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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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社会保险法及实施条例

2011上海社会保险法及实施条例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8月23日来源:本地宝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

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文是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执行。

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 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 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 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 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综合规章(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未对缴费年限 作统一规定前,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 多部门均要求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部门认为征 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不合法。 有关部门认为明确缴费年限有利于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 遇与企业脱钩。 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以规定缴费年限的高限,同时允许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
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12项,包括: (一)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二)出台了7个规章 (三)印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
项目类型
文号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三、综合规章内容介绍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部令13 13号 部令13号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引言概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意义。

一、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明确1.1 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

这有助于保障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实现全民社会保险的目标。

1.2 参保条件和程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参保条件和程序,包括年龄、工作年限、缴费要求等。

这有助于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参保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1.3 参保费率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参保费率和缴费基数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助于明确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运行。

二、社会保险待遇的确定和支付2.1 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

这有助于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性。

2.2 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包括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率进行相应调整。

这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实际价值和购买力。

2.3 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和周期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和周期,有助于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和领取。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3.1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

这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3.2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运作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运作方式,有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

3.3 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体系、管理监督等内容,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通过制定这部法律,旨在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用人单位和个人。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是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也有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这一方针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覆盖更广泛的人群,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提供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在社会保险体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项目。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覆盖面最广的两个项目,保障了公民在年老和疾病情况下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社会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设立,通过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筹集资金。

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详细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享受条件。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其享受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一定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等,其享受条件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等。

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企事业单位职工指的是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

城乡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三、社会保险费率社会保险费率是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和参保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费率一般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国家规定。

四、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是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保险福利,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参保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如领取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组成。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收益稳健的原则。

六、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违法行为包括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七、社会保险法实施监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

监督机构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

监督措施包括定期检查、举报投诉、行政处罚等。

通过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可以确保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最新)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解读郑州大学法学院曹明睿博士

《社会保险法》解读郑州⼤学法学院曹明睿博⼠《社会保险法》解读博⼠郑州⼤学法学院曹明睿《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28⽇由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经于今年7⽉1⽇起正式施⾏。

该法共包括⼗⼆章,第⼀章是总则,第⼆章到第六章分别规定了我国现⾏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包括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育保险,第七章到第⼗章分别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社会保险经办和社会保险监督,第⼗⼀章、第⼗⼆章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和附则。

《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领域⼜⼀部⽀柱性的法律。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是我国⼈⼒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个⾥程碑,对于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我从13个⽅⾯解读⼀下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不当之处请⼤家多包涵。

⼀、《社会保险法》的⽴法背景1.是国家长期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改⾰与发展的必然要求199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以来,⼀直通过下发各类政策⽂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与发展。

1993年党的⼗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保障政策要统⼀,管理要法制化。

之后,第⼋、九、⼗、⼗⼀届全国⼈⼤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列⼊⽴法规划,⼗⼀届⼈⼤常委会要求在2010年之内完成任务,终于在2010年下半年正式通过了该法。

2.是社会各界对⼗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迫切要求⑴2000-2009年城镇职⼯参保⼈数职⼯参加养⽼保险的分别为1.4亿⼈和2.3亿⼈,参加医疗保险的分别为0.3亿⼈和2.3亿⼈,参加⼯伤保险的分别为0.4亿⼈和1.5亿⼈,参加失业保险的分别为1.04亿⼈和1.3亿⼈,参加⽣育保险的分别为0.3亿⼈和1.1亿⼈。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详细解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并提供指导性的操作指南,以便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要求。

二、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范围包括劳动者、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具体的参保条件和程序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并公布。

三、社会保险费率1. 社会保险费率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的,具体费率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并公布。

2. 社会保险费率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社会保险待遇1.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具体的待遇标准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并公布。

2. 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1. 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筹集。

