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探析(王 岩)

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探析王岩上传时间:2005-3-21一、临时仲裁制度概述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相辅相成。
机构仲裁(亦称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依据既定的仲裁规则解决其争议,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仲裁方式。
临时仲裁(亦称特别仲裁、随意仲裁、临时性仲裁),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正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对某个仲裁案自行创设自己的仲裁程序,它对于标的较小、但结案时间要求非常快且十分紧迫的案件有重要意义。
同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具有下列特点:它有利于更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
他们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
它有利于发挥仲裁的灵活性,关于具体仲裁事项的处理方法、程序均由争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灵活确定,具有较大的弹性,许多涉及到国家当事人的争议的处理,常采用临时仲裁。
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既没有仲裁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参与,当事人又可以约定限制仲裁员对外透露仲裁的机会,因此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它有利于提高效率。
由于临时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自主性强,而且可以免除各种机构的内部程序的时限,因此处理案件更快捷、更高效,也更经济。
大多数仲裁机构都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一般都是按照仲裁标的的大小按比例递减收取。
因此,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会更节省费用。
对于小额争议而言更是如此。
当然,临时仲裁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临时仲裁的主要程序事项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而且仲裁裁决相对不易于为他国承认、执行。
然而,任何一种制度必然有利也有弊,我们不能因为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缺陷就完全否认,客观的做法应是在制度上加以完善,结合机构仲裁的优势,最大化地遏制其负面效应,充分发挥积极影响。
二、临时仲裁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临时仲裁在世界各国日益受到青睐,从各国商事的立法实践中看,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承认和采纳临时仲裁。
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__]197号《关于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松加船务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记载:承运人为松加船务有限公司,通知人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
提单正面约定:“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
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OY84仲裁条款的规定。
”松加船务有限公司认为提单仲裁条款对于提单持有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效力,并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提单是基于租船合同而签发,提单正面记载的仲裁条款不属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是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
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松加船务有限公司与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涉案提单的约定。
虽然涉案提单正面约定因涉案提单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但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承运人单方意思表示,对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武汉海事法院对此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此复。
2022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采购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

采购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在采购活动中,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出现争议时能够有明确、有效的解决途径,争议解决条款的制定至关重要。
一个清晰、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纠纷带来的损失和不确定性。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采购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应该怎么写。
一、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协商是最为常见和首选的方式。
在条款中可以约定,当出现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明确规定协商的期限,例如在争议发生后的具体天数天内进行协商。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调解。
调解可以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
在条款中需明确调解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调解的程序和规则。
3、仲裁仲裁是一种较为高效和专业的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需要在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地点等关键信息。
4、诉讼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在选择诉讼时,要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地点,一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和诉讼通常只能选择其一,因为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而诉讼则遵循两审终审制。
二、约定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的选择对于争议的解决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采购方所在地的法律、供应方所在地的法律或者双方共同认可的国际商事法律。
如果采购涉及到跨国交易,还需要考虑法律冲突和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可能会适用。
三、规定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费用,如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应当明确这些费用的承担方式。
