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
恢复性司法:一种理念、制度与技术

① 王平 :《 恢复性司法论坛》2 0 0 5年卷 ,群 众出版社 2 0 0 5 年 版,第 5 1 2页。
( Da n i e l Va n Ne s s , Al l i s o n Mo r r i s nd a Ga b r i e l l e M a x we l l , ‘ ‘ I n t r o d u c i n gR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 ” , i nAl l i s o n Mo r r i s nd a Ga b r i e l l e
歇 尔提 出了一个 国际社 会上 广泛 使用 的恢复 性 司法 定义 :“ 恢 复性 司法 是一 种过程 ,在 这一 过程 中 ,所
有 与特 定犯 罪有 关 的 当事人 走 到一起 , 共 同商讨 如 何处 理犯 罪所 造成 的后 果及 其对 未来 的影 响。 ” ② 恢 复 性 司法核 心在 于 “ 恢复” ,恢 复 的对象 是 一种 “ 关系” ,这 种 “ 关系 ”是 被犯 罪行 为破 坏 了 的社会 关 系 ,也 即恢 复性 司 法是 将被 犯罪 破坏 了的社 会关 系恢 复 到犯 罪行 为发 生之 前 的状态 。这种社 会 关系 的
中图分 类号 :D 9 1 5 . 1 文 献标 志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2 — 1 0 2 0 ( 2 0 1 5 ) 0 4 — 0 0 2 7 — 0 4
一
、
恢 复性 司法 的基本 理 论
关 于 恢复 性 司法 的权威 定 义 ,可 以援 引联 合 国 《 关 于在 刑事 事 项 中采 用 恢复 性司 法方 案 的基本 原 则 》中 的定义 。其指 出,“ 恢 复性 程 序 ”系 指通 常在 调解 人帮 助下 ,受 害人和 罪犯 及酌 情包 括 受犯 罪影 响 的任 何其 他个 人 或社 区成 员 共 同积 极 参与 解 决 由犯罪 造成 的 问题 的程序 。 英 国犯 罪 学家托 尼 ・ 马
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

2010年11月第30卷第6期天水师范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Ti ans hu i N or m al U ni ver s i t yN ov .,2010V 01.30N o .6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肖灵(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514015)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恢复性司法的产生源于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有其利和弊。
该制度在我国有理念及制度的基础,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应从适用案件的范围、现阶段的主持者、参加者的确定和程序保障等方面予以革新,以克服其弊端。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理念;革新中图分类号:D 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351(2010)06—0094—04从清华大学学生刘洋“硝酸泼熊”事件中检察机关的冷处理.到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对失足大学生给予“暂缓起诉”: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到已经开始在上海、北京部分地区试点的罪犯社会矫正,都是我国对刑罚制度进行的重大探索、改革和创新。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
而是教育。
如果不通过刑罚就能起到教育作用.为什么不选择更符合人性的方式呢?”某办案检察官的话代表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种刑罚轻缓化探索的肯定性评价。
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例如交叉感染、高成本、罪犯改造效果不理想、被害人被遗忘等。
探索更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新的司法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国外.一项被称为“恢复性司法”(r est or a —t i vei us t i ee )的制度正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联合园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于2002年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决议。
这项制度的意义在于:它通过使受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研究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研究作者:陈嘉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下的被害人赔偿可从被定罪人和信托基金两类渠道获得,但由于被定罪人的罚金和资产收益等的没收很难得到有效执行,故获得救济唯一现实路径是接受来自信托基金自愿捐款的援助。
信托基金理事会应对在不同被害人群体之间造成明显不公平分配以及影响信托基金独立性的捐款予以拒绝。
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和受害人群体的大量存在,集体赔偿机制成为实现被害人正义的有效选择。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国际刑事法院;信托基金;自愿捐款;集体赔偿中图分类号: D99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4-0032-06为了和“恢复性司法”目标保持一致,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对被害人作了扩张解释,在信托基金的“其他资源” 如自愿捐款机制下,无论犯罪人是否被起诉,只要其实施了法院管辖内的犯罪行为,相关被害人及家属都可获得援助。
该项基金的建立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即赔偿制度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且被用来衡量和谐社会是否得以恢复的基本准则以及和平是否持久、稳固的必要条件[1]。
与主要围绕审判和惩处来体现传统意义理念的“报应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通过设立真相调查委员会,体现赎罪悔过的象征性姿态,或促使被害人和罪犯间达成谅解等方式重构社会,其更注重如何使被害人和社区共同得到康复[2]。
每位被害人都迫切希望获得完全充分的现金赔偿,但事实上,持续不断的大规模国际犯罪使得希望化为泡影。
因此,根据信托基金对“报应性司法”补充性的本质及“恢复性司法”的社区整体性及被害人群体性特征,笔者以为,应考虑适用集体赔偿的方式来满足更广泛的被害人需求。
在此基础上,若信托基金能合理控制好潜在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向其广泛宣传通过集体赔偿获取稀缺资源的运作程序,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提出并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框架
