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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黔26民终3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文英林青李邦华【审理法官】谢文英林青李邦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川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世江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邹涛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世江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邹涛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世江邹涛【代理律所】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华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告未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5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的劳务费总价款为多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的劳务费总价款为多少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5年3月期间结算,上诉人应付的劳务费用总计应为18260221.00元,扣除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尚欠3570414.20元。

结算后,上诉人又先后支付了561600.00元,至今上诉人实际尚欠3008814.20元,有被上诉人原审提供的证据《劳务成果末次计算表》、《项目劳务队完工清算签证报告单》验证,应予支持。

而上诉人提出的结算劳务费总价款为17840221.00元,而非被上诉人称的18260221.00元现欠付的款项应为2588814.20元,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

林州市建隆置业有限公司、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市建隆置业有限公司、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市建隆置业有限公司、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46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赵锐平【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赵锐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州市建隆置业有限公司;李浩【当事人】林州市建隆置业有限公司李浩【当事人-个人】李浩【当事人-公司】林州市建隆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晓瑞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杨志鹏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牛帅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晓瑞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杨志鹏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牛帅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晓瑞杨志鹏牛帅【代理律所】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州市建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浩【本院观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2018年5月7日,上诉人林州市建隆置业与被上诉人李浩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上诉人李浩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上诉人林州市建隆置业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李浩作为合同相对方要求上诉人林州市建隆置业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马晓梅、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晓梅、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晓梅、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7【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利娜俞彤吴晓东【审理法官】蔡利娜俞彤吴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晓梅;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马晓梅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晓梅【当事人-公司】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飞玉、秦琪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飞玉、秦琪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飞玉、秦琪【代理律所】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晓梅【被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长庆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约定有效。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长庆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约定有效。

长庆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马晓梅作为业主已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马晓梅称长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瑕疵,长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以收取的物业费来保证小区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故业主是否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影响小区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服务质量标准涉及到小区内诸多业主的利益尤其是已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即便长庆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也不能成为个别业主不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

马晓梅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马晓梅其他上诉请同本案无关,二审不予理涉。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4日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确立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7〕21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7〕30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国资监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7〕18号)精神,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具有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市属国企集团作为项目代业主(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2018最新】合同签字盖章格式-推荐word版 (11页)

【2018最新】合同签字盖章格式-推荐word版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签字盖章格式篇一: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是什么意思?是只签字或盖章就行呢,还是既要签字又要盖章?1、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的,双方签字即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合同约定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使合同成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个人一方签字即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即可使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授权的人代为签字也可使合同成立。

3、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双方合同约定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须通过盖章的方式才能使合同成立的,法人单位一方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已经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4、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采用签字使合同生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双方都盖章的方式使合同成立,还可以选择双方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专用合同章的形式使合同成立。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审判论坛责任编辑:加入时间:201X-11-18 15:59:46 点击:2851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邓广平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

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50题)1、在道路工程中,当路基铺设工作开始一段时间后,只要提供了足够的工作面,路面浇筑工作即可开始,这种开始工作时间之间的间隔称为()时距。

A.FTSB.STSC.FTFD.STF【答案】 B2、关于项目与各参与方的沟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沟通客体在沟通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B.沟通包括思维与表达两个要素C.沟通能力包括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倾听能力三个能力D.沟通层面就是指语言的交流【答案】 B3、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项目管理规划包括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两类文件。

A.项目管理计划B.项目管理实施细则C.项目管理操作规划D.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答案】 D4、某工程施工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工程量由原来的2500m3增加到3000m3,原定工期为30天,合同规定工程量变动10%为承包商应承担风险,则可索赔工期为()天。

A.6B.5C.3D.2.5【答案】 C5、关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该合同主要用于发包人设计的或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的施工项目B.一般情况下,单价可随各类物价的波动而调整C.合同计价方式属于单价合同,不包含任何包干价格D.由业主委派工程师管理合同【答案】 C6、下列工程担保中,以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是( )。

(2012)A.投标担保B.支付担保C.履约担保D.预付款担保【答案】 B7、(2018年真题)项目成本指标控制的工作包括:①采集成本数据,监测成本形成过程;②制定对策,纠正偏差;③找出偏差,分析原因;④确定成本管理分层次目标。

其正确的工作程序是()。

A.④→①→③→②B.①→②→③→④C.①→③→②→④D.②→④→③→①【答案】 A8、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的方法是()。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2009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容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围】
条文容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围的规定确定。
原意速读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杨玉萍、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玉萍、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3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亚娟古开利马莉【审理法官】程亚娟古开利马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玉萍;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杨玉萍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玉萍【当事人-公司】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俞冉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俞冉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俊俞冉【代理律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玉萍;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和昌物业公司对杨玉萍的财产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杨玉萍向和昌物业公司主张的各项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杨玉萍的房屋因下水管道返水倒灌而受损与和昌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疏于对小区公共下水管道的检查和排污具有关联性,和昌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建筑物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和昌物业公司对杨玉萍的财产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杨玉萍向和昌物业公司主张的各项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和昌物业公司与杨玉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因下水管道返水倒灌导致房屋受损,和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小区卫生环境、公共下水道负有维护和保养的义务,应对共有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制定养护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4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当事人】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公司】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吴金鑫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金鑫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金鑫葛伟【代理律所】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告收益是否应当纳入停车收益中。

根据建玮物业公司提供的2018年收支汇总表及广告收益一览表,在收支汇总表的收入一栏中,地面停车费与地库停车费的总额为567,585.42元,广告收益一览表中,广告收益总额为34,000元,即在两张列表中建玮物业公司均明确载明收入名目,现建玮物业公司主张广告收益已经计入停车收益中,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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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
2018新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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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就_________项目于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
为。
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
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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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______%,
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
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___日内。
3.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
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
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
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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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
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
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
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
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
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
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
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
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
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
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
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
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 5 页 共 5 页

9.1 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
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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