具体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并公布。

2.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款专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责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b) 审核和批准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方案;c) 监督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d) 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七、违法和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法和违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补缴欠费并处以罚款;2.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停止其待遇发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3. 对滥用社会保险基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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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应对策略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
日实施。该法关于工伤保险部分较之《工伤保险条例》有多项制
度创新,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势必在执法工作方式和工
作制度方面做必要调整,保证新法的贯彻实施。以下是关于工伤
保险行政管理应对新法实施的几点策略和建议,供社会保险行政
管理部门参考。
一、《社会保险法》较之《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度变化
(一)非工伤范围有所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事由分三
类:(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
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工伤事由的为四类: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引起伤亡的纳入
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增加吸毒引起的伤亡事故排除工伤范围。最
后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是为将来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埋下伏笔。
综上,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发生的工
伤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应执行该法第三十七条的新规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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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二)收监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
收监执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停止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条件只有前三项,而去掉了第四项。这一变化体现了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人性化,以及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尊重和物质
关怀,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所扩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再负担;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再由用人单位担负,而是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垫付与追偿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
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
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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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里需要注意,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项目在待遇审查支
付过程中,必须审查工伤事故是否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例如机
动车事故、故意伤害等),以及第三方是否支付了医疗费(包括
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如第三方已支付医疗费,工伤保险
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建议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扩大以及先行垫
付制度的出台,无疑将使本已入不敷出的工伤保险基金雪上加
霜。如不大力开展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扩面工作力
度,严格审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追
偿制度,否则以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规模来看,恐难以承受我
市每年数以万计的工伤事故保险待遇支付。以下根据《社会保险
法》就工伤保险出台的新制度,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下一步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涉及保费稽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多个处室部门,目前尚无统一的工作配合
机制,造成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不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
理。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垫付及追偿制度的确立,建立完善
统一的制度保障业务的开展,对于保护工伤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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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尤为重要。
(二)加大社会保险缴费扩面工作力度
随着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范畴之后,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量,并维持收支平衡显得尤
为重要。建议市局及区县局保费征稽部门与相对应的工商行政管
理局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获取企业,特别是新
设立企业信息,及时向未参保企业发出限期参保通知。
(三)工伤认定严把立案受理关
在以往的工伤认定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把工作重
点都放在了有争议的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处置方面,即如何确保争
议案件工伤认定结论的合法性。随着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深
入,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越来越多,大量无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
与日俱增,其中难免会有一些“假工伤”案件掺杂其中。如果要求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对每件工伤认定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在实践中
恐难以实现。故此,建议工伤认定部门严把案件受理关,特别是
个别频繁申报工伤的参保企业,对没有事发经过证据或证据有瑕
疵的工伤认定申请,一律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假如由此引发行政
复议或诉讼,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不妨利用复议、诉讼程序来
甄别工伤事故的真实性,即使败诉但却能证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
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高度负责。这对预防工伤保险基
金的流失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工作需要掌握专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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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追偿工作类似于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工伤保
险基金管理行政机关可依法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查询、划拨垫付
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如不能搜集掌握银行开户存款信息,则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用以偿
还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追偿工作不仅涉及多个部门,工作
量较为繁重,且可能涉及银行存款划拨、财产拍卖,甚至企业破
产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需要经办人员熟练掌握相应业务技
能和法律知识。
(五)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紧密配合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面临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不与职
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缴纳责任等劳动保障违法行
为的持续存在。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介入旨在纠正这些违法行
为,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而缓解工伤保险基
金管理压力。否则,恐难以扭转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被动局
面。例如:
1、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新设企业发出限期进行社会保
险登记缴费通知后,如企业拒不执行,则转劳动监察下处罚;
2、工伤认定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未办社会保险登记等违法行为,同样要转劳动监察下处罚;
3、工伤认定案件行政复议、诉讼应诉过程中,对企业利用
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拖延工伤待遇支付的,由政策法规部门将企
业违法证据材料移交劳动监察下处罚;
最新范本,供参考!

4、工伤保险待遇审查支付过程中,未参保企业拒绝支付工
伤待遇的,更要转劳动监察予以重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於凯 律师
201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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