恢复性司法制度是涉及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全国性法律框架,由此可以为全国各地提供指引。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重视法律的完备性,实施完整的刑事司法体制,以期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应当从机构建设的角度出发,通过提出和落实恢复性司法制度,建立起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高效、权威的框架。
因此,在全国建立基本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法律框架是必要的,以便各地在统一的框架下,解决犯罪的补救措施,更好地提高犯罪的预防率,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二、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规规定
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规规定,把恢复性司法制度定位为法定的治安管理模式,具体提出法律制度和实施条件,明确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遭受犯罪损害的当事人,均可以选择施行恢复性司法制度,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可以针对不同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类型,分别颁布法律法规。
恢复性司法引入问题研究

拿大安 大略 省基 陈 纳 市。 当时 , 市 的 两个 年 轻人 在社 区或社会 组 织共 同参 与 下 , 该 帮助 犯 罪 人认 识 其 实施 了一 系列 的破坏性 犯罪 , 损坏 了 2 被害 人 犯罪行 为给被 害 人所 造 成 的损 害 , 共 2个 以犯 罪 人 真实 悔
的财产 。通 过 当地 缓 刑 机 关 和 宗 教 组 织 的共 同努 过 、 主动赔 偿被 害人损 失 , 以获得被 害人 的谅 解 和社
法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讨 , 其中既有赞成的意见, 也 同 的观点 。
有 反对之声 。本文试 图对恢 复性 司法 在我 国 的引入 1 1 引入恢 复性 司法 , . 实现传统 刑 事 司法 向恢复 性 问题进行探 讨 。
司法 转变
传统的刑事司法实施的是“ 以恶制恶” 的手段 ,
方 国家产 生影 响 , 而且 对 许 多非 西方 文化 背 景 的 国 而 以达 到解决 由犯罪 引 起 的各 种 矛 盾 和 问题 , 终 最 家 比如新 西兰 、 北美 的一 些土 著 民族 的 司法 制 度也 将 社 区恢 复到 犯 罪行 为 发生 以前 的状况 这 一 目的 。
产 生 了影 响 。我 国在近 年来也广 泛开 展 了恢 复性 司 对 于恢复 性 司法 的实 践 方法 和 理 论基 础 , 界 有 不 学
为恢复性司法是个人权利对国家公权的挑战、 恢复性 司法的 目的仅在 于将社会秩序恢复到犯罪行 为发生以前的状 态、 强
调恢复性司法就意味着排 斥刑事司法裁判权等误 区。出于对刑事被 害人利益保护、 对犯罪人有利改造 以及节省有限的 司法资源之考虑, 我国迫切需要 引 入恢复性司法制度 , 以解决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与无奈。恢复性司法以犯 罪人和被害 人为中心 , 以修复被损 害的社会关 系为 目 其制度应与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并行 , 的, 亦应通过立法予以规 范。
浅谈恢复性司法

浅谈恢复性司法作者:刘喆来源:《活力》2010年第08期[关键词]恢复性司法;被害人权益;刑事政策一、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及特点恢复性司法一词,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学者巴内特所提出的,而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
据估计,截至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也达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则达1 000多个。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与传统形式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新型纠纷解决方式,最为显著的特点是被害人地位突出,一改传统司法模式中被害人的证人角色,而成为整个恢复性司法过程的主角。
但是,这并不是说恢复性司法背离了司法的内在价值目标。
从价值目标而言,恢复性司法和传统司法模式是统一的,否则这一刑事司法模式就不能冠以司法的名义。
同时,恢复性司法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理念,使得真正意义上实现这一目标成为可能。
二、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价值恢复性司法的合理内核是被害人的谅解,因而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恢复性司法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具有以下重要价值:(一)彰显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首先被认为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而不是宽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程序上为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提供了直接相互交流与和解的机会,使犯罪人较为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为被害人宽容犯罪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二)尊重了被害人的权利及需要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到了包括肌体、财产以及精神等方面的损害,因此,他们迫切要求在之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中实现相关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希望尽可能满足各种需要。
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于对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权利及需要的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补偿或赔偿是被害人应有的权利。
(三)避免被害人二次被害在传统报应型司法中。
恢复性司法之我见

恢复性司法之我见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起源“恢复性司法”起源于西方,目前在我国尚属实践探索阶段。
它是通过作为中立人的司法机关进行恢复性司法调解,使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实现沟通、谅解、补偿,消除隔阂,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恢复性司法能让受害人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让犯罪人深刻悔罪,并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有效避免重新犯罪,以此更好达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目的。
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被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Kitchener)。
