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是企业的生命线。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企业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出的食品安全健康,让消费者放心食用。
一、食品安全日常管控制度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团队,明确负责人和责任分工,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到人。
2.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保证原料采购的来源合法、质量可控,对每批次原料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要求,不良原料不得进厂。
3.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保持生产车间清洁整洁,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严格控制加工工艺,做到不添加有害物质,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保证食品生产过程安全。
5.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遵章守法。
6.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档案,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生产环境、质检记录等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溯源体系,方便追溯。
二、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1.每周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排查,全面检查原料仓库、生产车间、设备、生产员工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原料采购、加工过程、成品质检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每个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重点关注卫生管理情况,保持生产车间的卫生,消毒杀菌做到位,确保生产环境无菌。
4.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5.定期对食品安全相关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不影响食品安全。
6.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保证每批次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消除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可能。
三、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1.每月召开一次食品安全管理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制订下月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演练,检验食品安全预案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规变化,确保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的企业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食品生产小作坊)。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建立日常监管运行机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飞行检查,依法公布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稽查,依法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整治;确定和组织本省专项整治。
第五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确定检查频次;依法公布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监督企业产品召回,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负责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定本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落实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监督企业落实整改;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和信息报告;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及隐患排查;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记录和台账管理;发现食品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是指其生产运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在食品加工企业中,常因设备设计制造缺陷、安装调试缺陷、维修保养缺陷以及生产场地环境不良、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不良、生产现场管理不良等因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食品质量不合格等事故发生。
因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可行措施,保障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实现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目的,以避免上述事故的发生。
1 基本原则1.1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原则该原则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加工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措施。
“三同时”原则可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以防止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经济损失。
1.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是指食品加工企业的决策、组织生产、计划安排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活动中,应该首先考虑到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问题来研究解决。
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让生产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的着重点,应当控制和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把安全工作想在先、做在前,防患于未然。
针对食品加工企业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过程的缺陷,均应采取技术、组织和管理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1.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
所谓矛盾性,首先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其次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即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成本投入,与生产进度和效益有矛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内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责任制度、食品安全培训等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企业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以及上下级关系,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责任制度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由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主体责任。
(三)食品安全培训企业应定期为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按规定操作。
第四章:食品安全生产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及记录,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一)生产工艺流程企业应明确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污染。
(二)操作规范企业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操作规范,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三)记录管理企业应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章:食品安全检测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一)检测设备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二)检测标准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三)检测记录企业应对食品安全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建立相应档案。
第六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一)风险识别企业应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认真识别,涵盖原料、生产工艺、储存运输等环节。
(二)风险评估企业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三)风险应对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一、库房要持续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
二、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
四、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五、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一样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要做到以下要求: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到达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到达要求并持续卫生。
六、要经常清扫,持续库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七、要做好出入库房物品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1、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
3、职责3.1 行政部职责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3.1.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确保本制度切实执行落实;3.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 生产部职责3.2.1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积极改善劳动条件;3.2.2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3.2.3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2.4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____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要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证明其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3. 食品原料及供应商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安全和质量。
4. 食品生产工艺控制制度:要求企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工艺控制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包括对生产设备、操作方法、生产环境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
5. 食品质量检测制度:要求企业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6. 食品追溯制度:要求企业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食品原料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渠道等进行记录和追溯,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进行快速回溯和处理。
7.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要求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谁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关于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8篇

关于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8篇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记录和内容第一条为完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环节产品的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台帐等为关键环节,在上述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为主线,可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条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的食品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受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
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问题发生的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出厂检验管理、包装标识管理、产品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文件记录内容。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采取纸质记录或电子信息记录等方式。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将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记录统一归档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一年以上。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以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实现食品生产电子化追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将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产品以及各关键环节的记录信息录入电子追溯系统。
电子追溯系统应逐步满足产品信息统计分拆、消费者查询投诉和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等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记录和内容首先要有完善的追溯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及责任人,记录主要包括来料入库记录,物料领用记录,车间生产用物料消耗记录,各工序操作记录,产出记录,产品交接记录,包装记录,产品入库记录,产品出货记录等。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QS与编码需同时标注,GB 7718-2004未强制要求,为何?违规,在中国各种标准和法律法规都要遵守,不但标准要符合,更要符合法规,不然就不会有违规违法的词组出现了。
至于7718-2004中没有规定,大概是因为7718-2004早于200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所以在修订的7718-2011中再将此标注强制列入了。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否现行有效是现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几年质检总局每年都会发布一批失效的和现行的法规,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目前为止还是现行状态。
但是最近几年关于食品方面的职权渐渐由质检总局过渡到了食药总局,所以具体涉及到一些问题,建议您还是直接咨询一下食药比较稳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规定了QS的样式还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样式,但是目前食品企业已经开始用SC了,所以新法优于旧法,具体的问题建议咨询食药监比较好一些。
今年来新出台的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等。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
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
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