常见的费用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答案】 D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款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这一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则B.权利性规则C.禁止性规则D.职权性规则【答案】 A3、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关于《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B.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C.只有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才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答案】 B4、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纽约。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
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
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
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
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
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之约束力分析

仲裁条款在合同转让后是否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一般理
在诸种争端 解决 方法 中 由于 国际商 事仲 裁具 有 当事人 自 治, 仲裁员独立 、 中立和专业化 , 程序较为灵活 、 时间较为快
捷、 费用较为经济 以及司法适 当支持等优点 , 所以在海上货 物运输中 , 无论是依据班轮运输 签发 的提单 , 还是依 据租
船运输签发 的提单 ,承运人都会在提 单背面 印刷 上仲裁条
Ke r s B l o ld n ; h r i t n ca s ; e s ; h a w fte bl o adn y wo d : i f a ig T e ab t i l ue L a e T e r t e o h i flig l a r o k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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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a— l Hu .we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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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国际经济交 往的 日益频繁 , 国际贸易 各方在 经济
活动中由于利益 冲突不可避 免 的会 出现各 种纠 纷与争 端。
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和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提单转让后 提单 仲裁 条款 能否有效约束提单受让人这一问题正是可 以 分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这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看 。对于班轮 提单 由于其本 身即为一份 完整全 面 的运输合 同 , 转让后 它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 让人是 否有 效的 问题 , 以适用合 同 中 可
W tla c nr v ril su i te bn n oc fte a bt t n ca s o te a s n e a e e t n e o h i fldn .An lz g s i a s l o t e s s e O id gf re o ri ai lu e t h si e f rt a f rft e bl o i g o ai lh i h r o g t h r l a a i yn
海牙维斯比等三个规则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但有许多区别,主要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2 方 法 二: 于租 约项下 提单 的处 理 . 对
时提 单流转 受让人 尚无法 预见 , 以几乎不 存在在提 单 签发时签 双 方不 警觉 或者 看漏 的局 面 。在 租约 中写 明租 约 中的仲 裁条 款 所 况下 , 由于提 单的 签发 已经属于 欺诈 , 么在 此情形 下 , 单 中的 提 单持有 人来 说 未为公 平 合理 。 那 提 仲裁 条款能 否独立 于含有 欺诈性 质的提 单而 继续有 效 , 也是 需要
产生 于依租 约签 发 的提单 的争 议 ……” 只要租 约 中有上述 说 明 ,
先 印制 的格式 条款 , 未经提 单 当事人 之 间反复 协 商, 这就 可 能对 则 租约 中 的仲裁 条款就 可 以有效 并入 提单 。
但 事实 上, hMea 是一个 满受争 议 的判 决, T e rk 因为这 样 的合
关键 词 提 单 仲 裁条款 中图 分类 号: 9 5 D 2 仲 裁救 济权 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o 1・0 一3 10 -5 22 1) 1l l 0
1方 法一 : . 对于 租约 的处 理
一
、
提单 仲裁 条款 有效 ・ 胜问题 概述
仲 裁条 款本 质上 属于 当事 人之 将 争 议提 交仲 裁解 决 的一 致 意思 表示 , 效 力 也源 于 当事人 对于 仲裁达 成 一致 , 其 而这种 一
合 同 的证 明,就 需要 提单 中合 并先 前 订立 的租船 合 同的 各种 条 仲裁 条款 对双方 公平合 理 , 因为如 果在 自己收到 的提单 中都 已经 款。 因此 租约 提单 住往 靠合 并租 约中 的有 关条款 , 一开始 最 为 而 提单 ” : 恪租船 合 同中的 条款 合并来 , 适用 于提 单 。问题 也就 产生 在这样 一句 笼统 的并 八条款 中。 因为依 照英美 法 的理解 , 果像 如 特意 强调有 仲裁 条款并 入 了, 以谨慎 的收 货人或 者提单 持有人 所 多 的肯定 , o g n i 1 9 采 用 的也是 这样 的 做法 。 C n e bl 9 4 l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 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 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 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 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 这属于不合理利益。”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 有异议权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请 示案的复函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 明“与租约同时使用”、“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 的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 背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 的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 在伦敦仲裁.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深圳市泛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请示案 (2010)民四他字第44号复函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以行为推定。” • 行为指合同履行行为,普通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
但仲裁协议有法定书面形式要件 • 在Concordia Trading B.V.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油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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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在利益受损时,如果提单中没有仲裁条款,责任方又不愿意赔偿,提单持有人除依法向法院起诉外,别无他法。
