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辖区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套自住普通住房,并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偿还借款保证的个人住房专项政策性借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适用于在本市购房,并在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同时坚持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承办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人,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与指定的银行签定委托贷款协议,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六条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机构,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监督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配偶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再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二)购买贷款人认可的自住住房;(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四)购房行为真实有效,且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价款的30%;(五)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及相关合同文本、事项的公证或律师见证。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分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我行发放贷款,贷款不足部份向我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方组成如下:1、公积金贷款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公积金贷款受托人及贷款人:兴业银行分行;3、借款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个人;4、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其配偶;5、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分行;6、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7、保险受益人:兴业银行分行;8、保证人:售房单位或由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产的自然人,同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女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三)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用良好,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六)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需同时办理商业性贷款的,如购买的房产为期房的,开发商须在本行申请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的,需符合出让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购买的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二)购买期房(含多层、高层住房)的,该住房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三)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开发商或出售单位已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可以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房产产权清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申贷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黑建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3.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4. 无不良信用记录;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还款能力、购房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3. 购房合同或协议;4. 收入证明;5. 信用报告;6.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审批。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通过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采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将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四)具有购、建住房所需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五)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房价的80%。

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高于评估价值或交易价的60%。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高于所需费用50%。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列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西安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下列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固的职业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者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丘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十二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十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章贷款套数、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七条贷款房屋套数借款人贷款房屋套数要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拟贷款房屋认定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一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第八条贷款额度对申请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70%;对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40%;对申请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时不予受理;所购住房市场价值取所购住房评估价或交易价的较低者;第九条贷款期限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年;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认定贷款期限;二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上述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贷款利率一申请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倍;二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倍;第十一条还款方式个人住房贷款可采用如下还款方式之一: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限于抵押或质押阶段性保证担保除外;抵质押担保可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和普通抵质押担保两种方式;按规定需要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可提供以下3种阶段性担保方式之一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担保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二质押阶段性担保;质物范围及其相关操作规定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非本笔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抵押物须为自然人名下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第十三条对一手个人住房贷款,应区分情况在落实以下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发放贷款:一“阶段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对当地能够及时办理合法有效抵押预告登记的,须在同时落实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的前提下发放贷款;二“阶段性担保+抵押预告登记收件回执”后放款;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了抵押预告登记资料、取得收件收据房产登记部门已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的回执,并落实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发放贷款:1.当地房管部门管理比较规范,当地银行同业已普遍按照此种方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未发生贷款风险或贷款风险可控;2.经办部门信贷管理水平较高,个人住房贷款质量较好;3.已办妥房屋预销售备案登记;4.属于我行贷款支持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三仅提供阶段性担保后放款;确因当地政府职能原因无法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可在落实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发放贷款;第十四条以所购商品住房抵押或以其他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采取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办理,按照商丘市商业银行抵押物、质物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经办部门应协助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贷款经办部门应协助抵押人持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等必要文件到期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抵质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且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声明或在抵质押合同上签名;第十七条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抵押物房龄可适当放宽,对房龄超过20年的要适当降低贷款成数;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第十八条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价值一般为房屋的交易价格,如贷款经办部门认为抵押物交易价格偏高的,可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二抵押物价值其他确定方法为:1.抵押房屋房龄在5年以上的或我行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抵押房产,可免予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最近一次交易时间在2年含以内,能提供交易合同或交易契税凭证,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2最近一次评估时间在2年含以内,能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该评估机构为经我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3抵押房屋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第十九条借款人需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第五章贷款受理第二十条借款人向贷款经办部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商丘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四,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对非本地居民的借款人,若购房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还应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3.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二所购住房资料购买一手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三贷款担保资料1.