国国际收支长期逆差,必然影响美元信誉,引起美元危机;如果美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稳定美元,则又会断绝国际储备的来源,引起国际清偿能力不足;这是一个不可克服的矛盾,称为“特里芬难题”; B. 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由于汇率缺乏弹性,波动范围小,平价又不能轻易变动,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各国只能牺牲国内均衡来达到国际均衡,各国一般都不愿如此; C. 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上这些缺陷经过长时间的孕育和发展最终成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崩溃的直接原因; D. 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13. 资本输入保护投资的法律措施包括: ABCDA. 政策声明B. 宪法规定C. 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 资本输入国的专门立法14. 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有: ABCDA. 定义条款B. 贷款货币C. 贷款承诺D. 贷款费用15. 下列关于豁免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ADA.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国家在将其与他国国民之间发生的投资争议交由"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时不得行使豁免权D. 发生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争议时,国家可主动放弃豁免20.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是指: ABCA. 储备制度的缺陷B. 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C. 美元享有特权21. 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AB A. 货款期限B. 陈述与保证条款22. 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不包括: CD C. 担保条款 D. 外汇交易条款23. 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是银行的: AC A. 表内业务C. 资产负债业务24. 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类型:ABCDA. 金融租赁B. 杠杆租赁C. 卖主租赁D. 操作性租赁25. 下列投资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包括:ABC A. 出口实绩要求B. 外汇平衡要求C. 当地成份要求26. 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是: ACA. 市场准入原则C. 国民待遇原则27. 一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包括: ABCA. 最惠国待遇B. 国民待遇C. 公平待遇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主要注重在以下方面: ABCDA.采取并改进各种办法,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协调在该领域内的国内立法B. 执行巴黎联盟和与该联盟有关而建立的各特别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管理的任务C. 承担或参与为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任何其它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D. 鼓励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2. 下列各项中,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列举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是:ABCDA.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飞机在德国法兰克福机场加油B. 加拿大某设计事务所为中国的城市建设项目提供咨询C. 境外律师在北京开设办事处D.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埃及承包桥梁施工项目3. 下列构成倾销行为的有哪些ABCA. 同一种商品出口价格比本国销售价格低B. 一种商品以低于成本的相同价格在国内和国外销售C. 一种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内外销售,国外售价高于国内售价4.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是 ACDA. 多边化C. 制度化D. 无条件5.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 ABCDA.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B.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C.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D. 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它来自知识的活动的权利;6. 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为取得成交价格,以下费用可计入成交价格: ABCDA. 包装、集装箱成本和收费 B. 与进口产品有关的专利费许可费C. 各种经纪费D.以到岸价格估价涉及的运费、保险费7. WTO纺织品服装协议对于纺织品服装贸易采取的自由化安排是 ABCDA. 禁止签订“自限协议”B. 分阶段取消这些产品进口数量限制C. 将这些产品的贸易纳入WTO管辖D. 增加纺织品服装进口配额8.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 BCDB. 总理事会C. 世界贸易组织董事会D. 全体成员国首脑委员会9. 世贸组织原则和规则将给其成员国公民、工商企业带来的利益是: ACDA. 减少了贸易障碍,提高了工商企业市场准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C. 企业可以享受多边贸易规则授予的许多权利 D. 企业有权要求进口国非歧视地对待其出口的产品10.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不允许许可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约定期间、约定区域内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许可协议包括:AC A. 排他许可协议C. 独占性许可协议11.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ABCDA. 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B.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C. 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D. 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12. 在国际许可贸易中,许可协议的标的主要包括哪些ABDA. 专利使用权B. 商标使用权D. 专有技术使用权1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成立以来始终履行下列宗旨: ABA. 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对知识产权的B. 保证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在行政上的合作;14.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ABCDA.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B. 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C.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D. 一切其它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2. GATT第11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含义是 ABA. 一般不得禁止产品的进出口B. 