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226 华为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及公司各大部门的公文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有效地发挥公文的重要工具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裁办行政文件管理中心对公司所有行政文件实行归口管理,并对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均应依照本办法,准确、及时、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四条公司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决议、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批示、会议纪要、函等。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要正确区分文种性质,严格使用范围。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文头部分。
包括文头名称、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缓急程度、签发人署名等项。
一、文头名称署发文单位全称,并加“文件”字样。
函件不加“文件”字样。
二、密级、急度置标题左上角、横线之下;需要两者同时使用时,密级置上,急度在下,上下对齐。
三、发文字号应包括单位代字、年号、顺序号。
“文件”的发文字号置于文头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函”的发文字号则置于横线右下侧。
四、签发人署名在横线之上右侧。
第七条行文部分。
包括公文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落款、发文时间等项。
一、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包括发文单位名称、事由、文种三部分。
为简化起见,除规范性文件外,可将标题中发文单位名称省略。
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向下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按惯例排。
公司的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全称排列为“公司各部门”;主送单位置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抬头排列。
三、公文如有附件,要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附件名称要与正文所列名称一致。
四、公文落款要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五、会议通过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指挥性文件和重要通知,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一般性例行公文,以实际印发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文尾部分。
包括发至范围、报送单位、印制单位、印发时间、份数等项。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公司各类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更好服务于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及实物,都应按要求统一归档。
3、职责公司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向行政部移交,由档案室集中管理。
4、管理规定4.1、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4.1.1、公司档案种类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工程技术类、基建类、设备类)、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4.1.2、公司应归档保存的文书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2.1、行政管理类1)公司筹备、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办公会等会议材料;年度工作意见、计划、总结;3)公司文秘工作、机要保密工作等文件材料;公司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公司各类信息、简报;4)公司综合性行政事务,法律事务、安全保卫、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后勤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5)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干部管理、调配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6)公司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定员、定额、劳动福利、任免、奖惩、教育、职务评聘等文件材料;7)公司接待工作与涉外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4.1.2.2、经营管理类1)公司改革,经营决策,发展规划,方针目标管理等文件材料;2)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季)度计划,各项专业发展计划,全面计划管理工作等文件材料;3)公司各种统计报表,综合性统计分析工作等文件材料;4)公司设备租赁、物资供应、销售计划、市场分析,广告宣传,用户调查,售后服务工作等文件材料;5)公司经营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6)公司资金管理、会计管理、筹融资管理、资产帐务管理、财务审计形成的文件材料。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电子文件【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3日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_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_解读_田雷

注
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的真 后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
实、完整。其意义在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其在进行 处置或销毁电子档案。
格式转换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如字体、字号、行间距、 文件存储结构等变化,与传统载体档案的管理要求不
五、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
同,电子文件在归档和长期保存过程中是允许形式发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中需
生不可避免的变化的,但是其所载内容决不可有任何 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
(一)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工作
(五)涉密电子文件的在线归档
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对馆藏重要的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密电子文件可 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对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并无异
》解
起,至电子档案在档案馆长期保存的各个 工作环节,及各工作环节的主要工作要求。
(三)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
读
中心)的建设 《办法》明确界定北京数字档案馆(北
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模式、使用范围和
功能边界。
1.建设模式
运用集约化的系统建设手段,采取市档案局(馆)统
筹规划、统一建设,各使用单位分步部署、分别管理的模
2.数据文件:指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存储和管理的,
规范化管理。
以结构化的数据形式记录的文件。
4.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软件制
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作的图形档案,包括位图文件和矢量图文件两种。
5.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
移动硬盘,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送 达移动硬盘的过程。
电子医嘱管理办法(暂行)

电子医嘱管理办法(暂行)电子医嘱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开展电子医嘱管理,有效提高医疗质量及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医嘱管理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电子医嘱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保障医疗安全、保护医疗隐私、提高医疗效率、促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电子医嘱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二)医院负责、科室管理、医生负责、患者知情同意原则;(三)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四)实现电子流程化、信息化、数据共享化、互联互通化;(五)保护医疗信息安全,保密合法性;(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专业能力,促进临床规范化第三章条件保障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资源投入和功能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地方标准以及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的电子医疗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电子医嘱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该机构电子医嘱管理的规划设计、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培训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保障员工隐私、维护员工权益、确保电子医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防范信息泄密风险。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医嘱使用流程和标准化操作手册,并进行针对性的员工培训。
第四章电子医嘱的编写、审核、执行和监管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医嘱的编写、审核、执行和监管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医生应当对病人进行充分的询问和检查,收集必要的病史、体格检查等信息,制定符合规范的电子医嘱。
第十一条医生应当按照规定审核电子医嘱,确保电子医嘱的规范化、合法性和科学性,特别是应进行病情确认和处方合理性的审核。
第十二条医生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品清单开具电子医嘱,并勾选相关助记符。
第十三条医生应当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在签名前对患者的专属身份进行识别,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唯一性和不可否认性。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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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
名 称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2003-7-28
主题词
电子公文归档
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换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董事会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董事会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董事会文件是记录公司重大决策和公司重要事务的重要文字依据,董事会文件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第二条董事会文件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简称“董办”)负责,具体包括收发、传递、起草、用印、传阅和归档等文件处理环节。
第三条董事会文件处理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对文件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二章文件类别董事会文件分“发出文”和“收办文”两种类别。
第五条“发出文”包括:(一)董事会会议纪要;(二)董事会决议;(三)上报投资方的产权代表报告;(四)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产权代表报告的批复;(五)董事会对外发布的各种信息披露文件;(六)其他需以董事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六条“收办文”包括:(一)国务院、财政部下发的文件;(二)安徽X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三)各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报告;(四)呈送董事会的请示、报告;(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处理的文件。
