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解决群租问题有法律依据
上海群租认定标准

上海群租认定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分隔搭建后出租,使所承租房屋与幢内其他房屋由同一承租人承租的出租行为即为群租。
根据这一规定,调查员上门核查时,如果一套房屋的出租房间达到3间及以上,且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或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即可认定为群租。
一、群租现象群租现象是指在城市中由于住房供应不足,导致住房价格高涨,部分住房成为高价出租房,而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刚毕业的大学生等收入较低的人群无法承担高昂的房租,从而选择在多人共同居住的群租房中生活。
群租房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人群的住房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和矛盾。
二、群租认定的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群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房屋出租房间达到3间及以上;2. 每个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3. 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认定为群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将房屋分隔搭建后出租,使所承租房屋与幢内其他房屋由同一承租人承租的出租行为,即使未达到3间及以上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标准,也可以认定为群租。
三、群租认定的程序1. 调查员上门核查。
调查员会携带相关证件和调查表,对出租房屋进行实地核查。
如果发现存在群租现象,调查员会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作为证据。
2. 当事人申报。
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认为自己符合群租认定的条件,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等。
3. 审核认定。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如果符合群租认定条件,会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
4. 处理处罚。
对于认定为群租的房屋,相关部门会责令出租人或承租人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租赁法律

物业管理租赁法律物业管理租赁法律是指规范物业管理租赁行为的法规和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租赁行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物业管理租赁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物业管理租赁法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物权法》《物权法》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物权法律,为物业所有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物权法》,物业所有人享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同时,物业所有人也承担了物业的维护、修缮和保护责任。
该法律还明确了物业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转让方式,以及物业权益的保护等相关条款。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最基本的民法基本法律之一,适用于物业管理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
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租赁合同应当具有合法、真实、公平、平等的要求,且双方遵守合同约定才能保障各自的权益。
该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三、《拆迁补偿条例》《拆迁补偿条例》是我国用于规范拆迁行为的法律依据。
在物业管理租赁中,如果物业位于正在进行拆迁的区域,就需要依据《拆迁补偿条例》来处理相关问题。
该法律对拆迁补偿的计算方法、补偿标准以及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租客和物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物业管理的基本法规之一,用于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缴纳方法,同时也规定了业主和租户的权益保护措施。
此外,该条例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服务水平。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租赁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一定的约束。
根据该法律,租户享有公平合理的租赁价格、安全的居住环境和优质的服务。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租户可以依据该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适用群租法律条文规定(2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群租现象在我国城市中日益普遍。
群租是指多个租客在同一住宅内共同居住的现象,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紧张问题,但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群租行为,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
以下是对适用群租法律条文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群租的定义及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群租是指多个租客在同一住宅内共同居住,共同使用房屋内的公共设施。
群租法律性质属于租赁合同,租客与房东之间形成的租赁关系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群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建设住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因此,群租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群租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消防安全条件。
群租行为可能因人员密集、消防设施不足等原因,增加火灾风险,违反了该法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条件。
群租行为可能导致住宅环境恶化,违反了该条例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用途,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群租行为可能引发邻里纠纷、噪音扰民等问题,违反了该法规定。
