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某些事宜达成一致所签订的书面协议,而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实际中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况。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无效怎么办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那么双方之间的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自始不存在,如果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已经做出了某些行为,都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也要做相应的补救。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责任的,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当然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为解决产生的纠纷而选择到哪个法院起诉,或者选择某个仲裁机构等,即使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对解决办法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根据该条款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篇1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效应解析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以便合同双方能够充分了解和规避风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胁迫对方签订合同,对方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该条款无效。
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6. 缺乏合同要素:合同缺少法律要求的必要条款或未满足特定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7. 恶意串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
8. 其他法定情形: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
三、法律效应解析1. 合同无效的认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
当事人因合同争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时,可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主张。
2.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有效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可依据该条款解决争议。
四、协议条款示例以下是一份包含上述内容的协议条款示例:第一条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若因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无效吗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有⼀定原则的,平等、⾃愿、合法是最基本的原则,⽽有些合同有条款可能是不公平的,那么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责任,限制⼀⽅权利的,该条款⽆效。
如果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九⼗七条【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合同平等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在充分协商达成⼀致意思表⽰的前提下订⽴合同的原则。
这⼀原则包括三⽅⾯内容:①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和经济实⼒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所取得财产、劳务或⼯作成果与其履⾏的义务⼤体相当;要求⼀⽅不得⽆偿占有另⼀⽅的财产,侵犯他⼈权益;要求禁⽌平调和⽆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致,合同才能成⽴。
任何⼀⽅都不得凌驾于另⼀⽅之上,不得把⾃⼰的意志强加给另⼀⽅,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段签订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责任,限制⼀⽅权利的,该条款⽆效。
如果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效。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摘要: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较为普遍,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在转让后,特别是合同权利转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
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是必要的。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
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
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
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
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
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
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
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篇1一、合同协议概述合同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约定,用于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协议都是有效的,有时由于某些原因,合同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1.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合同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合同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协议中包含了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协议将不受法律保护。
2. 欺诈胁迫如果合同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那么该合同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甲方通过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乙方签订合同协议,那么乙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协议无效。
3. 恶意串通如果合同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合同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了丙方的利益,那么丙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协议无效。
4. 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合同协议的内容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该合同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协议中包含了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条款,那么该合同协议将不受法律保护。
5.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如果合同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协议,那么该合同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甲方未经乙方授权或超越了乙方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协议,那么乙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协议无效。
三、无效合同协议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的合同协议,法律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无效的合同协议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协议的无效而遭受损失,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赔偿。
此外,如果合同协议的无效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相关当事人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协议无效的典型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货物。
第三章 仲裁协议

趁热打铁
1、《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________作出决定或者请求______作出决定。
2、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 仲裁机关仲裁。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 知书。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纠纷 应由谁解决? A.仲裁机关 B.人民法院 C.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 D.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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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仲裁协议
二、约定内容: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仲裁的具体程序 仲裁费用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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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热打铁
1、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 A、仲裁事项 B、仲裁费用的负担 C、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下列属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的是( A、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仲裁费用的负担 D、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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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即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 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 的义务。 (二)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力 ★ 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 限制了仲裁的范围; ★ 制约了仲裁权的行使方式。 (三)对法院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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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仲裁协议
四、仲裁协议的类型: (一)仲裁条款 是仲裁协议最常见的形式。 订立于纠纷发生前,一般比较简短,也易达成。 (二)仲裁协议书 形式上是独立的契约,内容较为详尽,可能签订于争议 发生前,也可能签订于争议发生后 。 当事人若想通过仲裁来解决非契约性纠纷,签订仲裁协 议书是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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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案情简介
