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页眉可删)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什么关于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活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然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直接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的,但是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没有什么详细的规定。
一、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什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得到法律认可。
然而,该条规定内容有限,过于原则,对于一些具体操作未能作出明确指引,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所要求的诉前公告程序,即该《司法解释》第13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诉讼中怎么附带民事诉讼?(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及完善》范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及完善》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法律依据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难以顺利进行。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原告难以充分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失程度。
而被告方往往利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平,逃避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和标准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评估机制,导致赔偿范围和标准难以确定。
这不仅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4. 司法实践中的协调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的协调与合作。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作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协调困难、推诿扯皮等问题,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诉讼程序等,提高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可以通过建立专家辅助制度、举证责任倒置等措施,使原告能够更充分地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失程度。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途径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途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如何进行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途径。
一、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案件的民事赔偿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 赔偿原则:根据该法,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赔偿应以恢复原状、修复环境为原则,使受污染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与恢复。
2. 赔偿范围: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生活费用损失等。
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3.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赔偿和分期赔偿两种。
一次性赔偿适用于企业未来无法继续产生利润或经济实力有限的情况,而分期赔偿则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进行付款。
二、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救济途径除了民事赔偿外,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可以帮助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行政救济:受害人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行政制裁措施,如罚款、停产整顿等,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公益诉讼: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如果受害人自身权益受损偏小,难以独立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行为。
3. 化解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案件专门的调解机构,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机构由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共同组成,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总结起来,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途径是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行政救济、公益诉讼和化解机制等。
在维护环境和受害人权益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02.16裁判规则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
正文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
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
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等权益的一种合法途径。
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问题,以下是几点建议:1.完善环境公民参与机制:为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进行,需要加强公民参与的机制。
建议设立环境保护志愿者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和保护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同时,还可以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推动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
2.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涵盖更多的环境领域,明确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的程序,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和效果。
3.提高环保组织的维权能力:4.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为了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支持和保障。
建议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或专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官,提高审判水平和专业性;同时,还应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确保环境公益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
5.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司法救济措施,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追责和补偿;然而,环境监管和执法的弱化直接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建议加大对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的投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有效遏制环境破坏行为的扩散。
6.强调环境责任的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回应环境损害事件,追究环境责任。
为了提高环境责任的承担度,建议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意识教育,鼓励其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工作。
同时,还应加强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推动环境责任的全面履行。
总体而言,在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法律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等多种措施,促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和有效,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执行环节作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一环,却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推动环境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现状及问题(一)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一些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甚至存在逃避执行的现象。
(二)执行措施不完善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措施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和司法强制执行。
然而,这些措施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不健全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性特点使得一些案件的执行需要跨地区协调。
然而,目前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漏洞和模糊地带。
(二)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难以满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需求。
(三)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公众参与度低,导致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四、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执法力量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确保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三)优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措施,引入科技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反思

图 2 判决文书罪名分布图 分析 752件样本,案件涵盖 10个罪名,罪名分布不均,分别是盗伐林木罪(192件)、非法占用农 用地罪(186件)、滥伐林木罪(121件)、污染环境罪(65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4件)、非法采矿罪 (49件)、非法狩猎罪(32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植物罪(29件)等。案件集中于自然资源破坏 案件,涉及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环境案件较少。 (三)案件数量发展态势与原告主体特征 752份样本的原告包括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参见图 3)。 分析 752件样本:其一,案件数量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2015年至 2018年分别为 92份、95份、 203份、362份。表明在树立生态文明观与绿色司法理念倡导下,各地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其二,检察机关是提起刑事附带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在 752件样本中,检 察机关提起 597件、约 80%。行政机关提起 155件、约 20%,2015年至 2018年分别为 17件、16件、
(一)案件地域分布 752份样本分布于各省份(参见图 1)。
图 1 判决文书数量省域分布图
①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 2017-2018》,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② 对比“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北大法宝”三个数据库,经过筛查,三个数据库存在大 量重复案件,“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基本含括了其他两个数据库的案件。因此,本文选择“威科先行·法律信息 库”为博士生。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AFX020)的 阶段性成果。 110
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248件,呈现爆发式增长。① 然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成物,面临诸多问题和困惑。包括: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的具体内容、实务样态及运行效果究竟如何?作为合成物带来的原告地位、诉讼请求、诉前程序、 裁判依据等争议如何解决?此新的、仍在探索期的制度与传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如何调 整?为此,本文拟对近几年的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借助实证案例与数据统计,以实务样态为基础,为 该制度的角色定位、规范运作以及制度协调提供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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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在环境保护中,公益诉讼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本文通过对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了解决路径,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问题;解决路径;对策建议
一、引言
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污染加剧和生态系统崩溃已经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了威胁,而这些威胁包括环境恶化和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
为了解决大量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政府和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此外,一些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刑事诉讼中,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司法活动的重要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环境诉讼体系的一部分。
另外,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一般由有关单位或公民代表所有人提起,致力于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以便全面提高公益和环境保护。
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观点分析
1.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在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
首先,对于同一事实,规章的数目太多,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公益诉讼共同提起,且案件的流程等各种异议会导致案件的延误,降低维护环境的目的和效果;其次,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都必须严格审查,但审查程序存在不一致性,没有更好地保护全民利益和环境保护,也没有更好地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的发展和创新。
另外,环境诉讼案件一般由公民和其他组织提起,可是环境诉讼案件的代表性不一定能得到保护,不能很好地强化民间力量并加强对违法企业的监管。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证据难以收集,因此,在审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如何收集证据,确定证据伪造和证据不足等也成为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2. 解决路径
为了解决以上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并采取一定的措施。
首先,应该确立相应的诉讼程序,通过独立第三方代理机构对环境损害进行严格审查,以使环境诉讼与生态环保和全民利益相结合。
同时,还应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以保护全民利益的越来越高的必要性。
另外,为了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必须强化证据收集的能力,包括收集证据的标准和程序,如何收集,如何规范证据收集过程等等。
同时,如果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发现不良行为,必须加强证据的阐释。
以此,提高生态系统保护能力,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等问题,可以更好地保护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