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维修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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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提高市政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99-200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和《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完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和质保资料,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1.3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1.4 我局管辖的市政公用设施具体包括:

1.4.1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挡墙及附属设施。

1.4.2 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河大桥、跨线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桥梁、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1.4.3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及附属各类井室。

1.4.4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2 管养职能分工

2.1局市政设施管理科、质量技术科、安全监督科是局市政公用设施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各养护维修单位的日常工作。

2.1.1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局属道路、排水、照明、桥涵(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确权、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计划的制定、任务的下达、完成情况的考核以及维修预算的起草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局属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动态,根据实际状况结合市政公用设施危险源清单的治理情况,依照相关规划会同市政工程科编制设施近期及中长期维修及新、改扩建工程计划;负责局属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及应用。

2.1.2质量技术科负责养护维修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质量的检查验收;负责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结合所辖市政设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技术管理要求及操作规程。

2.1.3安全监督科负责监督市政公用设施危险源清单的建立及治理情况;检查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的警示围挡标志、文明施工以及规范操作等;负责施工时交通封闭、半封闭手续的办理以及维修作业信息的媒体告知。

2.2道路养护管理所、排水设施管理所、桥梁管理所、道路照明管理所是局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部门,接受局市政设施管理科、质量技术科、安全监督科的业务检查。

2.2.1道路养护管理所职责

负责局属车行道、人行道、挡墙、护坡等设施的养护维修;根据道路养护维修年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完成养护维修任务。

2.2.2桥梁管理所职责

负责局属桥梁、通道、隧道、涵洞的养护维修;组织实施城市桥(隧)设施的定期检测,确保设施的结构性安全;负责巡查涉及结构安全的桥梁、通道、隧道、涵洞等设施的主体结构部分;编制桥梁、通道、隧道及涵洞的大中修及改造技术方案。

2.2.3排水设施管理所职责

负责局属市政排水设施(包括地下通道内的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建立健全市政排水设施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归集;协助局接洽社会

各界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意见、建议、投诉的收集和处置;负责巡查桃河、义井河等河道的排水系统。

2.2.4道路照明管理所职责

负责局属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地下通道的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确保路灯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到住建部标准;负责对涉及安全的照明线路、检查井、灯杆、灯具、灯泡、变压器、镇流器、油开关进行巡查,确保设施良好运行;负责建立健全局属照明设施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归集。

3 质量标准

3.1 道路养护管理所(道路市政设施)

3.1.1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桥面(沥青混凝土面层)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修理。质量标准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3.1.2保持城市道路各部位运行状况完好,加强养护维修,及时处理破损,并做到快速优质。

3.1.3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规则、美观;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安全标志、文明施工。

3.1.4车行道

3.1.

4.1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等。

3.1.

4.2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4.2.1 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或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3.1.

4.2.2有翻浆迹象的路段,应挖补翻浆土基,可换填水稳定性良好的材料,压实后重铺路面。

3.1.5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3.1.5.1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1及时清除路面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3.1.5.1.2及时清除嵌入接缝内的杂物、填弃或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伸缩缝的功能。

3.1.5.1.3 路面填缝料应在雨季到来前及冬季降雪前更新完毕,防止雨(雪)水渗入。

3.1.5.1.4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碎,表面剥落,翻浆等应及时维修,保证原路面的结构标准,不降低原结构强度;3.1.5.2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2.1沥青路面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保养小修。

3.1.5.2.2沥青路面面层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

3.1.5.2.3沥青路面维修边线、纵横缝接茬宜使用机械切割。

3.1.6 人行道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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