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为了不断加强《广告法》的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台广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广告登记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接办理一切广告业务。
凡在本台播出的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单位证明、身份证,经营性广告须查阅营业执照;获将产品广告要出示相应获将证件;药品及行医广告,须按有关规定,审查各级卫生部门的批件。
2、严格执行办理广告业务签订合同的制度,并做好广告业务的建档登记工作。
二、广告播出1、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每条广告、点播、点歌在播出前均由主任审批,未经审签,不得播出。
2、每条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合理收费,应在播出三联单上写明经办人,播出时间、收费数额。
因审核不严播出虚假广告,造成经济及信誉损失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广告收费1、广告部门根据合同的内容,填制广告制作单(一式三联,广告部门留存一份,财务收费记帐一份,制作部门一份),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局收费处办理交费手续,并在三联单上加盖“费已收讫,请执行”印章和在制作单上填写交费发票后,制作部门方可执行。
2、对部门须先播出、后付款或需分期付款的广告业务,必须先填制广告制作三联单,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送交局财务科,将制作三联单的记帐凭证联留存,在制作单上加盖“费待收,请执行”印章后,由制作部门再制作播出。
付款时,再由广告部门到财务科领取记帐凭证联到收费科交费。
3、对文字广告、如通知、通告、寻人(物)启示等必须先填写广告制作三联单,其运转程序同第二、三条规定。
4、办理广告业务,原则上不得以物抵收。
确属无法收款需以物抵收的,必须先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局财务科核准价格后方可执行。
所抵物资应及时交财务科记帐入库。
5、广告客户要求计提奖励的比例应从严控制。
对广告费较高、播出时间较长的个别大客户,可以给予广告总额的10%计提奖励(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但必须持广告收入的总额到帐后方可办理计提奖励部分。
6、对全局非广告人员联系着的广告、点播业务提奖标准:单位点歌一次性十首以上,单位点播一次性在三本(集)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收费后,按到帐收入总额的10%予以计提奖,广告提奖按月上缴额的10%一次性奖励。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台广告播放行为,保障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告管理职责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2. 各级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3. 电视台设立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条广告内容要求1.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广告内容应当积极健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
3. 广告内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4. 广告内容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5. 广告内容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6. 广告内容应当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损害野生动物等内容。
第四条广告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广告播放管理制度,明确广告播放的时间、形式、时长等要求。
2. 电视台应当对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3. 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广告审查结果播放广告,不得擅自修改、删减、增加广告内容。
4. 电视台应当对广告播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广告播放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广告审查程序1. 广告客户应当提供相关广告证明文件,供广告审查机构审查。
2.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播放。
3.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记录和档案,保存审查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doc 3页)

某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doc 3页)一、总则1、广告经营是全台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发展电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把广告经营与宣传工作置于同等位置抓紧抓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为规范全台广告创收行为,严格运作程序,避免恶性竞争,杜绝跑冒滴漏,提高广告创收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3、广告经营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础,以客户为中心,增强策划意识、引导意识、竞争意识、培育意识。
坚决反对内耗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大力倡导全员广告经营意识,鼓励全员承担广告经营责任,重奖对广告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严惩诋毁、败坏我台广告经营声誉及阻止分化我台广告经营收入的言行。
5、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及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坚决杜绝不良广告在我台播三、广告的承接10、所有广告承接时必须填写《杨凌电视台广告业务承接单》(附件一)或《杨凌电视台收费节目业务承接单》(附件二)。
承接单必须由经办人、部门主任(制片人)、分管领导及台长签字后才能生效。
11、承接单会签中各环节负责人应根据台上规定的广告价格、形式、内容、长度等严格把关。
12、寻人启事、挂失等特殊广告,紧急情况下可由技术播出部门先按价格标准承接收费、制作、播出。
事后补签承接单,结清费用。
四、广告的价格13、所有广告创收价格,严格按照《杨凌电视台广告价格表》执行。
全台广告价格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平衡,如确需调整,应经台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14、各部门(栏目)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广告价格标准,凡在台内允许的最低折扣幅度以内的由广告部主任(栏目制片人)在广告合同或承接单上签字认可;超过优惠幅度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报台长审批。
15、台领导和综合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广告的价格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互相压价,扰乱本台经营创收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广告的合同16、所有广告创收活动必须与客户签订统一的广告合同。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电视广播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媒体形式,广告播出成为行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广告播出行为,保障广告质量,提高广告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广告播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1.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2.提高广告播出效果,满足广告主和受众的需求。
3.保护广告播出权益,预防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
4.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为电视广播行业带来可持续利益。
三、广告审核1.广告投放前,必须通过广告审核机构的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不违法,不违背社会伦理。
2.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后检查,确保广告符合规定要求。
四、广告时间分配1.电视广播台应制定广告时间分配方案,确保各类广告在合理的时间点进行播出,避免超出观众接受范围。
2.限制同一广告在一个时间段内连续播放,防止观众产生疲劳感。
3.优化广告时间分配,提高广告播出效果和观众满意度。
