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知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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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知识和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及邯郸市地方有关要求叙述如下,供参考: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5、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7、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注:根据目前邯郸市的有关规定,以上两项内容放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同时应各方签署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签认完毕)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进行联审联验(由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冀建法【2008】601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并形成了相应的分户验收资料;

10、按照《河北省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文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11、按照《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新型墙材监管的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建、在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热的医院、学校、酒店等公共建筑要全面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涉及节能工作的有几点要求:

错误!、太阳能必须安装到位;

错误!、供热节能计量表必须安装到位;

错误!、按照规范GB 50411-2007第1.0.5条(强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所以,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供由邯郸市墙改办出具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证明》。

二、竣工验收的报验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自行组织验收(质量检查、评定),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成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2、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同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第5.7.1条规定程序编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

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人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5、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注:组织工程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所有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一项的活动,同时竣工验收也是一项法定程序,而不是像媒体报道的××工程建设行政部门(或工程监督机构)已验收或没有验收。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经历了三个过程:一是在88年以前,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是施工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认定质量等级;二是88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颁布后,规定单位工程质量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质量等级);三是现行2002版国家标准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注: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如单幢住宅楼),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监督机构审查、存档有关文件的内容

㈠、施工技术资料(提交抽查资料,抽查后退回)

1、质量控制资料;

2、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

3、质量管理资料。

注: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应按照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G.0.1 条规定,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

4、节能工程资料;

注:按照规范GB 50411-2007第15.0.6条、第15.0.7条规定的顺序,节能分部工程资料为专篇收集、整理、装订成册㈡、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备案存档资料,均为原件)

1、勘察、设计、图审单位质量认可文件;

2、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3、结构会签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

4、《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需到建设局先备案);

5、《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竣工验收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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