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广告经营业
报社广告登记法律规定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纸广告登记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报纸广告登记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报纸广告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纸广告登记主体第五条报纸广告登记主体包括:(一)广告主:即发布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广告经营者:即受广告主委托,负责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广告发布者:即负责将广告发布在报纸上的单位。
第三章报纸广告登记内容第六条报纸广告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广告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广告发布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广告内容摘要,包括广告标题、广告语、广告画面等。
(五)广告发布时间、版面位置、版面尺寸。
(六)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广告效果承诺及保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报纸广告登记程序第七条报纸广告登记程序如下:(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广告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广告内容摘要。
4. 广告发布时间、版面位置、版面尺寸。
5. 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
6. 广告效果承诺及保证。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广告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广告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广告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五)广告登记机关对审查合格的广告,予以公告。
第五章报纸广告登记管理第八条报纸广告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报纸广告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报纸广告登记的监督管理。
广告经营公司章程范本

编号:HT-QlRKUonSnTDFKyfclAN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广告经营公司章程范本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七条股东名称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5.依法转让出资权;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广告公司经营与管理

利于企业品牌的树立和维护
2、对媒体的作用
专业 沟通 简化 规避
第三节 广告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
一、研究的必要性:
市场竞争外在压力带来的推力 行业自身发展需要带来的拉力
内外合力造成加强研究 需要
(一)加强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应对外部竞争压力 的需要
(二)加强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解决内部管理问题 的法宝
按服务或产品设置(按公司自身的定位划分)
国际4A广告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五节 广告公司经营范围与模式 一、广告公司经营范围:
前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基本资格要求 经营范围:经营业务许可范围 标准用语
(规范) 二、广告公司的经营模式:
(一)代理型: 接受委托、提供智力服务的角度 1、类型: ⑴ 客户代理型: ⑵ 媒介代理型: 专业媒体:实力强 单一媒体:实力较弱
三、中国广告业发展:
(一)发展阶段: 1、恢复期:(1979——1981) 2、调整与初步发展期:(1982——1987) 3、多种形式并存与成长期:(1988——1993) 4、规范化管理运作阶段:1993年以来
(二)现状和问题: 1、现状:广告业在中国是一个相对年轻的行业(1979年恢复)
特点: 代理认可制;广告公司处于广告活动核心地位; 承揽与发布分开;实行拥金制;
二、广告公司的地位和作用:p8
(一)在宏观环境中:
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二)在中观环境中:
是广告业中最主要的主体之一(策划主体)其发展会影 响到广告行业上的整体水平和发展状况。
(三)在微观环境中:
1、对广告主的作用
第二节 客户关系管理与广告公司业务发展
一、客户关系管理:
(一)客户关系管理(CRM):是一个获取、保持和增加可获利客户 的过程。它是企业与顾客之间建立管理 双方接触活动的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广告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五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九条 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二)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比

