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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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
式
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交通费
7、住宿费
8、丧葬费
9、死亡赔偿金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1、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13、财产损失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依据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0371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
5、上一年度全省各行业人员平均收入
金融业122284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780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5707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9041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6438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71225元
教育6759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4739元
采矿业59348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7458元
房地产业57411元
制造业53395元
批发和零售业52902元
建筑业50681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9072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7294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6497元
住宿和餐饮业34608元
农、林、牧、渔业30185元
201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