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1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1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1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项目申报单位:《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中欧国际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4〕25号)、《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4〕24号)已在科技部网站(http://)正式发布。
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201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将于2014年5月9日进行网上联合评审,5月20日完成全部评审、公示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推荐上报工作。
为争取得到国家创新基金对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2014年度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资金按新办法管理下达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本年度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按此办法执行,各有关单位可登录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创新基金网站查阅,按此办法准备和修改申报材料。
二、项目分3种类型申报2014年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新要求1.申报企业要求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导向及产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二)特色农牧资源的深度开发及其产品;(三)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及其产品;(四)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五)藏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六)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七)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及其产品;(九)民族手工业新技术及旅游业产品。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考核工作。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业务,其技术处于区内先进水平;(二)企业必须在区内并依法经过登记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机制;有可靠的安全、环保、质量、财务等监管措施;运营期二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责率不超过70%;(三)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技术开发氛围浓厚,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和一个能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技术创新组织形式。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不少于5人);(四)企业年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应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用于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2%以上。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向科技厅提供下列材料:(一)《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2•【字号】琼府办[2000]142号•【施行日期】200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1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暂行规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设立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为了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一、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投入的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
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推进我省产业经济的科技进步。
二、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跟踪检查的原则。
三、创新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机构为上海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
第五条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监督。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在上海市注册并经认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包括政府资金、社会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科技计划和项目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目标和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划拨由科技局负责。
第十二条科技局应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局应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的需要,合理划分资金类别。
第十四条科技局应定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由科技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科技计划和项目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安排,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预算,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内蒙古新闻网10-06-01 09:20【打印本页】【字体:小中大】来源:内蒙古科技厅网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加大扶持和促进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创新基金管理,对原<<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内科发计字[2000]9号)进行修订后,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金融信贷部门等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是自治区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理、验收项目等事项,制订创新基金的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下达项目资金和资金运行管理。
盟市科技局为自治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立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科技咨询评估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各级科技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协助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监理、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政策、申报流程及相关问题的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将从自治区创新基金的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六条创新基金主要来源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
第七条创新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八条创新基金面向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的问题研究
33 以住 房 为突 破 口 , 力推 进 城 乡 一体 化 一 是 要 抓 紧完 善和 . 大
建设 的项 目一般较小 , 施工期短 , 使用的物质投入 以国 内生产 为主 , 实施新农村 规划 ,将 农民新住房建设纳入到规划中的保 留村庄 内并
对 国 内需 求 的直 接 刺 激 作 用 较 快 、 大 。 类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高 度 劳 动 完 善 公 用 配 套设 施 。 二是 不 能 把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与基 本 农 田保 护 等 同 较 这 密 集 ,以使 用 农 村 廉 价 劳 动 力 为 主 , 能够 创 造 出许 多 就 业 和 收 入 机 起 来 ,对农 民宅 基 地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按 照 管理 基 本 农 田 的 方法 进 行 管
( 上接 第 1 9页 ) 2 生产 能 力 也 消 化掉 。 且 , 村 道 路 、 、 而 农 水 电等和 生 活 有 关 的基 础 设 施
222 监 督 机 制 目前 全 国 创 新 基 金 项 目监 理 采 取 的最 主 要 的 __ 是科论坛 穗
科技型 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 目监督管理 的问题研 究
吴冰 ( 宁夏高 新技术创业 服务中 心)
摘 要 : 技 型中 小 企 业 技 术创 新 基金 是 我 国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的重 要 组 成 部 科 221 监 理 内容 对项 目的实 施 情 况 每 年 不 少 于 二 次检 查 。项 目 -. 分 适时进行监理和考核 , 及时 、 全面、 准确地掌握项 目进展和 实施状 况, 是监 检查 以填报信息为主 , 实地考察为辅 ; 定期检查 为主 , 查为辅。 抽 重点 管单位项 目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监督机制等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 跟踪项 目的开发进度和阶段成 果情 况 ; 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 了解 目前 在 项 目 的监 理 环 节 仍 存在 一 些 问题 有待 改 进 。 项 目实 施 中 存 在 的 问题 。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是中国第一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期募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苏州创投集团子公司)各出资5亿元成立。
由于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该基金是公司制的。
2008年5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与10家创投机构集中签约,计划向十家VC出资共计7.4亿元人民币。
2、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并投入使用。
该基金是国内第一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该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2007年11月该基金与鼎晖创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宣布成立海淀科技园风险投资产业联盟,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等相关考核程序,接纳了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六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