第三章文件受理第七条“收办文”的受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转办、催办等程序;“发出文”的受理包括拟稿、核稿、送签、印制、校对、编号、用印等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文件的签收:(一)上报董事会的文件均由董办日常秘书签收;(二)属于产权代表报告的文件由董办产权代表报告管理秘书签收;(三)董办应将收到的公文及时登记(登记采用计算机中的文件处理系统),并附上文件处理表(见附录一)。
收文登记编号为“XXXXXXXXDXXX”,前面8个X表示年月日,后面3个X表示随机号。
(四)董办主任在文件处理表上提出拟办意见后,转送集团各级领导。
需要由董事会研究讨论的,由董办主任拟订议题报董事长。
(五)董办负责跟踪文件的转送过程,防止积压或漏办文件。
第四章“发出文”的格式“发出文”的文件格式内容包括:文件版头、发文字号、文件标题、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主题词等。
第九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一)文件版头为:安徽XXXX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二)发文字号为:苏XXXXx董发〔年份〕XX号;(三)标题;(四)正文;(五)董事会决议须加盖董事会公章;董事会会议纪要不需加盖董事会公章,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baa0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f0.p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5日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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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厅〔2009〕39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l88942002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公司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
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二)全程管理。
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便于利用。
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四)安全保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制度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四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文件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
用;涉密电子文件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电子文件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电子文件日常处理;公司档案部门负责归档电子文件管理;公司网络中心负责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涉密电子文件的保密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对电子文件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到档案部门进行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在原有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重视电子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各归档部门要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计算机管理水平的电子文件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和移交工作。
(二)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由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负责,将电子文件移交到档案部门前的工作纳人电子文件承办人的岗位职责,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归档电子文件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档案部门要设置专门的电子文件管理岗位,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电子文件;同时配备与业务部门相互兼容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有效识读。
第三章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办理
第七条电子文件在形成和办理过程中,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原件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
(二)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实、完整。
涉密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第九条在电子文件传输、交换时,应当遵循相关要求,对传输、交换过程予以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在主要职能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凡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均应收集积累,要收集文件定稿以及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实时或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当公务或其他事务处理过程只产生电子文件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同时应随时对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
第十二条对在网络系统中处于流转状态,暂时无法确定其保管责任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捕获措施,集中存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文件暂存存储器中,以防散失。
第四章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移交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由公司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本公司制定的纸
质文件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
(二)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
(三)电子文件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储格式进行归档,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使用专用保密存储介质存储,并按保密规定办理归档手续;
(四)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档案部门接收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对归档的每套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合格率达到100%时方可进行交接。
检验项目如下:
(1)载体有无划痕,是否清洁;
(2)有无病毒;
(3)核实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检验及审核手续;
(4)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
(5)对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核实其相关的软件、版本、操作手册等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
(一)电子文件信息类型
电子文件类型有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多媒体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等。
(1)文本文件:指用计算机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归档时应重点收集定稿电子文件和正式电子文件。
文字型电子文件以DOC,XLS、PDF,HTML,TXT为通用格式,归档时,兼职档案员在提取全文后,统一将文本文件转为PDF格式保存,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不可改动。
(2)图像文件:指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外部设备获得的静态图像文件。
对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采用非通用格式的图像电子文件,收集时应将其转换为通用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G,GIF,
BMP为通用格式。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工具获得的静态图形文件。
归档时应注意其设备依赖性、易修改性等问题,不要遗漏相关软硬件环境及各种数据信息。
(4)影像文件:指用数码摄像机、视频采集卡等视频设备获得的动态图像文件。
对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要归档的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ASF、WMV、FLV为通用格式。
(5)声音文件:指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文件,归档时应注意收集其属性标识和相关软件。
音频电子文件以WMA、MP3
为通用格式。
(6)数据库文件:指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管理数据、参数等。
数据库文件以DBF、XLS文件为通用格式。
(7)超媒体链接文件:指用计算机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文件。
(8)计算机程序:指计算机使用的商用或自主开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
(二)对用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则用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归档。
第五章电子文件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当配备电子文件存储和保管的专用设施设备。
(一)存储电子档案应采用硬磁盘、只读光盘及磁带载体,禁止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档案的长期载体。
归档后的电子档案载体应设置成禁写状态。
(二)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或装具应标有标签,注明全宗号、类别号、归档年度、盘号和档号。
(三)归档电子文件要采用专门的保护技术手段和保护设备:
(1)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2)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
(3)存放时应防磁、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
(4)环境温度控制范围为17℃-20℃,相对湿度控制范围为350毛-450毛。
归档电子文件在形成单位的保管,也应参照上述条件。
第十八条电子文件保管原则:
(一)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定期对电子文件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电子文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其及时迁移、转换;
(四)电子文件应当实行备份制度;
(五)根据电子文件不同载体保管环境的要求,选择适宜的保管条件。
第十九条反映电子文件保管、利用过程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和保存。
第二十条加强电子文件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证电子文件在规定范围内得到方便快捷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电子文件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电子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密、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可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第二十二条应当为利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电子文件,并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不受损害。
第六章电子文件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电子文件的销毁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密电子文件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确认销毁的电子文件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公司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五条对在电子文件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