一般不得限制产品的进出口15.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ABCA.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B. 专有性C. 可复制性16.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ABCDA. 协议适用于进口国采取的某些影响货物进出口的卫生措施B. 世贸组织成员有权采取比国际标准更高标准的卫生措施C. 采取高标准的成员负举证责任,证明其高标准的合理性D. 各成员应及时公布所采取的卫生标准17.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ACDA. 国民待遇原则C. 优先权原则D. 独立性原则18. WTO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有关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 C ;C. 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19.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以下哪些内容属于服务贸易范围ABDA. 银行存贷款服务B. 运输服务D. 工程设计服务1.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在ABC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A.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B.管船过失C.货物包装不良或。
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之约束力分析

仲裁条款在合同转让后是否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一般理
在诸种争端 解决 方法 中 由于 国际商 事仲 裁具 有 当事人 自 治, 仲裁员独立 、 中立和专业化 , 程序较为灵活 、 时间较为快
捷、 费用较为经济 以及司法适 当支持等优点 , 所以在海上货 物运输中 , 无论是依据班轮运输 签发 的提单 , 还是依 据租
船运输签发 的提单 ,承运人都会在提 单背面 印刷 上仲裁条
Ke r s B l o ld n ; h r i t n ca s ; e s ; h a w fte bl o adn y wo d : i f a ig T e ab t i l ue L a e T e r t e o h i flig l a r o k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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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国际经济交 往的 日益频繁 , 国际贸易 各方在 经济
活动中由于利益 冲突不可避 免 的会 出现各 种纠 纷与争 端。
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和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提单转让后 提单 仲裁 条款 能否有效约束提单受让人这一问题正是可 以 分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这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看 。对于班轮 提单 由于其本 身即为一份 完整全 面 的运输合 同 , 转让后 它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 让人是 否有 效的 问题 , 以适用合 同 中 可
W tla c nr v ril su i te bn n oc fte a bt t n ca s o te a s n e a e e t n e o h i fldn .An lz g s i a s l o t e s s e O id gf re o ri ai lu e t h si e f rt a f rft e bl o i g o ai lh i h r o g t h r l a a i y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与被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恒船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财富国际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发文字号】[2009]民四他字第3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11.04【实施日期】2009.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恒船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财富国际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9]民四他宇第36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9)鄂民四终字第66号《关于上诉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恒船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财富国际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所涉提单背面条款第1条规定:“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条款、条件、特权与免责,包括法律适用及仲裁条款都再次明确并入提单。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虽未参与租约的签订,但明确承认该并入条款的效力。
据此,应认定涉案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
涉案租约第20条为:“G/A ARBITRATION IF ANY TO BE SETTLED IN HONGKONG 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如果仲裁,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适用英国法律。
”中英文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含义均为“如果提起仲裁,在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这一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纠纷提起仲裁时的仲裁地点和所适用法律作出的特别约定,不构成双方之间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排除诉讼管辖。
本案的货物运输目的地为南通港,属武汉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
天恒船务有限公司和财富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在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一、引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1)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2)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3)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4)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5)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准此,笔者拟就上述这些有关提单的焦点问题逐一谈点粗浅看法。
惟在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首应索本探源,对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原来多限于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及其他海事实务界,且其大都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①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与功能。
惟近年来一些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人亦开始加入了对提单的研究,且其引入了从民商证券的角度比较研究提单的性质与功能等方法,拓宽了研究领域,开阔了视野,并出版了有关提单研究的专著②,将我国的提单研究推进了一大步。
