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服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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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案例分析

案例1交通安全

一旅游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他们坐着汽车公司的大客车形势在崎岖不平的山路上,驶至一急转弯时,司机并未放慢速度,致使转弯时车碰在岩崖上,将靠在车窗边的一位游客头部撞伤,因诊治无效,右脸面部神经麻痹。据查,在山路形势时,路况极差,车体抖动厉害,车上导游人员并未作任何警示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让司机减慢行车速度)。事后,该游客提出了索赔。

案例分析

此案中导游人员和司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人员(包括地陪、全陪和领队)应该对事关旅游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要不厌其烦地进行提醒,这不仅是对游客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司陪人员自身安全的负责。

案例2拒绝登机损失谁负

刘某等40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1月24日—1月29日赴泰国普吉岛5晚6日游。1月28日晚12时,这些游客到普吉岛机场等次日凌晨飞机回昆明,原定凌晨2点多起飞,但直到5点多钟飞机才来。这期间,游客等候在机场,又冷、又渴、又饿,要求相关人员对晚点做出解释。航空公司说属于飞机运输调配问题,客人找到旅行社,领队认为自己的工作已完成,飞机晚点造成的损失应找航空公司,随即一走了之。游客对此很不满意。再加上在此前的行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游客认为合同中规定的景点没完成;泰国导游强行推销自费项目时,领队不尽其责,不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当游客受伤时,领队不闻不问等,客人的不满越积越多,最终拒绝登机,一定要求旅行社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后才肯登机。飞机在等待了4小时于9点左右离开。这些拒绝登机的游客在大使馆的协调下,自费乘汽车到曼谷,分别于1月30日、31日乘飞机回昆明。回国后,他们投诉到当地的旅游质监部门,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费,包括在境外滞留所发生的车费、餐费、机票费等。经旅游质监部门调查核实,该旅行社在组织、接待该批旅游团队上的确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如没按合同完成规定的行程、泰方导游强行推销自费项目等。但是,飞机晚点是因为航空公司航班调配造成延误,飞机到达后,领队带领游客出了关,办理了所有手续,但游客仍然拒绝登机。

对旅行社违约问题,旅游质监部门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做出要求

旅行社向游客赔礼道歉并就违约问题补偿游客每人300元的处理意见。但游客不服,坚持要求赔偿误机后所发生的费用。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旅行社和游客都有一定的责任,一方面是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问题,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飞机晚点非旅行社直接原因所致,后来航空公司也调配来了飞机,旅行社在飞机到达后已为游客办理了相关手续,游客应积极配合,使损失减少到最小,而不应该现场要求赔付。游客以要求赔偿为由拒绝登机,人为扩大了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游客在旅行社已办好登机手续的情况下仍拒绝登机,应自行承担误机的责任,无权就境外滞留的费用要求旅行社赔偿。

游客的正确做法应是先登机回国,再找有关部门据理投诉。游客若能做到理性维权,误机及其滞留的经济、时间和精神损失就可避免。

案例3临时改变交通工具

2002年10月中旬,本旅行社组织160名老年游客到北京承德游玩。当时是旅游旺季,火车的来回票已确认并无法增减。客人中有14位客人是飞机返回的。出发前一天航空公司的飞机票统一涨价,北京返上海的机票更是上涨20%,由于时间非常仓促,钱老夫妇二人未通知到,未得到确认。旅行社就单方面将这二位客人的机票确认下来了。团队出发后,全陪向二位说明了飞机票涨价,这次旅行社未能预料到的,希望客人能够调解。因为当时二位不在家里,电话未通知到。钱老夫妇二位以为自己未得到通知,坚决不同意增加费用。全陪与客人商量希望能互相谅解,各付一定比例的差价,客人同意了。但另有二位乘飞机的客人在一旁听到后也不同意付差价了。全陪讲你们二位不是电话通知到了吗?二位就寻找种种理由要求退机票,改成火车返沪。全陪在劝说无望的情况下打电话向领导汇报,最后决定,二位坐火车回沪,全陪的卧铺让给客人,全陪上车后补票。而退机票10%的手续费由客人承担,客人同意了。

案例分析

1.飞机票涨价是旅行社未能预见的,旅行社的责任是未能通知到钱老夫妇两位此事。所以造成两位不愿付机票涨价的差价。但是双方都互相谅解,虽然旅行社有一些损失,但旅行社为顾及名声,也是旅行社弥补未通知到钱老夫妇二位的小失误,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声

誉。

2.旅行社对于客人要求临时改坐火车一事能够心平气和,并且全陪将自己的卧铺让给客人显示了旅行社对客人的要求是合理而可能的原则,同时对客人的无理要求应该在气势与道理上胜过客人。讲清是非,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案例4:53名游客在寒风中被“晾”6个半小时

由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53名游客,于1998年9月13日凌晨被“晾”在高速公路上长达6个半小时。

12日,香港歌星谭咏麟在上海举行演唱会。这家旅行社在当地报纸上打出广告,组织歌迷到上海观看演出,并可当夜返回。歌迷每人交了160元交通费及购买门票数百元,参加此次旅游的共有53名游客,乘坐一辆破旧的大巴兴致勃勃地赶往上海。

11时30分左右,歌迷们看完演出后离开会场,却发现自己的车上没有座位,经了解才知道旅行社同去的另一辆面包车空调坏了,乘客们都挤到大巴车上,结果协调了半小时,到零点左右,大巴车才踏上返程。

游客们反映说,凌晨2点左右,车到无锡、苏州交界处,许多游客闻到一股焦味,接着车就开不动了。司机、导游先后下车察看,但没有任何人向游客解释,直到两个小时后即凌晨4时左右,游客才被告知车坏了。

由于刹车系统损坏,沪宁高速公路交警队无法将车拖走。交警考虑到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而这辆车尾灯亮度不够,要求大家都要离开车,站到隔离栏外的斜坡上。众人又冷又饿,在寒风中发抖,苦苦等待旅行社派车来接。但直到13日上午8时30分,这家旅行社才派来一辆“跑起来浑身抖”的旧公共汽车,将冻了一宿的游客接走。愤怒的游客到达南京后,随即来到该旅行社向总经理反映情况,但直到第三天下午,游客们才见到该社负责人。游客要求旅行社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伪劣商品两倍赔偿的条款,给予每名游客300~400元的赔偿。总经理表示:此事纯属意外事件,旅行社只参照长途客运业的有关规定,赔偿每位游客30~40元。

在走访该旅行社总经理时,他认为汽车中途抛锚责任百分之百应由出租车公司来负。

案例分析

本例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实例,该旅行社组织的这一次旅游活动是相当失败的,其失败的原因在于缺乏责任感,缺乏严密的组织协调能力,出现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互相扯皮的现象。

1.该旅行社在组团一开始就缺乏认真的态度,没有与汽车公司协作好,游客刚一上车就能闻到一股焦味,这就是可能造成投诉事件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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