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V案例研究14.2——根据《估价协定》条款1.2(a)运用转让定价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2017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讲解

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 产玩具娃娃。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 ,而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 使用资产利润率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A公司是一家资本 密集型的企业,使用资产利润率指标来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管 理,并使用资产利润率来决定转让定价。
A关联公司 受 控 非关联C公司
(2)再销售价格法
1、定义: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 联
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计算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
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 易收入净额×1司
(4)交易净利润法
1、定义: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 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税前利润)。利润 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 成率等。
(4)交易净利润法
理解:
1、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 2、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在 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 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 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关联 交易 定价 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
再销售价格法
利润分割法
成本加成法
其
他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定义: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 联交易相
中国转让定价指南

中国转让定价指南中国转让定价指南目录4绪言6第一章中国转让定价制度概述6第一节转让定价概述6一、什么是转让定价6二、关联企业的认定8三、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类型9四、公平交易原则10第二节中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历史沿革10一、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11二、转让定价规则的形成16>2三、中国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的构成14第三节转让定价制度中纳税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4一、纳税人的申报义务15二、纳税人的报送资料义务15三、纳税人的举证责任17四、纳税人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18第二章转让定价方法18第一节转让定价方法概述18一、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相关规定19二、中国转让定价制度中的相关规定21第二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1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含义21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适用22第三节再销售价格法22一、再销售价格法的含义23二、再销售价格法的适用24第四节成本加成法24一、成本加成法的含义25二、成本加成法的适用27第五节其他方法27一、交易净利润法28二、利润分割法30第六节中国与经合组织关于转让定价方法规定的差异32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有形资产32第一节概述32第二节制造企业32一、制造企业的类型36二、制造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37三、中国关于契约制造商与契约加工商的规定39第三节销售企业39一、销售企业的类型43二、销售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44三、市场拓展或维护策略中的定价问题46第四章关联交易类型——无形资产46第一节概述46一、无形资产46二、无形资产的类型48第二节无形资产的所有权48一、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49二、集约性所有权、分散性所有权及混合性所有权50第三节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类型50一、概述51二、“与实际收益相一致”的原则52三、成本分摊协议57第四节中国关于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规定57一、转让定价规则59二、相关法规的规定61第五章关联交易类型——服务61第一节概述63第二节关联企业间服务交易的主要形式63一、集团服务中心提供的“共享服务”64二、契约服务商提供的“专业化服务”65第三节服务交易价格的确定65一、公平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67二、公平交易价格的收取方式68第四节中国关于服务交易转让定价的规定68一、服务交易转让定价的验证方法69二、服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法规71三、关于分摊一般管理费和代垫费用的规定72第六章关联交易类型——融资72第一节关联企业间融资交易的形式72一、资金借贷73二、贷款担保74三、融资租赁74四、保理75第二节中国关于关联企业间融资交易的规定75一、转让定价税收法规的规定76二、融资交易的其他相关法规78第七章转让定价税务审计78第一节概述79第二节税务管理机关的审计程序79一、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程序83二、转让定价审计程序中企业的权利、义务84三、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举证责任85第三节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风险及应对85一、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产生原因86二、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种类88三、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应对91第八章避免双重征税91第一节概述92第二节相互协商程序92一、概述93二、中国的实践和立法94第三节预约定价安排94一、概述95二、中国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99三、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利弊102第九章海关估价中的转让定价问题102第一节概述104第二节关于海关估价中转让定价问题的规定104一、海关估价的基础104二、“特殊关系”的确定105三、海关估价方法108四、海关估价方法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比较109第三节海关对估价中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109一、海关对估价中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111二、中国海关与税务管理机关之间的协调111第四节海关估价中转让定价问题的新动态111一、特许权使用费问题113二、价格调整问题113三、预约定价问题115第十章关于制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政策的若干建议116第一节制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政策116一、确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架构119二、如何在中国制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政策120第二节价格调整绪言每当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发生资产、资金或者服务等方面的关联交易时,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都会关注该集团的利润分配情况。
