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几点思考
关于不当得利财产返还范围的思考

者是 下位 的 。我 国有 的学 者认为 , 完善 不 当得利 制度
应该将 这两 种表 述予 以结合 , 首先 表 明区别善 意 与恶 意 的不 同返 还义 务 . 后就善 意 与恶意 的判断 界定具 然
体 的标 准 10 ] 笔者 认 同此 观点 。首先 , 4 4 善意 与恶意 属 于抽 象概 念 . 有广 泛 的涵 盖性 , 这样 一个 大 前提 具 在
围。结合受 益人 的受益 , 以及 受损人 l 受益 人 的受益 夫 1
所 遭 遇 的 损 失 。在 标 的 确 定 的基 础 上 , 以 下 方 面 确 从 定 不 当 得 利 财 产 返 还 的 还 范 围、 不
( ) 象 之 返 还 范 围 的 确 定 一 抽
领 人 的 善 意 或 恶 意 一 般 有 两 种 表 达 方 式 : 种 为 直 接 一
《 民法 通则 》 9 第 2条 规定 : 没 有 合法 根据 , 得 “ 取
不 当得 利 , 造成 他人 损 害 的 , 当将 取得 的不 当得 利 应
以善意 与恶意 概括 . 种为不 直接使 用善 意和恶 意 的 . 一 概念, 而是具 体表 明善意 与恶意 的判 断标准 。这 两种 表述 事实 上属 于不 同的逻 辑层 面 ,前 者是上 位 的 , 后
关于 不 当得 利 财产 返还 范 围 的思 考
郁 清 清
摘 要 : 当得 利 财 产返 还 问题 中 , 当得 利 受益 人 的主 观 善 意 或 恶 意 , 体 的返 还 内容 , 不 不 具 以及 损 害扣 除 等 焦 点 问题 都 存
在 许 多争议 而 我 国 , 于 这 一 内容 的 立 法 又 显 示 出 简陋 性 与 不合 理 性 , 分析 的 基 础 上 , 予 一 些 自己的 建 议 对 在 给 关 键 词 : 当得 利 ; 产返 还 ; 断标 准 不 财 判 中图分 类号 : 9 32 I 2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9 9 2)1 0 - 0 4 2 1 7 —1 9 ( ( ) 4 0 6 —0 1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吴燕鹏【摘要】不当得利作为民法领域里最为古老的制度之一,其在现代民法社会里的价值常常被学者和立法者忽略。
然其内在制度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一套详实严谨操作性强的不当得利制度不仅有利于发挥民法中物法、债法的功用,更能监督侵权法的适用。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内容匮乏,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偏差,其制度价值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
在未来构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时,首先应明确其制度基础及功能,其次应当充分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然后详细构建其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以使不当得利制度真正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As one of the oldest systems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 Unjust Enrichment and its value in modern civil society are often ignored by scholars and legislators . However , the internalvalue of this system is really inestimable . A detailed and rigorous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with strong operability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realize the function of the Property Law and the Debt Lawin the Civil Law but also could supervis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ort Law .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n China is lack of content . There are deviations in theoretical basis and function of the system . So the value of the system is far from uncovered . When we construct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n future , we should first recognize its institutional basis and function . Secondly , its independence should be fully affirmed . Thirdly , we should build the legal facts and legal effects in detail to make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truly serve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5页(P73-77)【关键词】不当得利;现状;反思;制度重构【作者】吴燕鹏【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法律性质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是债的发生原因[1]。
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

不当得利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作为独立的债法制度, 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 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因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 这也是在制定《规定》时将其独立列出的依据。
对于不当得利事实的性质, 在理论上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观点。
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的观点指出: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 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 确认不当得利的债务人性质, 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
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的观点则是: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 与人的意志无关。
实际上, 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 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
在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受益。
是指因一定事实, 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
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 利益的范围很广, 不仅包括金钱, 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 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
所谓受损, 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 既包括积极损失, 也包括消极损失。
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后者是前者的原因。
应当指出的是, 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
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
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 因此,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在《物权法》颁布以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的规定, 遗失人对拾得人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 该债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
浅论不当得利与物权变动制度

