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在国家依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出台明确的规定,有很多民众可能还是第一次听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词汇,因为这种诉讼活动主要是针对那些侵害公共利益的一些犯罪行为,比如破坏了生态资源,也可以要求破坏者承担民事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得到法律认可。
然而,该条规定内容有限,过于原则,对于一些具体操作未能作出明确指引,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所要求的诉前公告程序,即该《司法解释》第13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诉讼中怎么附带民事诉讼?(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公益诉讼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在现代社会中,公益诉讼案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案例的出现,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公益诉讼案例,以期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
在某个城市,一家化工厂长期排放污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
当地环保组织为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提起了诉讼。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化工厂停止排放污水,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的背后,是公益组织和公民积极维护环境权益的努力,也是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第二起公益诉讼案例是关于食品安全的。
某个食品生产企业长期使用有害添加剂,并在产品标签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该企业被判赔偿受害消费者,并停止使用有害添加剂。
这个案例的背后,是公益组织和消费者保护权益的坚定信念,也是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监管和保护。
第三起公益诉讼案例是关于劳动权益的。
一家企业长期拖欠员工工资,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
经过司法审理,企业被判赔偿员工工资,并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这个案例的背后,是工会和员工维护劳动权益的不懈努力,也是法律对劳动保护的严肃态度和支持。
以上这些公益诉讼案例,都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支持。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公益诉讼,积极参与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中来,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温州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公布

温州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公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温州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公布被告人郑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洪某、余某、张某,从台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黄岩某胶业有限公司承接502胶水废渣处置业务。
经查,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期间,郑某将502胶水废渣运输至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交由被告人陈某处置,陈某将废渣弃置于梅岙村、基隆屿山边等地,重量约1339.5吨。
2017年下半年,郑某通过货车司机即被告人张某等人将废渣运输至岩坦镇,陈某、潘某接收后将废渣弃置于深龙村村口外一空地上,重量达70吨以上。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为防止上述危险废物污染进一步扩大,应急处置该批危险废物,产生费用约800万元。
裁判结果永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等7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2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某胶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各罚金20万元;共同追缴郑某、陈某、张某、潘某的违法所得。
被告人郑某、陈某共同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7991581.28元;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某胶业有限公司对应急处置费中的579838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的69655.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台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对应急处置费中的504206.4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的60569.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郑某、陈某和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某胶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采样分析鉴定费用和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共计1345000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事关重大,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和环保部门认定,本案中被查获的废渣为生产502胶水产生的废渣,属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3•【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
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
杭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杭州实践。
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和最严密法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伪造资质,违法回收并露天焚烧装修废物,触犯三罪被告人郑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危险废物且没有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采取私刻公章,编造危险废物处置联单等虚假资料的方式,以每吨3000-37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回收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布业公司的废胶水、沾染过废胶水的布料、包装桶、装有废胶水的塑料桶、铁桶等废物,并运至淳安县临岐镇夏中村瑶源自然村等地,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进行露天焚烧,非法处置共35余吨,涉案金额达11.04万元。
焚烧期间被人发现,后郑某某将剩余废胶水桶运走并丢弃在淳安县老潭唐线文昌垃圾填埋场山脚下。
淳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计35余吨,涉案金额达 11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
宣判后,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因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求、成本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获利,舍身犯险,通过私刻公章,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假冒有处置资质者,向生产企业收取较高处置费用,回收危险废物后,却不按规定处置,随意焚烧、丢弃,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一、引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公益组织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对被告进行民事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弥补刑事司法程序中对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保护不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可能被判刑或受到行政处罚,但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却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对于那些无力进行民事诉讼的弱势群体来说。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让公益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受害人进行民事诉讼,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另一个功能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
而传统的刑事案件只能惩罚犯罪分子,却无法解决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组织或单位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民事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 补充刑事司法保护的不足2. 提高司法效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过去,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往往需要分开审理,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解决,可以提高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感,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公益组织或单位的参与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结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4•【分类】其他正文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
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4•【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2024年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7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等主要案件类型,保护范围涉及地下水、土壤、生物多样性、文化遗产等环境和资源要素,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体现了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目录1. 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2. 王某某、某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 张某某、刘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4. 某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甲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5. 某热力公司诉某传热设备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6.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沉船打捞民事公益诉讼案7.王某某诉某区林业局、某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1 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基本案情清代敬郡王永皓园寝,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系天津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永皓园寝进行盗掘活动,对古墓葬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案发后,经某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盗掘行为已对涉案文物本体造成破坏,并由此产生坍塌、浸水、滑坡等进一步破坏的可能,较严重地危害了该园寝的文物安全,损害了该处文保单位的文物价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无视国家古墓葬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发掘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罪。
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对涉案古墓葬的文物价值造成较大损害,致使国家文化财产损失无法弥补,应予严惩。
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刘某某、马某某等人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处以5000元罚金。
刘某某、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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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
正文
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
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
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
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钼、硒、镍、铍、钒、铊、锰、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
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
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
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向当地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四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完善工作机制。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福建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案垃圾倾倒区域,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案涉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
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其中洛阳江原生红树林、桃花山海滨水禽两大生态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
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财产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
人民法院积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