新法增加互联网广告的部分要求,如弹出广告的一键关闭;
8
二、两版本内容差异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
新法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和义务的内容;
9
二、两版本内容差异
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
旧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新版五十五、五十六条, 1.新法明确监督管理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 2.1新法第56条顺应消法44、45条以及新食安法131条的第三方先行赔付原则; 2.2新法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3.新法第57至59条、61至65条为更新项,是违反第二章、第三章条款的具体处罚措施;
1995版广告法与2015版广告法对比
2015.04.29
1
目录
一、两版本整体差异
二、两版本内容差异 三、附件
2
一、两版本整体差异
条款数目对比:
3
二、两版本内容差异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1.新法将无明确费用的商业广告也列为本法范畴; 2.新法增加广告代言人的描述; 第六条, 规定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主 广告准则/广告内容准则 :
1.旧法第七条&新法第九条,
新法禁止内容增加军队、国安信息,增加“赌博”,增加文化遗产保护
2.旧法第十三条&新法第十四条, 增加广播、电视台需对广告时长明确提示;
5
二、两版本内容差异
第二章 广告准则/广告内容准则 :
新法增加虚假广告的具体类型;
10
三、附件
广告法两版本对比Excel附件:
请在普通视图下双击查看
11
Thank you!
12
6
二、两版本内容差异
第三章 广告活动/广告行为规范 :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正文:----------------------------------------------------------------------------------------------------------------------------------------------------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权管理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空间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户外广告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建(构)筑物等,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招牌标识,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等形式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车辆、飞艇、气球、飞行器、动力伞等移动载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内部设施发布的广告;(五)利用建筑物的共有区域、公共空间和其他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招牌、标识;(七)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义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和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各类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户外、交通工具、印刷品、商品包装等。
第三条广告语言文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尊重语言文字规范,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和规范性;(三)尊重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保护民族语言文字;(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广告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提高广告质量。
第二章广告语言文字规范第五条广告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不规范简写、谐音、错别字等。
第六条广告中使用的汉字、拼音、数字、符号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汉字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规范简化字;(二)拼音使用应当准确,不得使用不规范拼音;(三)数字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数字;(四)符号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符号。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传统的;(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清晰、准确、易懂,不得使用模糊、歧义、误导性语言。
第九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尊重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不得使用歧视、侮辱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语言。
第十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尊重他人,不得使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语言。
第十一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符合广告内容与广告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不得使用与广告内容不符的语言。
广告法全文
广告法全文广告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
该法规于1994年10月27日制定,1995年2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
2014年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广告法。
目录1.广告法的基本原则2.《广告法》中关于广告表现形式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3.广告法全文1.广告法的基本原则1.年通过的《国际广告行为准则》第1 条明确规定:“任何广告不得有违反通行的公平标准的声明或陈述。
”这一规定基本上可以作为“公平原则”的国际法依据。
广告法全文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注:参见我国《广告法》第3条。
)根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从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的角度看,广告对其有直接的或者潜移默化的影响。
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下将他们统称为“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诱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该广告行为主体的行为就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之所以易于被误导或诱导,其主要原因在于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与广告行为主体在市场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而且前者的市场信息资源主要来自后者。
(2 )凡参与广告市场竞争的广告行为主体,都应当依照同一规则从事广告活动,严禁广告行为主体利用其优势,采用任何非正当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
广告法全文诸如利用回扣、贿赂等手段承揽广告业务;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广告市场,阻碍他人参与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等。
(3)在广告活动中,广告行为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广告行为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些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对方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日、英、法、俄等国的广告 国际广告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日、英、法、俄等国的广告第一节日本的广告日本的广告业高度发达,其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日本广告业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广告创作水平高超,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日本近代广告是随着“明治维新”而兴起的。
1871年创办了第一日刊报纸《横滨每日新闻》。
1880年,日本第一家广告代理商“空气堂租”在东京开业,标志着日本广告代理业的开始。
1940年,政府制订《日本广告律令》,开始实行对广告的管制。
1942年,在国税法中采用了广告税。
日本的广告业是随它的经济发展而同步发展起来的,其真正崛起还是60年代以后的事。
50年代末期,日本出现了所谓“大量消费时代”,广告业得以复兴。
60年代,政府推行了10年消费培增计划,为广告业的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70年代,日本经济开始迅速腾飞,经济和广告的发展有一段时间进入比较平稳的时期,但竞争越趋激烈。
进入80年代以来,广告业走向世界,向着跨国的方向发展。
90年代以后,有人把日本称为商品之国、广告之国。
日本的广告媒介甚为发达,广告容量大,形式多种多样。
广告媒介和广告主一般不直接经营发布广告,主要是为了不分散精力,向专业化方面发展,有利于提高效益。
报纸是日本最重要的广告媒介。
1867年3月,日本最初报纸广告就在《万国新闻》中刊登了。
报纸刊登广告的版面篇幅,平均都在43%以上,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广告量应在报纸版面50%以下。
1975年以后,日本电视广告开始居于媒介的霸主地位。
日本户外广告也极为发达,最为突出的是幢幢大厦顶上的大型霓虹灯、灯箱和路牌广告,有电子操纵的、激光的。
日本的其他媒介如杂志、广播电台、影剧院、体育场、橱窗等发布的各类广告,均由广告公司承包,并保证媒介单位每年有3—5%的利润增长率。
广告公司在日本也叫广告代理店,主要任务是为客户调查市场动态,提供经济信息,制订广告计划,选择使用媒介和广告效果调查。
广告发布完全由广告公司承担,其它媒介单位都不直接同客户接触,不直接经营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