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美国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A公司如
约开出信用证。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全套议付
单据。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但逾期数
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
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后A公司派人赴美国调查,
发现B公司提供的全套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
从未装运。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以双方订有
仲裁条款为由抗辩法院管辖。
案件评析
本案中,B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
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
否也随之无效?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关涉法院是否对本
案有管辖权。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呢?笔者就此问
题试作如下分析。
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何时无效是判定仲裁条款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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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关键。主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因履行或意外因素
介入而成为无效时,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但主合同从一开始
即为无效,那么从属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就很难被认定为有
效。理由是,不可以产生这样一项与自始无效的合同有关的,
却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
同自始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笔
者以为,就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应视具体情
形而论。
二、三种情形
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
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三种情形下仲
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
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主
合同与仲裁条款都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
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能
力,当然也就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资格。这一点也可从我国
1995年的《仲裁法》的规定中得到确证,该法第17条第2
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主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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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内容违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内容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
条款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
仲裁范围。如果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定范围,则当主合同内容
违法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因为仲裁条款本身表达了双方当
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
并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条款。就主合同内容违法不影响仲裁
条款的效力这一观点,英国上诉法院在Harbour Assurance
一案的判决中即有明确表达。
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实质关涉公共秩序问题。仲裁事项
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是理论
上争论的焦点。而对公共秩序的范围界定,是这一争论的导
火索。由于各国对公共秩序的界定宽严不一,使得这一问题
难以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
逐步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国以公共秩序为由对
仲裁事项作出限制的范围会越来越小,事实上,也应当达致
最小范围。只有这样,仲裁条款独立性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
内发挥作用。
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却违背了这一精神,我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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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
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
随之无效呢?虽然美国的“Prima Paint Co. V. Flood &
Conklin Mfg Co.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因欺诈而签订的合
同中,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的判例。但先前审理此案的布莱克
法官却自有他的道理:“法院认为,合同在欺诈取得情形下
的有效性问题由仲裁员来决定与其决定在有效合同下的争
议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如果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获
得的,那么,除非被欺诈方当事人选择认定合同存在,合同
本身根本不存在,没有东西可供仲裁”。在早年的英国曾有
过类似的判例:当主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
主合同设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义务,依据民法
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一种平衡。
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破坏这种平衡,以
获取非法利益。但仲裁条款是在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所约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的救助条款,这一条款不是单为
一方当事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它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
将争议交付仲裁,也都有义务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设若主
合同欺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订立也必然受欺诈,那么当
被欺诈方将主合同欺诈行为交付仲裁后,欺诈方不仅承担了
不得改诉法院的义务,同时面临着仲裁员对欺诈行为的确认
与制裁。而且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灵活性更大,公正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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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方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欺诈方不仅不能因
此获取利益,反而为自己设定了如此的义务,按常理,这种
可能性极小。况且,在多数情况下,尽管合同的实体权利义
务存在欺诈,但在双方签订仲裁条款时,是明示的、可选择
的。故在主合同受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不必然就是欺诈的
产物。香港城市大学的莫世健就认为,在主合同存在欺诈时,
应考虑仲裁本身的意志表示是否真实,其与主合同的意思表
示不完全一致,可能存在主合同有欺诈,仲裁意志是真实的
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rima Paint Flood & Conklin
Mfg Co.案”中也指出,即使争议是因主合同欺诈而引起,
只要仲裁条款本身不是欺诈的产物,法院就不能排除仲裁。
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该
仲裁条款才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国家对仲裁的有力支持,现今各
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主合同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均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有学者认为在主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胁迫而签订的情
况下,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应随主合同条款,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如此理解不
合实际情况,也与国际商事实践的需要相矛盾。从民法的基
本理论出发,“欺诈”可认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意思
表示的一致”,“胁迫”与“乘人之危”则是一方当事人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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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缺乏是否扩及仲裁条款的
订立呢?受莫世健教授对欺诈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意
见之启发,笔者以为,主合同受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
应考虑仲裁条款本身是否亦是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产物。如同
主合同受欺诈而仲裁条款并不必然受欺诈的情形,存在主合
同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仲裁条款却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
所以,主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自由意志的缺乏并不当然扩及
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仲裁条款的订立。一个判断的标准是,如
果能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则与主
合同一起无效。
综上,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相反,正是仲裁条款发挥作用之时。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条款的效力体现为对争议事项的解决方式的确定。对于
主张无效的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表现在仲裁庭或仲裁员对
主合同效力的认定。只有当主合同无效的原因影响到仲裁条
款的效力时,仲裁条款才与主合同一起无效,两者之间并无
逻辑上的因果联系。至于作为管辖权基础的仲裁条款是否实
际上无效,在仲裁过程中,是由仲裁庭或仲裁员就仲裁条款
本身的效力进行审查,并依此确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此即
管辖权/管辖权做法。至此,笔者以为,本案中,双方订立
的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法院无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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