当时,该市的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侵犯了22名被害人的财产。
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逐个会见,使其从被害人的陈述中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痛苦,从而不但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且半年后交清了全部赔偿金。
这种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和解程序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
由于其出人意料地产生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因此鼓舞更多的人去效仿。
到20世纪90年代末,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欧、北美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
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也达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计划则达1000多个。
二、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依据我国没有严格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只在刑事诉讼的部分程序和环节有间接的、近似性的表现,如刑事自诉案件的允许和解、撤诉,公诉案件轻微犯罪的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缓刑判决等,但这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恢复性司法理念与构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一
、
恢 复性司 法理念 的 引入
必要 。
恢 复性 司法是 近年来 西 方 国家 在刑 事政 策领域 推行 的一项新 制度 , 得 到 了联合 国经 济 及 社会 理 并 事会 的高度关 注 和大力 推荐 。它在 一些 国家 中 的推 行 昭示 了这样 一种趋 势 : 在刑 事 司法 中 , 把关 注 的重 心逐渐 转移 到被害人 及社 会 因犯罪 行 为所带 来 的损 害上 , 而较少关 注 对 违 法犯 罪 的具 体 分 析 。对 于恢 复性 司法 的概 念现 有 不 同的定 义 , 的概 念 侧 重 于 有 恢 复性 司法 的特殊 决 定 程序 ; 的 概 念则 侧 重 于恢 有 复性 司法 中的对受 害法 益 的补 偿 。 …恢 复性 司法 制
恢复性 司法理念与构建我 国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宋神 漾
( 吉 大 学 法 学院 , 吉林 长春 10 1 ) 302
摘要 : 在我 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具有 坚实的基础 , 同时应 建立完善的监督 与救济机制 , 以利暂缓起诉 制度的合 理运行 , 促 进程序 正义, 障实体公 正。 保 关键词 : 复性 司法 ; 恢 暂缓起 诉 ; 程序 正义; 实体公正
应刑 观念所 支配 的单一 的有罪 必诉 的思 想让位 于更 加注重合 目的性地实现个案正义以及诉讼经济的恢 复性 思想 。恢 复性 司法 在给 当事人 以和解权利 的 同 时, 也应赋 予检 察机 关 暂 缓 起诉 的权 力 。暂 缓 起诉 起 源于德 国 、 日本 等一 些 国家 和地 区 , 理论基 础是 其 起 诉便 宜主义 、 讼经 济 、 共利益 的考量 等 。在此 诉 公 背 景下 , 国刑 事 法 对 恢 复性 司 法也 应 有 所 回应 。 我 暂缓起诉 是检察 机关 根 据 法 律 的规 定 , 对符 合 法定 条件 的刑事被告 人决 定 附条 件缓 予 起诉 的决定 , 犯 罪嫌疑 人在一 定期 限 内履 行 了法定 的 义务 后 , 出 作 终止诉 讼决 定 的 起 诉 裁 量 制 度 。4具 体 说 来 , - 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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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 要 长期以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主要模式,甚至在一些国家是唯一模式,正是因为这种现象,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也日趋明显,从而滋生出了恢复性司法制度。注重“参与性”与“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参与性要求在刑事解纷过程中被害人、加害人、社区成员多方参与,共同交流。恢复性则要求帮助被害人从受犯罪影响的生活中恢复常态,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重新融入、回归社会,从而在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诞生,对世界各国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理论界与实践中正愈加体现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念,譬如:刑事和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少年法庭等等。基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本质特点、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刑事司法中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的问题、弊端,本文以恢复性司法制度为对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着重探讨了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理论基础 运作模式 构建 2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s to solve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disputes, even in some countries is the only way is be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the drawbacks 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obvious, thus breeding a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Focus on the "particip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recovery" is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articipation of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the perpetrators,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common exchange. Recovery requires help victims from the crime influence the life