“转移定价”那些事——海关篇(二)

“转移定价”那些事——海关篇(二)1Q一般情况下,海关审核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程序如何进行?特殊关系项下的海关审价,以如下程序进行:(1)审查国际贸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审价办法》十六条对海关审价意义上的特殊关系进行了概括,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认定为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在2016年3月报关单格式改革后,有关特殊关系存在与否的披露和确认被提前至企业申报进口当时。
如果交易对方确实存在特殊关系,而买方刻意在申报时未予写明,企业则有可能会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2)审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买方主张交易价格未受到特殊关系影响时,该举证责任方为申报企业,即企业有必要向海关证明其申报价格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如果无法证明,或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无法说服海关时,海关可以依据《审价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对企业进行估价处理。
(3)估价海关针对特殊关系下的成交价格估价模式是与其他情况下的估价原则、方法是一致的。
第一步:寻找在成交价格方法下可以被调整的因素。
第二步:如果排除第一步,则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
律师观点以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下的交易价格为例,中国境内公司提出进口申报价格符合转让定价政策,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主张时,有必要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如转让定价政策相关文字描述(可以是向税务局提供的同期资料)、贸易流程、交易架构、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的作用和关系、证明转让定价被贯彻的相关单据和凭据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从多个维度证明内部价格水平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比如:——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出售价格包含的相关成本种类、金额及利润及相关证明。
转让定价案例:传统交易法下特殊因素调整的案例分析

考量因素,追溯期中国是10年,香港是6、7年,台湾是5年。
香港跟着OECD,台湾侧重于单个交易。
其他的应该说没有特别值得注意的,唯一有一个是全球能接受,从下四分位到中位的区间。
基本上来讲,最重要核心的关键点,来看一下具体案例。
第一个例子是中国比较多的,所谓传统的交易法下,我们主要看特殊因素调整的案例。
有一家公司是日本母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因为他存在一个利润率的波动,甚至部分开始亏损,所以税务局直接对他进行调查。
他的交易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原材料采购,他的绝大部分原材料全部从母公司买进,只有极少数跟非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
这家公司做生产,生产好以后的产品进行销售,关联方50%,第三方50%,国内国外都有。
因为利润波动甚至是亏损,税务机关对他进行调查。
我们详细看了这家公司除了交易流程以外的其他情况,他所处的行业、市场,他是电子品牌,这个电子产品是里面的电容器,相对来说技术成分不高,准入门槛比较低。
总的来说这个行业的竞争太厉害,这个集团并不是中国一家在亏,他母公司也在亏。
因为市场竞争厉害,市场又打不开,所以他的订单数都接不足,跟以前比较好的情况相比都有下滑。
我订单数不足最大的问题是什么?产线要关掉。
更坏的是中国原材料、人工都上涨的非常厉害,因为订单不足,所以上不去,另一边成本在上涨,所以出现利润波动、亏损的情况。
他原材料采购端,日本母公司进来,大多数以日元进行定价,客户以人民币进行定价,其他国家的关联方用欧元、美金。
现在我们一起了解了这家公司大概的实际运营状况,如果你是这家公司,税务机关认为你们公司出了很大问题,怀疑是你的转让定价完全做错了,你是CFO,你是这家公司的代表,哪些是可以跟税务局申辩的,这个例子哪些事情可以看?现在有50%销售到关联方,有50%是销售给第三方,中国有一个法律,在同期资料的时候提到,叫363号文,这在许多国外专家眼里是非常变态的文。
这个文完全不看特别的因数,你是100%接关联方的单,你进行生产、销售,不管你碰到什么东西,我觉得这些事情不应该由你作为一家简单的生产商承担这些东西,应该由你的关联方承担,亏损的话直接调整。
《转让定价基础——一般主题与特殊事项》

《转让定价基础——一般主题与特殊事项》摘要:一、转让定价基础概述1.转让定价的定义与意义2.转让定价基础的重要性二、转让定价基础的一般主题1.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2.成本加成法在转让定价中的应用3.市场比较法在转让定价中的应用4.收益法在转让定价中的应用三、转让定价基础的特殊事项1.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2.跨境转让定价的问题与解决方案3.转让定价中的税收筹划四、转让定价基础在我国的实践与应用1.我国转让定价法规的发展历程2.我国转让定价实践中的案例分析3.我国转让定价监管的趋势与挑战正文:转让定价基础——一般主题与特殊事项一、转让定价基础概述转让定价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资产、劳务或权益的交易时,按照一定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确定交易价格的过程。
转让定价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
因此,转让定价基础的研究和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转让定价基础的一般主题1.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主要包括公平交易原则、成本加成原则、市场价格原则和收益原则。
企业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定价原则来确定交易价格。
2.成本加成法在转让定价中的应用成本加成法是根据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和各种附加费用来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评估成本构成,以确保定价的合理性。
3.市场比较法在转让定价中的应用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同类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
企业应尽量选择与交易标的相似的市场数据,以提高定价的准确性。
4.收益法在转让定价中的应用收益法是根据交易标的的未来收益能力来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
在应用收益法时,企业需要对标的的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并考虑风险因素。
三、转让定价基础的特殊事项1.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涉及到知识产权、商誉等特殊领域的定价问题。
企业应充分了解无形资产的特性,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进行评估。
特别纳税调整之转让定价

1.3 关联企业的判定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
≥25%