笔者此前亦于1995年发表了一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短文③,亦是侧重从票据(证券)性质的角度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讨。
惟其内容现在看来是颇显粗浅的,有许多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未能对提单权利(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只是其所选择的比较的方法尚是可取的。
有鉴于此,本文仍采比较的方法,侧重从证券的角度,谈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提单的性质;(二)、提单权利关系;(三)、提单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
二、提单的性质已往人们(包括我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定义条款)多是从提单的功能角度对其下定义的;提单功能当然也能揭示提单的性质,惟将提单最终界定为一种〃单证〃,显得过于宽泛。
国开《国际经济法》机考复习第7套
如果我资料的前五题和你的前五题内容一样,那这一套题就是你需要的,不用怀疑!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A 住所标准B 居所标准C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D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参考答案:D 更多资料请加VX:w137596882. 相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下列哪一项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新出现的()A FASB FCAC EXWD DPU参考答案:D 更多资料请加VX:w137596883. 依《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以及《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以上描述的是下列哪一种待遇?()A 最惠国待遇B 优惠待遇C 差别待遇D 国民待遇参考答案:D 更多资料请加VX:w137596884.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若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该情况属于货物损失中的哪一类?()A 实际全损B 部分损失C 推定全损D 单独海损参考答案:A5. 以下哪一项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A 互惠原则B 关税减让原则C 透明度原则D 国民待遇原则参考答案:D 更多资料请加VX:w137596886.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 部长级会议B 总理事会C 货物贸易理事会D 总干事和秘书处参考答案:A7. ()是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北京,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运营。
A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B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C 世界银行D 亚洲开发银行参考答案:A8. 下列各种关于提单的类型中,()是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
A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多式联运提单B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C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D 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参考答案:B9.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规定,当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2 方 法 二: 于租 约项下 提单 的处 理 . 对
时提 单流转 受让人 尚无法 预见 , 以几乎不 存在在提 单 签发时签 双 方不 警觉 或者 看漏 的局 面 。在 租约 中写 明租 约 中的仲 裁条 款 所 况下 , 由于提 单的 签发 已经属于 欺诈 , 么在 此情形 下 , 单 中的 提 单持有 人来 说 未为公 平 合理 。 那 提 仲裁 条款能 否独立 于含有 欺诈性 质的提 单而 继续有 效 , 也是 需要
产生 于依租 约签 发 的提单 的争 议 ……” 只要租 约 中有上述 说 明 ,
先 印制 的格式 条款 , 未经提 单 当事人 之 间反复 协 商, 这就 可 能对 则 租约 中 的仲裁 条款就 可 以有效 并入 提单 。
但 事实 上, hMea 是一个 满受争 议 的判 决, T e rk 因为这 样 的合
关键 词 提 单 仲 裁条款 中图 分类 号: 9 5 D 2 仲 裁救 济权 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o 1・0 一3 10 -5 22 1) 1l l 0
1方 法一 : . 对于 租约 的处 理
一
、
提单 仲裁 条款 有效 ・ 胜问题 概述
仲 裁条 款本 质上 属于 当事 人之 将 争 议提 交仲 裁解 决 的一 致 意思 表示 , 效 力 也源 于 当事人 对于 仲裁达 成 一致 , 其 而这种 一
合 同 的证 明,就 需要 提单 中合 并先 前 订立 的租船 合 同的 各种 条 仲裁 条款 对双方 公平合 理 , 因为如 果在 自己收到 的提单 中都 已经 款。 因此 租约 提单 住往 靠合 并租 约中 的有 关条款 , 一开始 最 为 而 提单 ” : 恪租船 合 同中的 条款 合并来 , 适用 于提 单 。问题 也就 产生 在这样 一句 笼统 的并 八条款 中。 因为依 照英美 法 的理解 , 果像 如 特意 强调有 仲裁 条款并 入 了, 以谨慎 的收 货人或 者提单 持有人 所 多 的肯定 , o g n i 1 9 采 用 的也是 这样 的 做法 。 C n e bl 9 4 l
提单的证据效力问题
提单的证据效力问题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
货到目的巷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
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
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承运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B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是其已经按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B 公司虽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装船时已存在,而不是因其过失所造成,但该证据和理由不能对抗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复人在内的第三人。
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立对货物数量的短少向收货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75条规定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该法第76 条规定“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实践中,一般将承运人未作任何批注的提单称作“清洁提单”。
承运人若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提单上载明的内容收到货物,而当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则可推断该不符是在承运人管理货物的期间所发生的。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摘要: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并存着三个国际公约, 即海牙规那么、维斯比规那么及汉堡规那么, 这三个规那么之间内容的分歧导致了许多法律冲突的产生; 而各国国内法对涉外货物运输的不同规定更是加剧了这种冲突的严重性。
文章着重对上述法律冲突进展分析, 并就冲突的解决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冲突; 海牙规那么; 维斯比规那么; 汉堡规那么; 提单外国仲裁条款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两局部。
国际公约主要指1924年的海牙规那么、1968年的维斯比规那么和1978年的汉堡规那么, 国内法主要指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及相关法律。
