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

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01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建材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商家借用包装,“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基本案情:被告某建材商行系建材、装饰材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7月26日,原告王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到被告处购买木地板。
被告某建材商行的店长即被告杨某向原告王某推荐上臣牌地板。
双方经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签订了《上臣地板销售订货单》,原告购买上臣牌地板,为此支付预付款5000元。
双方还约定,原告父亲王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上臣地板团购专用订货单》中约定的栎木实木木地板转到原告名下,订购的栎木实木木地板换成原告选购的三层实木地板,该订货单已经支付的预付款3000元直接转到原告名下。
2020年10月20日,原告需要安装木地板,与被告杨某取得联系,被告杨某要求再支付6000元才肯发货。
同年10月21日,原告再次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杨某。
2020年11月5日下午,被告某建材商行将木地板送到原告指定地点。
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涉案木地板并非真正“上臣”牌木地板,包装盒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品牌,仅在部分包装盒外面贴上“上臣地板”的字样。
原告与上臣官方客服取得联系,上臣官方客服确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涉案木地板并非“上臣”牌木地板。
此后,原告与被告杨某协商未果成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材商行借用包装,以假充真,对消费者原告王某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某建材商行返还原告王某预付款14000元,并三倍赔偿王某损失即4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建材商行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典型意义:商家向消费者作虚假陈述,导致消费者因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产品,商家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文章来源:/Content-3547.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侵犯消费者权利如何处罚?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侵犯消费者权利如何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是属于人民的,所以对人民的权益保护异常的重视。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就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进行规范。
那么就来说说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处罚方法一、侵犯消费者权利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权益法全文

消费者权益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侵犯知情权案例

消费者知情权定义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
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
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
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
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
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
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定义一、欺诈行为概述欺诈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隐瞒真相等手段,蓄意欺骗消费者,实施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欺诈行为在消费领域中十分常见,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规范。
二、欺诈行为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下几种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行为: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企业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以错误、夸大、误导的方式宣传产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信息,达到迷惑消费者的目的。
虚假宣传可能包括虚假广告、误导性标识、不实宣传口号等,例如声称产品具有特定功效或疗效,而没有科学依据或测试结果。
2. 强制交易强制交易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使用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手段,强制其接受不需要或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强迫销售、捆绑销售、限制选择权等,例如强制消费者购买额外的附件产品或服务。
3. 虚假标示虚假标示是指企业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或标识上故意使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使其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知。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虚假产品标签、错误的产地标识、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等。
4. 隐瞒真相隐瞒真相是指企业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安全性或其他关键信息,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隐瞒商品的缺陷、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服务合同中的隐藏条款等。
5. 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企业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使其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定价陷阱等,例如故意虚高价格,然后打折促销以营造折扣的假象。
6. 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虚构交易事实,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销售量或服务质量的错误印象,导致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或消费决策。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对商家和供应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禁止欺诈行为。
本文将详细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欺诈行为。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消费者权益法》对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或供应商通过虚假或者其他手段,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它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假宣传:商家发布虚假信息、夸大产品性能、虚构销售数据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2. 不正当竞争:商家通过抬高价格、捆绑销售、不公平竞争等手段,迫使消费者做出不合理的选择。
3. 隐瞒真相: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隐瞒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条款等重要信息。
4. 强制交易:商家对消费者进行威胁、胁迫,强迫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依法受到制裁。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对于从事欺诈行为的商家或供应商,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
1. 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或供应商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以及因此带来的其他损失。
2. 合同解除: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在交易中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可以向商家或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3. 报警投诉:消费者在受到欺诈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警投诉,寻求法律支持和援助。
4. 法律诉讼:对于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商家或供应商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如何防范欺诈行为和提高维权能力除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还应积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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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擅自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协议,变更售后服务等条款;
2.拒绝承认发票或收取额外费用;
3.承诺产品质量未达标或未提供承诺的性能却变相收费;
4.利用抽象概念、隐性条款等提供可能不符合消费者要求的服务;
5.将商品、服务包装价格与实际交易金额差异化,假借“优惠”的名义进行收费;
6.多次提示及督促消费者购买服务,但未提供产品明细及价格;
7.变相延迟或拒绝履行退款、换货、维修等义务,及实施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