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A
B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 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
A, B互为关联企业
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
A
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一方通过 ≥25%
1.2 关联企业和关联方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 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方。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 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 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 制而形成。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 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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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性分析: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
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2.有形资产的使用 3.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4.融通资金 5.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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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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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避税
2、避税的成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 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 ,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 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 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 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避税产生后果避税虽然没有违反 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如何应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涉及的海关估价
如何应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涉及的海关估价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中国海关估价方法和特点如何平衡海关与税务机关的风险和利益转让定价新规对海关估价的影响1234案例分享5目录1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2014年11月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6月1日海关总署在上海率先启动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发布《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62 号公告”) ,将从特定口岸进口的部分商品的税收征管方式,由税收要素放行前前置审核,改为纳税人自报自缴加税收要素后置审核。
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2016年10月29日2017 年7月1日2017年6月28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25 号公告”)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改革背景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创新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协同监管制度“两个中心”“三项制度”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改革的内容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有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即“两个中心”及“三项制度”风险防控中心设立上海、黄埔和青岛三个全国覆盖的集中风险防控中心,分别针对空运货物、陆运货物、水运货物(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统一对全国所有口岸进口的全部商品开展安全准入风险防控。
负责“货物能不能进出”为无纸化通关设置许可证、原产地证、“3C”认证、 商检报告等安全准入参数。
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风险防控中心设立京津、上海和广州三个全国覆盖的集中税收征管中心,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统一对全国所有口岸进口的商品针对涉税申报要素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和处置。
重点防控涉及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税收风险。
负责“货物征多少税”税管中心主管进口货物品类主管进口商品税号北京、天津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航空器等商品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3461个税号上海机电大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共8章(第84-87章、89-92章),2286个税号广州化工大类(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共30章(第25-29、31-40、68-83),2800个税号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税收征管中心缴付/担保分析验证货物品名、数重量、禁限类别等准入属性,排查准入风险安全准入税收征管企业海关第一步海关第二步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分离“安全准入” 和“税收征管作业”企业自缴税款或凭担保先放行货物分析验证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一次申报,分步处置2143企业自报、自缴税款自行打印税单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强化企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的责任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创新税收征管方式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 改革内容——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按照业务布局和监管链条中的不同位置推动隶属海关功能定位和机构设置的差别化口岸海关:侧重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等监管属地海关(即进口人/出口人注册地海关):侧重企业稽查、信用管理等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
转移定价法律风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位于我国香港,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和制造业务的跨国企业。