returned to normal, while encouraging the defendant actively take responsibility, reintegration, return to the society, and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offender and community r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al relations. Recovery of the birth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had a great impact on the rest of the world, China is no excep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s all the more to reflect the recovery of the idea of the judicial system, such a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juvenile court and so on. Based on the restoration of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justic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re are problems and disadvantages the to restore the judicial system as the object, launche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 focuses on resto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Restorative justice,Theoretical basis,The mode of operation, Construction. 3
目录 一、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 1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1 (一)市民社会理论 .............................................. 2 (二)利益平衡理论 .............................................. 2 (三)经济效益理论 .............................................. 3 (四)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 ........................................ 3 (五)恢复性正义理论 ............................................ 4 三、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域外立法例考察.................................. 5 1、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 5 2、家庭小组会议模式.......................................... 5 3、社区修复会议模式.......................................... 6 4、量刑小组会议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样态 .................................. 7 (一)我国当前恢复性司法的具体制度形式 .......................... 7 1、刑事和解制度.............................................. 7 2、社区矫正制度.............................................. 9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问题 ..................... 10 1、国家本位观的压制......................................... 10 2、严格的立案监督机制....................................... 10 3、传统刑事制度的制约....................................... 10 4、“重赔偿、轻道歉”的责任形式.............................. 10 5、传统刑事观念的阻碍....................................... 11 五、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完善................................... 11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1
一、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 恢复性司法是从英文术语“restorative justice”翻译过来的。对于该术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理解,譬如日本称为“修复性司法”,我国香港将其理解为“复合公义”,我国台湾则将其翻译为“修复式正义”。而“恢复性司法”则是来源于联合国的标准译本。① 由于研究语境与实践的不同,国内外对其具体含义有不同的见解: (1)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违法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② (2)恢复性司法是刑事犯罪处理过程中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③ (3)恢复性司法是“对某一犯罪行为,所有利害关系人共同聚在一起处理某犯罪结果的一种过程”。④ 关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定义,我更赞同联合国在 2000 年7月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2000/14 号决议中指出:恢复性司法系指一般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家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①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理解还有其他不同称谓:有的称为“关系司法”(Relational Justice),它强调这样的
事实,即与传统的司法过程相比,这种司法更多关注的是创造一种积极的关系;有的称为“积极司法”(Positive Justice),宣扬的是相同的理念,主张摒弃消极的仅仅为惩罚而惩罚的做法,而转向建立一种更加积极的司法方法;还有的称作“融合性司法”(Reintegrative Justice),与恢复性司法可以看作同义词。“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术语未见得比其他类似的术语表达得更好,但它使用的时间更长,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术语。参见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卷首语第1页。 ②目的刑的刑罚观认为,刑罚除了惩罚功能外,还应有教育功能,刑罚应体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需要。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