由于各种原因, 这些法律相互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 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的开展。
因此,如何对待并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问题成为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的当务之急。
一、三个规那么之间的冲突1. 三个规那么产生的不同背景决定其在许多规定上存在分歧19世纪后期,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已有了较大的发展。
以英国为首的一些航运大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单方面地在提单中规定了大量的免责条款, 这严重地损害了货方的利益。
在美国等一些贸易大国的强烈呼吁下, 1924年, 一部旨在确立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和责任的国际公约出现了, 这就是?统一提单的假设干法律规那么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那么?)。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海牙规那么总体上是过于偏袒承运人利益的,这一点仅从海牙规那么第4条第2款对承运人多达17项的免责事由规定中就可以表达出来。
二战以后, 代表货方的第三世界国家开场兴起, 要求修改海牙规那么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鉴于此, 1968年又通过了?修改统一提单中的假设干法律规那么的国际公约的决议书?(以下简称?维斯比规那么?)。
维斯比规那么虽对海牙规那么作了局部修改, 但都是非实质性的变动, 仍然无法很好地反映货方的利益。
为此, 第三世界国家继续展开不懈努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那么?) 终于在1978年问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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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作者:崔苗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及契约性的原则是仲裁基本原则,因而仲裁条款通常只能针对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效,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仲裁协议中为签署的第三方往往也涉及到仲裁中,此文针对提单背书条款中涉及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展开了讨论,由于海运提单中主体不特定,探讨其是否能约束提单的持有人。
【关键词】仲裁第三方;海运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一、仲裁相关概念及仲裁为签署第三人的介绍众所周知,仲裁因为其具有契约性,因而通常只能约定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双方,正如施米托夫所言:“仲裁实质上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合同制度。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在有些时候,仲裁协议中未签署的当事人,也会涉及到争议中来,提单中仲裁条款里涉及到没有签署的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
仲裁协议中未签署的当事人,包括仲裁第三人和仲裁协议第三方,在很多文章中将两者混同,然而事实中两者存在截然不同的含义,仲裁第三人的概念与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同理,是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即使无独立的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纳入仲裁程序。
而仲裁协议第三方是指依据现存法、法律规定、法律运行而由其承担后果的人,其包括代理,合同转让,代为求偿,及海运提单的转让,因而本文中讨论的问题应当属于仲裁协议第三方的一个具体内容。
通常的仲裁协议都要求当事人双方以书面的形式,是仲裁当事人双方真实的合意表示,是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同时又保证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包含提单仲裁,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同意仲裁解决他们在海上运输活动中已经发生或者以后可能发生的提单涉及的以及运输合同中涉及的争议。
二、海运提单及仲裁条款效力由于海运提单不同于一般合同,因而其仲裁条款也具有它的独特之处:首先,是提单仲裁条款通常是在没有经过当事人间的多次商议及签字的请款共下印刷在提单的背面。
其次,当事人不确定,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个当事人,但是在空白提单或者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提单受让人都可能成为另一方当事人。
提单有“班轮提单”与“租约提单”的区分,它们的签发过程和依据都不相同,因而其仲裁条款的效力也有所区别。
[1](一)租约提单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租船合同下,很少有专门的仲裁条款,一般是通过并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
租约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承租人作为租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于租船合同中对提单的签发事先可以提前做出约定,因而对提单有较大影响力。
尽管最初的租约是船东与和租船人在地位、实力平等的条件下签定的,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往往在提单中以一条简单的“并入条款”纳入租船合同,因而使第三方提单持有人同样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
由于提单持有人有可能既未在租船合同上签字,也未参与合同的协商过程,更不是租船合同主体,因此,有观点认为此时提单持有人对被并入提单的租约中的仲裁条款缺少意思表示,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没有体现的书面原则。
[2]但是从各国司法实践中,中国《海商法》第95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
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英国法规定“应在提单中明确表示如…包括仲裁条款‟均为仲裁条款的有效并入。
”[3]美国法规定要求更加宽松,提单中对于租船合同条款的条件只需具有一般关联性,有关提单的争议,就应按照租船合同的交由仲裁管辖。
[4]同时从《国际商事示范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如果援引的另一法律文件的仲裁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同时合同本身也是书面的,那么该仲裁条款可以视为是书面的仲裁条款。
因而从以上种种实践中笔者看到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是可以有效的并入提单中,并且符合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可以约束到仲裁协议第三方。
探讨租约提单中并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主要是看对提单的并入行为是否有效,而非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因为,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的做法,应当是在书面上得到肯定的[5]。
那么如何将仲裁条款有效地并入到提单中呢?笔者认为以下两点是十分值得注意的:首先要并入条款规定的够广泛,如规定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都只能由仲裁管辖,这样类似条款的并入具有效力,并入的仲裁条款可以对提单的持有人生效。
但即使并入条款说的详细完整,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的是只有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才能提交仲裁,那么也提单持有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约束。