A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多个子公司,其中在我国境内设有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A公司通过转移定价策略,将部分利润转移到B公司,以规避我国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跨国企业转移定价的监管,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此背景下,A公司在我国境内B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引起了我国税务机关的注意。
二、案例描述1. 转移定价行为A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业务布局,通过设立多个子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B公司。
具体操作如下:(1)A公司将部分原材料采购价格提高,将利润转移到B公司;(2)A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价格降低,将利润转移到B公司;(3)A公司将部分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转移到B公司。
2. 税务机关调查我国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存在转移利润的嫌疑;(2)A公司未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关联交易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A公司未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关联交易中提供合理依据证明交易价格公允。
3. A公司的应对措施面对税务机关的调查,A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资料;(2)聘请专业律师和税务顾问,为A公司提供法律和税务咨询服务;(3)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1. 转移定价法律风险A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违反我国税法规定,可能面临高额罚款;(2)税务机关可能会对A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等;(3)A公司可能会因转移定价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损害公司声誉。
2. 应对措施及效果A公司通过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聘请专业律师和税务顾问、与税务机关沟通等措施,成功化解了转移定价法律风险。
具体效果如下:(1)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调查结束,未对A公司采取强制措施;(2)A公司与税务机关达成和解,避免了高额罚款;(3)A公司的声誉未受到损害。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14_真题-无答案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14(总分115,考试时间90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某土地估价师接到一项业务,委托方A公司要求就一宗土地补偿问题提出一个价格咨询意见,价格基准日确定在2008年6月30日。
下面是估价师与委托方交谈并到现场调查的记录要点,阅读后回答相关问题。
(1) A公司是一家国营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贸易,规模中等。
(2) 委托估价的土地是A公司于1999年2月与B村委会签订协议取得的,面积共17亩,原计划兴建办公楼及宿舍,在签订协议时土地临近一条普通马路,周边为农地,距县城约1千米左右。
(3) 与农民协商过程顺利,签订协议后修建围墙将土地圈起来但没有实质性使用。
(4) 2001年5月,当地国土资源局查知,认为未经过批准属于违法用地,要求A公司补办土地征用手续,加上前期支付B村的费用,A公司累计支出征地费用100万元,向政府交纳17亩土地的出让金及处罚金各为20万元。
(5) 2002年2月,因修建环城道路和绿化带,县政府占用其中4亩土地,所占土地为带状,位于其东侧边缘,现已完成环城道路和绿化建设。
(6) 与此同时,该县设置开发区,将A公司所占剩余的13亩土地纳入开发区内,A公司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7) 目前开发区已经完成统一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完善,为“六通一平”,并陆续有一些企业购买土地,其中,A公司北侧土地为寰宇电器公司所有,西侧土地为天天食品服务公司所有,南侧土地为时代医药公司所有,由于修建开发区内部道路占用了A公司1亩的土地。
(8) 委托方提供了土地使用证书,但在土地证书中来看到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说明,也没有能够提供政府核发的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许可证。
委托方还提供了县国土资源局2002年5月为A公司补开的出让金收据,但没有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书。
2002年5月,开发区曾经要求A公司交纳12亩土地共48万元的基础设施费,但没有落实。
(9) 现场看见,土地东侧已经建设1栋办公楼,使用了5亩土地,建设时间为2002年4月;12亩地重新修建了通透式围墙,北侧与寰宇公司通过围墙隔开。
【致同税务】OECD发布《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
【致同税务】OECD发布《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2022年1⽉20⽇,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
《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所形成的共识。
“独⽴交易原则”依然是《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的核⼼宗旨,各国税务机关将根据独⽴交易原则的具体要求对跨国企业跨境关联交易定价进⾏分析评估。
《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在2017年版的基础上,主要对《交易利润分割法的应⽤指南》、《关于难以估值的⽆形资产税务管理应⽤指南》、《⾦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进⾏了补充修订。
2022版《转让定价指南》主要修订内容提要交易利润分割法2018年OECD发布的《应⽤交易利润分割法的修订指引》(以下简称“PSM指引”)被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取代了先前第2.114-2.151段(第⼆章第三部分第C节)和第⼆章附录II的内容。
PSM指引提出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利润分割法可能是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法:1.交易各⽅都作出了独特且具有价值的贡献(独特且具有价值的贡献不仅涵盖使⽤的资产(例如⽆形资产),也包含执⾏的功能);2.商业运营⾼度整合,即交易各⽅承担的功能、风险和使⽤的资产存在相互联结,因此各⽅的贡献⽆法被单独可靠地衡量;3.交易各⽅共担重⼤经济风险或各⽅分别承担密切相关的风险。
《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分别对以上三种情况进⾏了举例说明。
难以估值的⽆形资产2018年OECD发布的《关于难以估值的⽆形资产税务管理应⽤指南》(以下简称“HTVI指南”)被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在第六章附录⼆。
HTVI指南遵循了BEPS第8-10项⾏动计划报告中对于HTVI的定义,难以估值的⽆形资产(以下简称“HTVI”)是指关联交易涉及具有以下特征的⽆形资产或⽆形资产权利:(1)不存在可靠的可⽐对象;(2)被转让的⽆形资产可能产⽣的未来现⾦流和收⼊预测、或者⽆形资产价值评估所基于的假设具有⾼度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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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海关组织在此领域进行了积极探讨,从 2015 年起颁布了 《世界海关组织: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及一系列案例研究(包括 本次案例研究 14.2),为企业判断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提供了技 术指引。