三、群租的违法后果1. 房东的法律责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试题库(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试题一、填空题1.《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4.《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6.《物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7.《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物权法》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9.《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0.《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物权法》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2.《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1.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
×2.典权人也应承担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
群租房
浅议群租房摘要:本文围绕群租房产生的一些问题对群租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讨论,进而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进行分析,来如何看待群租房现象。
关键词:群租房一、案例2006年5月,被告王某自己的一套公寓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
原、被告订立《合租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上述房屋b部位出租给原告,2007年9月21日,有关部门整治群租,群租房屋的相关设施被拆除。
由于当日不是双休日,仓促间,原告为此请假处理搬家事宜,造成了误工损失及搬场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虽涉及群租,但尚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由于有关部门整治群租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
被告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责任。
被告应当返还租房押金和不能实际居住期间的日租金,原告的误工损失也应当酌情考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①二、群租房的概念广义的群租,包括企事业单位为雇员提供的集体宿舍、学校为学员提供的学生宿舍等方式形成的租赁关系,包括向两个以上的社会各类人员出租房屋而形成的租赁关系。
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方式形成的租赁关系。
狭义的群租,它是指目前在大城市中心地带的中、高档小区里出现的,建筑物的某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一承租的人)将该单位改变原来的建筑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尽可能多的若干小间后,再次向两个以上的社会各类人员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而形成的租赁关系。
②还有的学者认为群租就是三户以上的房客或者十几、二十几个陌生人,混合租住在一套公寓里面的居住行为。
③个人认为群租是指房屋实际所有人将房屋结构经改造成尽可能多的小房间后出租给不同人,从而形成两份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三、群租的特征首先,群租是一套房子房主(或第一承租人)与不同主体之间签有多份租赁合同,而且每份合同签约时间不同;其次,对入住人数来讲,按房间结构能容纳多少就接受多少,基本没有限制;最后,对房屋本身结构作一定改动,尽可能扩大使用面积,而且改动后的每间房屋面积都较小。
群租房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群租房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群租房是指超过两个成年人共同租用一个房屋,并向房东和物业公司或业主支付租金的一种公寓住宿方式。
在今天是一个商业化发展的时代,群租房也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由于老旧社区的发展,租客越来越多,房屋的租金也越来越贵,这也促进了群租房的出现。
面对租金的高昂,有多人共聚家庭的人,不得不协助彼此,分担租金的压力。
但是,群租房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31条,租赁合同有赁主、赁客、赁用物和赁期四个要素,四方共同确认以后方可成立,而国家还要求房贷购买者必须完全符合法定的购买者身份要求,只有购买者本人才可以操作租赁,群租者依法不享有购买物品的权利。
此外,群租房也不能免租,当发生未交租金的情况时,房东有权向租客收取滞纳金。
同时,群租房的房屋必须具备安全居住的条件,而且经常要求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否则房东会受到相应的责任。
总而言之,群租房具有今非昔比的发展潜力,通过更低、更实惠的价格满足尽可能多的住户的住房需求,也为大众带来更多的住房便利,值得人们再三加以考量。
但在进行群租房房的过程中,也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谨慎地行事,以免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06-09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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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解决群租问题有法律依据
近200位业主与记者进行沟通。
业主认为,《物权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快解决小区久拖未决的问题,并能有效规范社区秩序。
同时,对业主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晨报也请来了宋律师进行解答。
对小区事务表决有操作意义
通河新村徐女士:对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小区来说,《物权法》的实施格外重要,其中涉及业主表决小区公共事务的相关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解答:关于业主的投票权,《物权法》不再强调业主大会的形式,原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意义在于无论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与否,业主均可投票表决小区的公共事务。
其次是表决事项的变化,原《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物权法》要求面积和人数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同时,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增加为业主表决的事项,这对开发商任意增加、减少小区设施,业委会独揽小区增建、改建的公共事务均有规范作用。
解决群租有了法律依据
朱先生:小区内群租问题渐渐抬头,寻求业委会、物业公司、居委会解决却各有难处。
《物权法》是否已明确业主该如何有效解决群租问题?
解答:业主、业委会可以成为制止群租问题的主体。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可从一定意义上纠正“物业公司有执法权”的错误认识,为业主之间、业委会、业主大会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强化了物业服务作用
华科公寓袁先生:按照理解,物业公司是业主请来为小区服务的“管家”,但不少物业公司有“趾高气扬”的架势,《物权法》改“物业管理”为“物业服务”,再次明确了双方的合理关系。
解答:虽然“物业管理”已成为习惯用语而被许多人所接受,修改后的“物业服务”才是更准确的表述。
“管理”更多体现的是物业企业与房屋、设施、场地等“人与物”的关系,而“服务”才能真正体现“人与人”的关系。
《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定性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不要管理,只要服务”,而是更加强调物业服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