但大多数国家相互间并无协助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协议,这样,尽管原告胜诉,但被告所在国法院没有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义务,判决书项下之权利难于实现。
如果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结果大不一样。
很多国家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除公约规定的例外情况,缔约国法院有义务承认和执行他国仲裁裁决。
在实践中,债务人却总不愿让债权人顺利实现权利。
若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便以提单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债权人申请仲裁,债务人便以提单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所以,提单仲裁条款引起的纷争案件甚多。
理论界观点不一,法院判决各异,当事人无所适从甚至导致严重损失。
例如,提单中有仲裁条款,但提单持有人认为仲裁条款无效,向法院起诉,承运人以提单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提单仲裁条款无效,驳回承运人异议。
承运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提单仲裁条款有效,于是驳回提单持有人的起诉。
这样,对提单持有人来说,完成管辖权诉讼程序可能需要一年以上时间,甚至在起诉时其时效期间即将届满。
提单持有人获得法院无管辖权的一纸判决时,当然马上想到申请仲裁,但因时效已过,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从而造成损失——很多国家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而且请求人向法院起诉被驳回的,不发生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
显然,解决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意义重大。
1、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并不当然地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依法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有关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也就是说,仲裁必须是自愿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是,在海运提单中所载明的仲裁条款不可能如上所述事先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印于背面,该条款不可能经当事人协商。
况且,提单的主体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方为承运人,另一方可以是收货人或其他合法持有人(譬如银行),双方无法事先协商。
提单可转让,可通过提单买卖进行提单项下货物的交易。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其仲裁条款是承运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并非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通过合意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提单关系人极易以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
假设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或者短缺等情况,根据提单背面载明的仲裁条款(可能写明在伦敦仲裁),中国的提单持有人(买方)会考虑到仲裁不方便等因素,以仲裁条款不是其意思表示,对其没有约束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承运人却以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抗辩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一种情况,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当然约束力,即提单持有人又是托运人时,托运人以提单仲裁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意思表示之主张不能成立,以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难于成立。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运输协议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约于提单背面条款,当然包括仲裁条款。
货物装船后,船长签发了提单,托运人对是否接受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有权作出决定,如果托运人不接受提单仲裁条款,可以不接受该提单,要求承运人另行签发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不同仲裁条款的提单。
如果托运人接受了该提单,应视为托运人已接受了提单中全部的背面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双方因提单产生权利义务的纷争,应根据提单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然而,在商务实践中,大多提单持有人不是托运人,提单的仲裁条款对其应不具有约束力。
试以银行为提单持有人分析如下:银行开出信用证,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有关规定办理的,在信用证开出时,不可能有已知的提单内容,不可能知道提单所载的仲裁条款,也就不可能事前有仲裁的意思表示或协议。
当银行代买方付了货款,却被动地成为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提货,但货物已被买方提取,银行付款却得不到货物,利益受损。
如果银行凭提单运输合同关系提起合同之诉,承运人将会以提单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银行依据提单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承运人将会以其与银行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仲裁条款对银行与承运人没有约束力为由对仲裁提出异议。
这将会使银行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更有甚者,在法院受理了银行的诉讼后,承运人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时,法院必须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审理,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院作出有说服力的裁定将需要较长时间。
如果海事法院拟作出仲裁条款无效的裁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样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最高院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将行文批复给省高院,省高院再转给海事法院。
法院要完成全套内部程序,短则一年,长则二至三年。
银行可能向法院起诉二年后才收到仲裁条款有效、驳回银行起诉的裁定。
这时,银行知道法院没有管辖权,当然马上想到提交仲裁,但时效已过,银行的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显然,在银行根本没有仲裁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交仲裁,有失仲裁的本意。
尽管如此,但仍有人认为,银行在接受开证人的申请时,可以与开证人协商或采取措施对提单仲裁条款作出更改或是否接受的表示。
否则,应被视为接受了提单的内容,包括仲裁条款。
可见,仲裁之争,要在学者中或司法界达成共识,仍需时日。
针对前述客观实际,提单持有人应考虑采取积极措施,当法院未在货物卸港后一年内作出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裁定时,应及时提交仲裁,以免超过时效;提单持有人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避免因提单仲裁条款而引发法院管辖权的异议。