五、广告时长管理1.广告时长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不能超过每小时广播时间的一定比例。
2.对于广告时长超标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广告虚假宣传管理1.禁止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2.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严肃查处,并公示违规企业和广告内容。
七、广告监测与评估1.建立广告播出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广告播出情况,及时发现违规广告行为。
2.对广告播出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观众调查、市场反馈等方式,提供广告投放效果参考。
八、广告投诉处理1.设立广告投诉受理机构,接收并处理公众对广告内容的投诉。
2.对于投诉属实的广告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进行处罚并纠正违规行为。
九、监管与协作1.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2.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落实。
结论: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广告播出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行为,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广告经营主体第三条广告主体资格1.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可以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的资质。
第四条广告经营主体责任1.广告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广告业的正常秩序。
2.广告经营主体有责任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和道德。
第五条广告经营主体合作不同广告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应当遵循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六条广告内容审查1.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真实。
第七条特殊类型广告管理对特殊类型广告,如医疗、药品广告等,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
第四章广告经营监管第八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广告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告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广告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共同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兰考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1

兰考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为规范经营创收秩序,适应频道制要求,促进广告经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台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本台的《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如下:一、经营创收价格管理规定1、每年10月底前,由各频道提报各自下一年度新的刊例价格、经营政策及最低折扣率,经监管部审核,形成新一年度刊例价格、经营政策及最低折扣率,提交台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频道的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监管部存档。
2、关于广告价格①各频道独家战略合作伙伴的刊例价最低执行五折。
②各频道独家荣誉支持的刊例价最低执行五折。
③各频道的栏目冠名、特约、赞助的价格最低执行五折。
④各频道品牌广告刊例价最低执行3折。
以下情况除外:全年宣传费用投放达到20万以上(以签订合同为准)的为大客户。
大客户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必须按月实际投放量进行核算,每月实际投放量在1万元至2万元的执行2.8折;2.1万元至3万的执行2.6折;3.1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执行2.4折;4.1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执行2.2折;5.1万元以上的客户的执行2折。
⑤自办栏目内的专题价格均为最低价,不再打折。
⑥指定广告位置收费标准:指定头条加收20%,指定第二条加收15%,指定倒一条加收10%。
3、广告客户签订在各频道播出的合同,需附表以下内容:(举例)4、监管部全权负责审核所有合同的折扣率及回款情况,若发现监管部失职渎职,扣除该审核人员及部室主任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审核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监管部审核出现第二次失职渎职,扣除该审核人员及部室主任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部室主任和该审核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
5、软性广告管理规定软性广告播出认定标准为:(1)播出内容包含客户名称、客户门面、地址、电话、促销优惠活动、价格等商业信息,符合其中的任意两条即可认定为软性广告;(2)播出内容包含客户名称、客户门面、地址、电话、促销优惠活动、价格等商业信息,一周以内的任意一条或多条隔日出现的也可认定为软性广告;(3)软性广告一律按频道开办的广告专题类节目标准收费。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一、广告播放管理1. 广告播放时间段:广告播放时间段为每天的节目时间内,严禁在非节目时间内播放广告。
2. 广告播放时长: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30秒,在节目中间插播广告时,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
3. 广告内容审查:对涉及政治、宗教、涉及国家机密等敏感领域的广告,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审批。
4. 广告播放频次:对同一广告客户的广告播放频次不得超过每天3次,以避免对观众造成视听疲劳。
5. 广告播放顺序:广告播放的顺序应当合理搭配,避免在同一时间段内播放竞争性广告,影响其广告效果。
二、广告合同管理1. 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商在电视台投放广告,必须签订广告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广告费用。
2. 广告合同内容:广告合同应明确广告的播放时段、时长、频次、价格等具体条款,保障广告商的权益。
3. 广告合同变更:如有广告播放时间、时长等变更需求,必须提前与电视台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4. 广告合同解除: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广告无法播放,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需遵守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
5. 广告费用支付:广告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广告费用,如逾期未支付,电视台有权暂停广告播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三、广告内容管理1. 广告内容要求: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欺骗性质等违法违规内容。
2. 广告语言表述:广告语言应该文明、准确,不得含有攻击他人、侮辱性质的言辞。
3. 广告画面要求:广告画面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包含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4. 广告音效要求:广告音效应符合播放环境,不得超过音量限制,影响观众的收视体验。
5. 广告效果验证:广告播放完毕后,电视台应对广告效果进行验证,如有虚假宣传、严重违规等情况,可暂停广告,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告监督管理1. 广告监督机构: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广告监督流程:广告播放前应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通过后方可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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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
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
《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