浅论不当得利与物权变动制度[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源远流长,它起源于罗马法的“请求返还诉”,即condictio,直至《德国民法典》就不当得利设统一规定。
不当得利作为债之一种,具有法定之债的性质。
此外债权与物权构成了财产权上的两大权利体系。
现实生活中财产的流转必然引起物权的变动。
这时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能引起有效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有瑕疵时是否会引起债(本文特指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法定的物权变动、意定的物权变动以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有什么影响?这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起源与功能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
罗马法中,在处理取财不当和保证财产状态公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基于所有权,另一方面(当没有所有权时)需要特殊的请求权救济,于是产生了请求给付之诉这一补偿请求权。
罗马法系依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仅承认个别的诉权,即请求返还诉,如非债清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盗窃、不法原因等。
所有的condictio有一个共同点即不是原告有提出请求的特别理由,而是被告没有保留得益的充分理由。
但是当时尚无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发展到德国法之后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中萨维尼是第一个统一各种来源于罗马法的condictio的德国法学家,他不仅表明了这一概括性的统一原则,而且深入探讨了源于罗马法的各项传统的“请求返还诉”。
这引发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核心基础“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的原则的争论,学者提出了统一说与非统一说。
统一说中以公平说为代表,此说认为不当得利就是违反公平正义而获得利益,违反公平正义即无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制度在于调整违反公平正义的财产变动,这种财产的变动即使在形式上正当,但实质上若有相对的不正当情形,亦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一、不当得利的概述和分类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没有法律基础条件下获得利益之后给他人造成损害。
这个时候需要将互动额的利益返还。
在我国,不当得利有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之分。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意思是有目的地使他人财产增加。
这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此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类型:首先,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
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给付原因行为(并未生效)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比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其次,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在正常的情况之下,因为没有给付目的从而形成不当得利,受利人应付返还义务。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排除适用上述规定:比如,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比如赌债。
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满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此时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例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而赡养。
债务人明明知道没有债务的存在,为清偿债务而给付的,则视为赠予。
上述几种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二)非给付型不得当利比如: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为添附而导致的受损人对受益人的不当得利具有返还请求权.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乙鱼塘中的鱼因为昨日一场大雨流入甲鱼塘中,甲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基于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乙用甲的木料为丙做工具。
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出租给别人东西,自己却私自使用。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商店的收银员因自身的失误而多找给顾客钱财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取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出现了某种法律事实,导致当事人财产的增加但精神利益除外。
本处所指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以及财产的消极增加。
前者指的是权利的增强或者义务的消失。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在商业和社会活动中,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骗、行贿、受贿、偷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秩序,各国纷纷立法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下面将对不当得利法规进行解析,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类型不当得利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合理准则,通过不正当行为或手段获得的利益。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为获取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款待、礼品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2.行贿:行贿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严重威胁了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
3.受贿: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以职务之便,要求、索取他人给予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形象,破坏了公共利益。
4.偷窃: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偷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法制秩序。
以上是不当得利的常见类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定义和界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对于违反正义和道德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为了制止和打击不当得利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不当得利法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不当得利行为,通常会构成犯罪行为,涉嫌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被判处监禁、罚款等刑罚。
2.民事责任:如果不当得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被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将依法判决,追究不当得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对于行贿、受贿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开除公职、罚款等。
4.公司惩处:对于商业贿赂等行为,公司可以采取内部制度和纪律处分,如开除、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浅议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浅议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作者:贺龙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5期摘要: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它发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也是极其复杂的。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对于不当得利有所规定,但该规定颇为笼统,而且在立法解释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也很少见。
在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法律运用有一定程度的分歧,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认定与返还。
关键词:不当得利;返还利益;返还范围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利益,或者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致他人损失所取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捡拾他人财物,购物时售货员多找给我们钱币等。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取得利益的一方和遭受损失的一方分别称为受益人和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获取利益。
它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积极利益是指财产总量的增加;消极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2.他方受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使财产数额的减少,它同样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积极损失是指财产总额的减少。
消极损失是指财产总额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
即使受害人所受损失与受益人所受利益不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具有不同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也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所获利益并非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是直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利益,其所获利益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就构成不当得利。
当事人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当时有合法根据,而后来丧失了,都可以认定为其所获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二、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的认定与范围(一)返还利益的认定不当得利中的返还利益,也就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指向的客体,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客体的认定,应当从不当得利形成时,受益人所获利益的范围来认定。
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

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首次被作为一种明确具体的法律用语而为法典所使用,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1.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它方...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首次被作为一种明确具体的法律用语而为法典所使用,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1.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它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对该他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即使法律上的原因后来消失,或者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以给付来追求的结果并未出现,该项义务也存在。
2.以合同对债务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进行的承认,也视为给付。
”依此规定,自始无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或者以给付来追求的结果并未出现,在此情况下,受领人给付或取得他人之利益,有义务返还其所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般需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以奉行自由主义为原则的法国民法典,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
”只要当事人之间具有财产权利转移的合意,即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使财产本身已经转移,也不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后果。
在动产,即使已经交付;在不动产,即使已经进行登记,并不被视为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只被视为对当事人合意的履行,并不认为在合同之外尚存物权行为。
当然就不存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
法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采用物权行为有因性的理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命运,若债权行为有瑕疵,相对人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付人得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标的物,自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德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和《法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在设立上存在巨大差别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