结合案例 14.2 与我们对中国海关估价的实践观察,以下技术细节值得引 起中国进口商的关注:
货物可比性
就所得税转让定价实践而言,在可比性分析时通常较关注企业职能、风 险的可比性。但海关在运用转让定价报告审查关联交易时,进口货物的 可比性同样重要。这也是由于与转让定价分析相比,海关审价更着眼于 货物交易,因此对货物的可比性有较高的要求。
综上,希望借助转让定价报告向中国海关论证其进口货物价格合理性的 进口企业应结合上述因素,对其转让定价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适当的完 善和改进以适应海关审价的需要。
Deloitte(“德勤”)泛指一家或多家德勤有限公司(即根据英国法律组成的私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勤有 限公司”),以及其成员所网络和它们的关联机构。德勤有限公司与其每一家成员所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 实体。德勤有限公司(又称“德勤全球”)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请参阅关于德勤中有关德勤有限公司及其成员所 更为详细的描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研究 14.2 中有限责任进口商所获得的高毛利最 终被海关归因为进口价格偏低。实践中,从事关联进口,毛利率较高的 有限责任分销商所获得的高毛利,其成因可能较为复杂。建议面临类似 情形的进口商应积极考虑对高毛利的贡献因素(例如当地市场环境等) 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并举证,以避免其所获得的高毛利被不当地归因于 进口价格偏低而导致海关完税价格调整。
华东区 上海 高立群 合伙人 +86 21 6141 1053 li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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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 Tax & Business Advisory | Customs and Global Trade | 7 November 2017
The TCCV is a committee comprised of Customs authorities from member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dministered by the WCO under the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to ensure uniformity i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greement. The TCCV's pronouncements are considered important guidance to Customs authorities worldwide, although they do not have binding effect on any WTO member.
转让定价方法
在目前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实践中,企业使用交易净利润法(TNMM) 仍占较高比例。但在国内海关估价实务中,从海关角度借助转让定价报 告审查关联交易的销售环境时,海关往往更偏好使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 让定价报告。这是因为与所得税角度出发的转让定价调查相比,海关审 价更为关注销售进口货物的毛利水平,而实践中不少使用交易净利润法 的转让定价报告主要关注于净利润水平,缺少足够信息以支持海关对毛 利进行准确分析。
中国 | 税务与商务咨询 | 海关与全球贸易服务 | 2017 年 11 月 7 日
English
税务快讯 TCCV 案例研究 14.2——根据《估价协定》 条款 1.2(a)运用转让定价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 审查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世界海关组织(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 (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以下简称 TCCV) 发布案例研究 14.2“根据《WTO 估价协定》条款 1.2(a)运用转让定价 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以下简称“案例研究 14.2”)。
Summary of Case Study 14.2
Case Study 14.2 illustrates a scenario where Customs takes into account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a company's transfer pricing report in which the company used the resale price method (RPM) as its transfer pricing method, as well as other inform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of goods. Specifically at issue in the case study was whether the import price of luxury bags was influenced by a special relationship (i.e. a related part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Method)作为定价方法,依据在 I 国的建议销售价,扣除 ICO 的预 计毛利,以及进口关税确定进口价格。
海关审核发现,在调查期间 ICO 的实际销售毛利高于其预计毛利。
案例分析及结论
在缺乏《WTO 估价协定》中所指的“测试价格”的情况下,海关根据条 款 1.2(a)对“货物的销售环境”进行审查时借鉴了 ICO 的转让定价报 告。该份报告运用了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的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分析显示 ICO 的实际毛利高于 8 家非关联交易可比 公司独立交易下的毛利值域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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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的相互联系与影响一直是热点话题。2016 年开始, 中国海关要求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确认其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受到 关联关系的影响。虽然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方法十分相似,且均出于审 核价格独立性的目标,然而基于法律框架的不同,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 的方法实施与关注视角等都有一定差异。为所得税目的准备的转让定价 同期资料,能在多大程度上被用以佐证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受到关联 关系的影响,一直是跨国企业面临的困惑。
案例背景
I 国的进口商 ICO 与 X 国供应商 XCO 存在特殊关系。 进口商 ICO 是有限责任分销商,主要负责销售进口产品。 供应商 XCO 负责制定市场策略、存货水平及 I 国的建议销售价,承
担 I 国的市场风险及价格风险。 根据集团政策,进口商 ICO 以“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根据转让定价报告,ICO 未承担显著风险并使用有价值的无形资产,8 家可比公司承担的职能风险与其类似,且进口货物属于可比货物。
通过审核,海关认为 ICO 进口的奢侈皮包定价政策不符合行业通常惯 例,因而 ICO 申报的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受特殊关系影响,应当实施海关 估价,对其进口完税价格进行调整。
德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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