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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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职教经费)管理,提升

职教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教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按规定比例足额计提、先提后支、提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职教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职教经费提取

第四条职教经费是职工教育培训活动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的保证,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必须作好记录和评价,定期检查、监督。集团公司职教经费提取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

第三章职教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职教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根据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面向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职教经费的列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

(一)上岗和转岗培训;

(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三)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六)单位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八)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九)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十)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十一)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从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学历教育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挤占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九条不属于培训性质的工作研讨、业务会议等,不得收取培训费;未经同级企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同意,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一律不得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十条加培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一)参加各类培训,无正当理由自动退学、停学或未完成学习任务者;

(二)参加各类培训,成绩不合格,未获得结业证(毕业证)者;

第十一条员工参加单位组织或派送的各类培训的培训费、教师的授课费、与培训直接相关费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期间差旅住宿等费用不能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由单位安排的各类培训(包含领导批准的外出培训),报销培训费用时经办人需先经该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持培训费发票及培训相关材料到培训主管部门办审核登记,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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