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主要内容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中国政府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
为了更好地执行《食品安全法》,我国还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
他们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三、食品生产者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者必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规范,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他们还需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四、食品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经营者是食品供应链中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者的责任要求也非常明确。
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他们还需履行真实标示义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此外,食品经营者还有义务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追溯和召回。
五、食品监测和评估食品监测和评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部门必须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检和检测,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对相关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追责。
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为了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相关部门将会根据食品安全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
七、处罚措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或经营等。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
根据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修改内容:
1.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其建
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
2.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公示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信息
公开和公示,如生产许可证信息、食品抽检结果等,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和消费
者的知情权。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制度的建立: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增了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制度,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进行注册登记,确保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合法合规性。
4.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强化: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监
督的效果,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加强: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6.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的建立: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对食品的生产、
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信息追溯,确保食品源头可追溯、全程可追溯。
以上是可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文件为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解读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中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解读二这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
修订的重点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
比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细化了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等,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者等。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社会共治,全民参与。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检验、储存、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三)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
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中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使用过
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将面临以下处罚:
1.罚款:如果发现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相关单位
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罚
款的数额应根据生产单位经营范围和违法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违法程度
较轻的,罚款数额可以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下;但是如果违法程度较重,罚
款数额可以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行为,相关单位将可能面临营业执照吊销的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被
吊销许可证,将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活动。
3.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及
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以及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等情况下,
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以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
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从而维护人
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并维护食品市场的良好秩序,我国于今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规范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重点解析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的相关内容。
二、第75条的内容根据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条款如下:1.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将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2.对于销售过期、变质或者被检测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如果情节较轻,将处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以较高额的罚款,并可以宣布该食品企业的食品生产、销售资格暂停或者撤销;3.对于食品流通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停业、关停、转让、合并等情况的,将处以警告,并可以罚款;4.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该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相关工作;5.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人员伤亡,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6.对于生产食品时不履行检验、检测义务,或者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妨害了其他正常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条款,主要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打击食品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并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惩罚。
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非常重要,也有助于提高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规范食品市场的秩序。
实施这一处罚条款还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严惩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法商家的违规行为,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从业者要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一直备受人们关注,保障食品安全涉及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对于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旨在细化和落实相关法律的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
实施条例适用于食品的生产、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涵盖了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
第二章食品生产食品生产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首要环节。
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强调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章食品流通食品流通环节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关口。
实施条例规定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保证食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程可追溯,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食品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实施条例强调加强食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五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结语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推动食品安全事业取得更大成效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希望全社会各方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守护食品安全,共建美好未来。
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委托方未取得同品种生产许可证的,应持有销售该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条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涵盖申请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并对其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市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
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协议签订后日内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产品不得委托和受委托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委托或受委托生产食品。
第七条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委托生产食品备案申请表份(附件);(二)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份(委托方未取得同品种生产许可证的,提供该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份) ;(三)委托生产食品协议原件份(附件)。
申请时,企业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
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应为副本复印件,所有纸质材料使用纸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委托生产的食品标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委托关系”标注示例如下:委托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受委托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
第九条区县局对企业申请的备案材料的种类、数量、格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附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有效期以委托双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照的有效期及双方协议有效期的最短日期进行确定。
北京安全条例试题及答案
北京安全条例试题及答案1.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北京市安全条例所涵盖的内容?a) 火灾防控措施b) 食品安全管理c) 交通违规行为处罚d)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答案:c) 交通违规行为处罚2. 北京市安全条例对于火灾防控措施有哪些规定?a) 所有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并按时进行检测和维护。
b) 居民住宅楼必须设置可疏散通道和消防栓。
c)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d) 所有市民必须定期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答案:a) 所有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并按时进行检测和维护。
b) 居民住宅楼必须设置可疏散通道和消防栓。
c)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北京市安全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a)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b) 食品销售商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c) 餐饮服务场所必须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d) 食品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答案:a)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b) 食品销售商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c) 餐饮服务场所必须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4. 生产经营单位在北京市安全条例中有哪些责任?a) 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b) 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c)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d) 不得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答案:a) 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b) 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c)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d) 不得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5.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在北京市安全条例中有哪些规定?a) 所有大型活动必须事先报备相关部门。
b) 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通道。
c) 主办单位必须提供安全救援人员和设备。
d) 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身份证明。
答案:a) 所有大型活动必须事先报备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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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 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 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 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 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 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 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 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 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 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发布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