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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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财税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

2008财税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65号【发文日期】2008.06.03【税种】个人所得税【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财税【2006】10号四费上税

财税【2006】10号四费上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6-06-27 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发文日期:2006-06-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专利数量逐年增加,专利奖励已成为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创新活力,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概述1.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创新活力,我国政府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2. 政策内容(1)适用对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以及国际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

(2)奖励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3)减免方式:对获奖者获得的专利奖励,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1. 免税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文件规定,对获奖者获得的专利奖励,按照以下比例免征个人所得税:(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免征比例不低于80%。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免征比例不低于80%。

(3)国际科学技术奖励:免征比例不低于80%。

2. 申报流程(1)获奖者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2)税务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减免条件后,将免征的税款退还给获奖者。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获奖者实际收到奖励款项的日期。

四、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用1. 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1)降低获奖者税负,提高奖励的实际价值。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专利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1)政策宣传力度不足,部分获奖者不了解政策。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关键字税政司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政策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

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
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
【答案】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化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化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明文规定的收入九项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公司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利润、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存货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做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上交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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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020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5.13
【实施日期】199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3日财税
字<1994>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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