[6]其次,提单持有人对于解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内容的充分了解。
因而将仲裁条款的内容详尽记载在提单中,或者把租船合同和提单一起移交很有必要。
(二)班轮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班轮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通常班轮提单的背面都印刷这运输合同的所有合同条款和条件。
如前文所述,仲裁条款也印刷在班轮提单背面的“印刷条款”。
仲裁条款势必没有在签发人和持有人间的协商,同时由于班轮提单并不需要双方的签字,只要船东签发就可以,而且提单可以通过转让使得另一方主体不可预知。
此时提单的仲裁条款是否体现了提单持有人的意思表示呢?否认此时提单效力的人通常持有两种理由。
首先,仲裁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当事人缺少合意性。
尤其是提单的可转让性更使得受让人缺乏意思表示的有效途径。
由于印刷在背面,提单受让人可能完全没有注意到提单背面的仲裁条款,或者即使注意到,也对其内容知之甚少,更不要提及将争议送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因而提单仲裁条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若即使提单持有人未明确表示接受仍将其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有失公允。
此时提单持有人的明确接受表示应当是仲裁条款效力的依据[7]其次,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只需要当事人一方的签字,而1958年《纽约公约》要求仲裁协议具有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往往都不需要托运人签字,只要求船东(承运人)单方签发即可,提单持有人更是无从提及签字事由。
据此否认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效力因其违背书面的要求。
但是也有学者反对这种观点,首先他们认为提单是一种之间的默示合同,因而双方合意也体现在提单的仲裁条款中。
从提单本身是证明运输合同依据。
而英美的合同法理论,在“准合同”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一定程度上与合同作用相同,为更好的体现公平和正义,还将提单归到默示合同中,认为“提单是一种新产生的合同,虽然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的,但当收货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发货时,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份新合同。
收货人提示提单构成要约,而承运人放货则构成承诺。
”[8]收货人与承运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规则,另行订立了或者默示了新的提单合同。
[10]同时由于当提单处于托运人手中时,它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有一般的证明力,因而当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明显不同于提单的证据时,就可以否认提单的效力;当提单处于受让人手中时,提单就有绝对的证明力。
提单上条款在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与提单签发人之间具有“合同条款的最佳证据,在背书人手中则成为唯一的证据”[9]也就是说此时提单就是运输合同的唯一证明,也可以说是运输合同本身。
[10]虽然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签订中双方协议的过程,提单的签发与仅由签发人主导,而提单持有人未过多协商。
但这并不表明当事人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缺少合意。
即使转让提单,如果提单的受让人是购买托运人货物的买方,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与托运人间的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对提单的种类和内容进行约束,行使自己的权利。
即使受让人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他们也可通过赎单时审单,充分的体现自己的意志。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提单是证明运输合同的依据提单及其条款然应视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提单的转让即体现了合同的转让,提单条款可以当然的约束提单转让后合同的新主体即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
据此赋予了提单约束持有人的法律依据[10]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提单不仅作为证明可以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依据,还是物权的凭证。
提单的转让,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物权凭证的转移而非合同的转让。
同时合同的转让及主体的变更,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且告知原合同当事方,但是提单的转让远不用这么麻烦,托运人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是无需经承运人同意的,也无需告知。
因而笔者认为提单的转让与转让运输合同并不相同。
关于提单中仲裁条款是否一定要书面形式的问题,笔者认为,如前文所述仲裁制度依赖的就是主体间的合意,而书面协议是最好体现当事人间存在相同的意思自治,避免争端和误会的依据。
因而书面协议的要求无可厚非。
然而,是否一定要重形式而轻实质坚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的规定而忽视可以体现仲裁合意的其他证据表明呢?诚然对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对于仲裁条款存在书面要求的规定。
但是我们是否可以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现代社会的需求对“书面”做出宽泛的解释呢?当事人是通过书面或当面交流和沟通,了解到彼此的意思,并且达成了一致的意见,那么合意本身就可以通过互换体现出来了,当事人间的认可和接受书面函件可互换体现。
此时仲裁条款可以在没有双方的签字的情况下成立。
提单上的仲裁条款虽然缺乏双方的签字但是也可通过文书的交换来体现双方的合意表示,因而不能否认其符合《纽约公约》要求的书面要件。
此时也不能认为不符合书面条款的要求。
一直以来,我国海运实践中喜欢通过诉讼而非仲裁解决有关争议。
“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法院管辖权条款一直出现在我国大部分远洋运输公司,包括中外、中远等几家最大的国内航运公司的提单中,而选择订入仲裁条款的却寥寥无几[9]然而海运案件中通常存在非方便管辖原则从而剥夺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因而如果在实践中纳入有效的仲裁条款,利用仲裁解决争议,将案件提交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反而更能保护我国的管辖权。
因此笔者希望以后我国的可以更多的承认提单中诉讼管辖权的效力,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管辖。
参考文献:[1]李冬青.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研究[J].理论观察,2006(3).[2]郑秋阳.关于涉外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问题的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0(3).[3]See Loyd'''' s Rep485At,http:// last visited at 2011-10-28.[4]蔡鸿达.中国远洋运输提单仲裁条款问题评说[J].仲裁与法律,2002(5).[5]冉瑞雪.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A].中国海商法年刊第6卷.[6]See Production steel Co. V.S.S Franois L.D.204F.Supp.200,1968AMC2529.[7]李军.有关提单仲裁协议的若干问题——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若干问题(上)[J].仲裁与法律,2001(1).[8]刘晓红.论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J].政治与法律,2004(3).[9]郭国汀译.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