3、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于2006年10月率先设立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扶持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2008年4月,为加快创业投资高地的建设步伐,浦东新区决定将引导基金规模由原先的10亿元扩大到20亿元。
截至2009年1月份,该引导基金已经与徳丰杰龙脉(DFJ.Dragon)、戈壁(GobiPartners)、百奥维达(BioVeda)、同华投资(Comway)、联创、联想资本等十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基金出资6.25亿元,带动设立了总规模超过109亿元的专业创投基金,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3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难题。
4、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2月)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进一步促进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请、评审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位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 资金来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上海市财政给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补助资金;2. 各类政府部门在技术创新项目中提供的资金支持;3. 社会力量捐助的科技创新基金;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来源。
4. 资金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编制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并附上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2. 将申请书提交给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局,申请材料需包括企业资质证明和项目相关证明材料;3.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材料上报给专家评审组;4. 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综合考虑科技创新项目的技术难度、市场前景等因素;5. 经过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确定最终的资金申请名单。
5. 资金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获得技术创新资金后,需要按照以下规定使用:1. 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2. 资金使用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3. 需按照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报告、经济效益评估等;4. 对于不按要求使用资金或不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将会面临相关的处罚和追责。
6. 资金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和有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局将进行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 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调研,了解项目进展情况;2.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 根据项目成果评估经济效益,对取得显著成果的项目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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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展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616号精神,保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创新基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和财政部>的通知财企200522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省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省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创新基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五条 省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包括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和省级创新基金项目;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省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含量较高; 3、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 4、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7、有较好的经营诚信和金融诚信; 第八条 省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科技投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等;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信贷担保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管理费、其他费用等;省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控制在20~100万元; 省创新基金坚持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无环境污染三项一票否决的原则,鼓励并优先支持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在我省的产业化和产学研结合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承贷或信贷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减排、能大量吸纳就业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对项目的自有资金投入需达到申请省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以上; 二贷款贴息或担保补贴 1、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性强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首次规模化生产,且已得到金融机构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管理费是指用于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报送省财政厅; 五其他费用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申请项目的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推荐 第十条 省创新基金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原则上参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 对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实行两级推荐; 1、申请项目需首先经过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审查和推荐;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共同行文,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推荐; 2、省科学技术厅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并联合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 第十二条 对申请省创新基金的项目,由推荐单位在每年7月31日前推荐申报;申请项目需首先经过推荐单位的审查和推荐,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共同行文,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地推荐国家和省创新基金项目,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的,省科学技术厅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第十五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经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认可;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从事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经验; 4、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省科学技术厅在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3、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七条 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1、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2、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3、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必要时,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立项审查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审定立项项目并商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五章 项目资助与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 省创新基金按照科技部要求地方政府立项资助的规定,优先资助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择优资助省级创新基金项目; 1、对于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先由推荐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立项并向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再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择优立项并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立项推荐项目的资助经费,省创新基金资助其中的60%,推荐单位资助其中的40%;
2、对于申请省创新基金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择优立项资助,同时推荐单位应给予省创新基金资助经费50%数额的匹配资助; 第二十三条 省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后的拨款申请,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分两次将省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经费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拨付方式如下: 1、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拨付时间和拨付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创新基金已前期资助的项目,拨付金额应减去前期资助金额; 2、省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按项目资助额度的60%拨付;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 3、推荐单位承诺的匹配资金,应在项目立项后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创新基金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共同负责;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推荐单位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