抵押房屋为非本笔贷款所购房屋的须提供以下资料:1房产权利证明;2房屋全部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件;3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2.法人不含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须签署担保函见附件五,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3.质押担保的,须提供的资料按照我行个人质押贷款相关要求执行;第六章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一条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由贷款经办部门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贷款调查人收妥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当面约见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及客户须知见附件六,并将贷款申请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分别录入至信贷管理系统;调查要点包括: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借款人的身份和购房行为是否真实,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二借款人的负债和资信状况;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三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四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五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属实,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六借款人是否已足额支付首期房款,申请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的是否具有首期房款的支付能力;七所购买或建造的住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我行的贷款条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违规建设住房,或其他“小产权房”;借款人购买住房价格是否与当时、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水平相符;八抵押物权属是否明晰;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抵押物需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九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方式及提供的担保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要求;十贷款金额、成数、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贷款经办部门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贷款调查人员一般应在收妥申请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工作由贷款审查部门或岗位负责;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工作由有权审批人负责;审查及审批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首付款金额与开发商开具的发票收据或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有无虚假贷款嫌疑;二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三贷款担保是否符合规定;以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是否合法、充足和有效,价值是否合理,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提供质押担保的,质物是否已办妥有效冻结且符合我行个人质押贷款相关要求;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要求;四重点关注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五审查贷款金额、成数、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第七章贷款签约与贷款发放第二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的签约工作由有权签约人负责;第二十四条对审批和签约同意的,签约人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后,签署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据;放款核准人员按规定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对于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应在担保落实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须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借款人须委托贷款经办部门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直客式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经办部门可根据借款人要求向其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放款承诺函见附件七;借款人收到贷款承诺后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缴纳首付款,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核无误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确因售房人和借款人等客观原因不能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人账户的,贷款经办部门可先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与借款人约定的我行指定账户进行冻结监管,再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贷后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管理内容包括贷后监督、贷后检查、逾期贷款催收等,要按照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操作流程执行;第二十七条受托支付完成后,贷后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相关凭证并纳入贷款资料归档保存;第二十八条贷后管理部门和贷后管理人员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监测分析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情况,对不同结果区间的贷款,采取相应的差别化贷后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发放贷款的,贷后管理部门应关注借款人所购房产的相关情况,待房产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时,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落实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证明材料的归档;第三十条取得房产登记部门受理抵押预告登记资料收件回执后发放贷款的,贷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抵押预告登记管理工作,建立送交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台账,掌握在办抵押预告登记状况,办妥抵押预告登记后,及时做销记处理;要对按揭项目进行监管,自项目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后,督促开发商及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及时将期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证明材料的归档;第三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贷后管理部门可对合同要素进行变更或调整,具体内容包括:一抵押物、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变更;二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贷款经办部门受理提前还款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部分归还或结清手续,退还相关凭证;合同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要按合同约定标准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三原借款人变更;由于房产赠与、继承、夫妻离婚或增加、减少借款人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的,贷后管理部门在确保贷款担保足额可靠的前提下,可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原借款人进行变更;第九章房屋保险第三十二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三十三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造成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三十七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十一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第三十九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四十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一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准入申请表2、按揭贷款项目申请表3、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4、商丘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5、担保函6、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及客户须知7、个人住房贷款放款承诺函8、个人情况证明书9、同意借款承诺书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10、保证承诺书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11、支付申请12、参保承诺书附件1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准入申请表附件2按揭贷款项目申请表附件3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编号:甲方:商丘市商业银行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发并销预售的项目的按揭贷款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作为项目的按揭贷款办理银行;甲方对购买该项目的借款人提供的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万元,最高贷款成数%,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第二条该项目占地面积 ,项目总建筑面积 ,预计可销售面积 ,可售住房套,预计售房款约为万元人民币;第三条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商丘市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与借款人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账号: ;第四条在借款人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不含抵押预告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收押之前,乙方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在甲方指定账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余额5%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造、预售和销售过程中的存款、结算业务和物业租金、管理费的代收代付业务;第六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第七条约定的其他事项:一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若存在重复抵押或产权、财务纠纷,乙方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息;二乙方必须保证为购房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之全部购房合同正副文本一式份;乙方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合同套取甲方贷款,否则,甲方可以乙方做虚假合同为由,要求乙方偿还该户借款本息;三乙方不得利用他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假的个人住房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及相关交易人提供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已向乙方及相关交易人发放的所有贷款本息;四甲方向乙方及相关交易人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划至乙方账户后,乙方应按不低于该住房贷款资金的%用于归还乙方在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欠款本息,直到还清为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