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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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统计工作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司统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

和辅助决策的整体功能,更好地为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统计工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各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如实向公司统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各级领导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

第三条公司统计范围包括建筑业、工业、房地产开发、商业等所有合法经营行业。具体统计内容有企业新签合同额、企业营业额、建筑业、工业、外经外贸、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以及安全质量、机械设备、物资、能耗、财务状况、综合经济效益情况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公司的综合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统计,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公司本部有关业务部门依据业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二)各子公司级单位必须设置综合统计工作机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和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要求指定预算计价人员兼做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定财会人员兼做劳动统计工作。

(三)其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为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对该单位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发布、统计分析、统计监督认真负责。公司各子公司、经理部;公司直属各单位、社会事业管理中心要明确分管统计的领导为本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各专业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分管领导为本部门的统计负责人。

第七条各单位特别是子公司应配备相应比例的高、中级统计师、助理统计师或与之相当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统计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统计师或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并取得地方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削弱统计力量。机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动时,要事前及时通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应及时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接替,并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好业务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汇总、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地方政府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押、篡改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政策和计划的实施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公司统计工作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公司行使《统计法》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市、区地方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修订、完善公司统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制定公司的“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二)组织、指导、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

(三)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完成国家统计局、国家有关部委、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省、市、区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和本单位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统计定期报表制度和专门调查。

(四)搜集、整理全公司的基本统计资料,归口管理并发布本企业统计数据资料,及时对所属单位进行信息反馈,对企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定期发布公司《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

(五)组织进行统计法规执法情况检查,做到有布置、有自查和抽查、有总结汇报、有情况通报、实施统计奖惩;配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统计执法监察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公司统计队伍的业务建设工作,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协调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七)加强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八)做好公司一年一度的统计工作评比。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级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有关统计法规和管理办法,补充制定本单位的统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统计法规执行情况。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按照规定向公司、相关单位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对本单位进行统计考核和奖惩。

(四)根据上级和本单位的需要,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归口管理并发布本企业统计数据资料,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配合公司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培训工作,积极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所属子公司制定的有关统计法规和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

(二)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所属子公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等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三)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各类统计台帐,管理好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参加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培训,积极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统计报表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统计报表实行逐级编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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