当然,银行在接受开证申请人申请时的担保措施,是经常被考虑的重点。
在开证申请人不向银行付款赎单使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时,银行可以通过开证申请担保关系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
这是另一法律关系,在此不详述。
2、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提单有并入条款,当明确说明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且与提单的仲裁条款没有矛盾时,仲裁条款的效力得以认定。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提单由承运人持有时,该提单已不具有海上运输合同证明作用,无论提单条款如何,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方式均以租船合同为准;提单由收货人或发货人持有时,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以提单为证明和以提单背面条款为内容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是确认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提单仲裁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
租船合同和提单可以被视为不同法律关系的文件,当租船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提单中有仲裁条款时,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但是,出租人为了保护其利益,使提单对货物运输义务权利的规定尽可能与租船合同规定一致,在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时,通常在提单中加上并入条款,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作为提单的内容,以便提单因转让而不在承运人手中时,提单持有人也受租船合同约束,而船东承担的义务不超过租船合同的约定。
常见并入条款:“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适用本提单,并视为并入本提单”。
一种观点认为该并入条款的外延很大,“所有条款”包括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上,应采用仲裁条款与合同的分性原则。
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条款,并不包括仲裁条款,而仅指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主旨条款,合同无效时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所以,虽然提单上写明并入租船合同的所有条款,但效力仅及有关货物装船、积载、保管、照料及支付租金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主旨条款,并非包括仲裁条款。
只有当提单特别指明并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且提单持有人得到有关并入的通知时,才能认为提单有效地吸收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
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
有时,提单受让人会提出其在受让提单时尽管知道有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规定,但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仲裁地点),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可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主张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无效。
为免出现上述情况,最好是转让提单时附上一份租船合同副本,让非租船人的提单受让人知道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内容。
在复杂的航运事务中,法律关系变化莫测。
如上所述,似乎明示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便已明确无误。
但有时提单格式中本身就有仲裁条款,且与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完全不同,例如,提单仲裁条款规定在纽约仲裁,租船合同约定在伦敦仲裁,两者相互矛盾,但提单仍有对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明示并入。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观点是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和提单仲裁条款均无效,因为矛盾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无法确定。
此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过于片面,我们认为应视具体情况依不同的对象分别处理。
从船舶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看,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租船合同,故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于是,提单的仲裁条款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约束力,而应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准。
当提单持有人为收货人或发货人时,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提单,提单的仲裁条款优先于租船合同,应以提单约定为准,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只能作为提单内容的补充。
除上述情况外,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有时出现“在船东与租船人发生纠纷时应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之类措辞。
在这种情况下,当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且提单持有人为收货人时,“租船人”能否理解为“收货人”?有人认为能。
我们持不同看法。
“租船人”应为租船合同的相对方,不能扩展至收货人或其他人。
合同主体特定,其享受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只有通过合同主体合法转让给他人,并附有特别说明,即转让权利时需通知债务人,转让义务时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对方同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某些转让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他人才能代替合同一方。
因此,尽管实践中会出现“租船人”也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情况,但不能将两个主体概念视为等同。
例如,在CIF、FOB价格条件下,由卖方租船订舱将货物运输交给买方,卖方取得提单,通过信用证的议付行结汇,议付行结汇后将提单转给开证行,买方向开证行付款取得提单,成为“收货人”。
可见,“租船人”与“收货人”的概念不等同。
如果租船合同条款没有注明适用提单持有人(即收货人),提单中也未说明由提单持有人代替租船人,则不得推定收货人承担租船人义务。
对于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也应如此,如果特别注明出租人与租船人、提单持有人的争议适用该条款,提单中有并入该条款的明确表示,则对租船人和提单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从上述分析可知,船东欲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在并入条款中特别说明并入租船仲裁条款,且应使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够并入,如写明“出租人、承租人、提单持有人关于本租船合同或根据本租船合同的提单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