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
论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缺陷及完善。
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
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标签:婚姻无效制度现行制度缺陷未来完善思考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就时间上来讲,具体可以溯源到2001年4月28日。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修正,在婚姻法“结婚”一章中,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了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法自颁布之日起的缺少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
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勾勒出了无效婚姻制度框架结构和立法导向。
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同样规定了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即要先去婚姻的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之一,才可宣告婚姻无效。
(二)外国的婚姻无效制度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中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
无效和撤销,各以不同的法定原因为依据。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都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
二战后,比较有代表眭的无效婚姻立法,如美国于1970年,经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的第207至209条,就规定了美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三个主要方面;此外,1971年,在对长期以来存在的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全面修改的基础之上,英国完成了对本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改革,并颁布了1971年《婚姻无效法》;1973年,英国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直至现在,此法律依然适用并且是目前全英国法院,处理所有婚姻无效案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一)请求权主体过于狭窄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得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从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
但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若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那么,当当事人一方收到胁迫且当事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受到胁迫之时,那么,又有谁能够作为请求权的主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而受到胁迫,此处应当强调的是,胁迫绝对不仅仅限制于收到人身安全的威胁,受制于在道德上的道德绑架以及受到舆论一边倒的导向而间接导致的心理上的某种特殊的胁迫,亦应当属于“受胁迫”所囊括和涵盖的范围。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程序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程序婚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有时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婚姻的无效。
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在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这类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程序展开探讨。
一、受理与立案程序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程序首先是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婚姻无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否则予以驳回。
受理的案件将进行立案登记,并给予案号。
二、调解与举证程序立案后,法院将安排专门的法官进行调解。
调解程序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庭前调解和法院调解。
如果当事人经过调解仍无法和解,法院将进入举证程序。
当事人需要提供与婚姻无效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法庭将依法进行调查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法庭有权邀请专家评估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并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
庭审过程应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和听证权,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判决。
四、判决与执行程序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律条款、证据和相关法律解释作出裁决。
判决应当明确婚姻关系的无效性,并对相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断。
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提起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处理。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执行相关的判决决定,确保判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五、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申诉、复核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认为其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错误,可以提起再审、申诉等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申诉程序则要求当事人提出针对原判决的异议。
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对判决进行复核,并重新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需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将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即婚姻不存在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依据婚姻法第9条对无效婚姻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可以使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包括未到婚姻法定年龄又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婚姻的、重婚的、因偷窃等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剥夺公民自由的、与他人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重婚或者与有配偶的人同居等情形。
这些情形都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就存在的,且与婚姻关系的性质和有效性直接相关。
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上述情形,将给婚姻双方带来伤害,甚至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等层面的困难,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可能无法及时得到宣告。
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可能由于法律的漏洞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使婚姻关系无效,这就给本来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带来了保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宣告无效的程序和监督,提高无效婚姻宣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适当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变革和人们对婚姻的新认识。
还可以加强对无效婚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婚姻观念,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来提高其效果。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一直以来都备受人们关注,而其中的无效婚姻制度更是备受争议。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经法院判决或者自行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在我国法律中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定和规定,其程序和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无效婚姻主要包括有重婚的、禁止结婚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受胁迫的、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并非自愿结婚的、存在重大瑕疵的等情形。
就是重婚的无效婚姻。
重婚是指一方在尚未与前任配偶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严格禁止的行为,而重婚的无效婚姻可以由司法机关宣告无效。
重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也伤害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制度。
在我国,重婚的无效婚姻主要通过法院的宣告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后,重婚的婚姻关系即被宣告无效。
禁止结婚的婚姻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禁止结婚的婚姻关系。
比如亲属关系中不得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等。
对于这类禁止结婚的婚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后,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宣告该婚姻无效。
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即结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结婚的,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比如其中一方已经结婚、另一方因重大缺陷对婚姻关系不能表示真实意思或者随后撤回了表示意思等情况。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因受到他人的威胁、恐吓、利诱等非法手段,而迫于无奈结婚的情况。
这种婚姻的无效性,需要当事人在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法院做出判断。
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婚姻是指一方因患有严重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婚姻的情况,这种婚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法律纽带。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婚姻关系并不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稳固和完美,甚至存在着一些无效的婚姻关系。
这些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有必要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按照婚姻法规定所订立的婚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效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方有配偶的、近亲结婚的、年龄不符合法定婚龄的、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等。
这些情形都是导致婚姻缺乏法律效力的原因,因此产生了无效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对于配偶双方来说,无效婚姻会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保护,不能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
对于子女来说,无效婚姻会导致他们的合法性地位受到影响,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无效婚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是十分不容忽视的,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无效婚姻会导致家庭破裂,社会秩序混乱。
那么,针对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加以解决呢?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婚姻登记的程序合法、规范。
应该加强对于婚姻登记材料的审核和核实,杜绝虚假登记、重婚和未成年结婚等违法行为。
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和救济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加强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强调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减少无效婚姻关系的发生。
在加强婚姻制度管理的我们也应该重视对于已经发生的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和救济。
应该对于有无效婚姻情形的婚姻关系进行及时的认定和宣告无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对于无效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予以合理的解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应该倡导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提倡和支持夫妻双方在解决矛盾和分歧时寻求协商、调解和和解,避免轻易提出离婚申请,减少无效婚姻关系的发生。
婚姻法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婚姻法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程序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撰写一篇2000字的文章,探讨婚姻法中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文章的正文部分:婚姻法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程序婚姻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着人们的婚姻关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婚姻存在着无效或需要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一、婚姻的无效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在一定的无效情况,即婚姻未经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禁止事项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对于婚姻的无效性,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同时,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必须得到满足。
举例来说,一方未满18岁的婚姻,如果申请宣告无效,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起诉讼。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审查婚姻是否符合法定规定,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在判断婚姻的无效性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虚假登记、强迫婚姻等情况,法院将依法进行认定。
三、婚姻的撤销除了婚姻的无效性外,婚姻也可以根据法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撤销。
撤销是指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婚姻效力全部或部分取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婚姻存在某种特定情形,使得婚姻关系不得不撤销。
法院会对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宣告婚姻撤销。
四、宣告婚姻撤销的程序关于宣告婚姻撤销的程序,婚姻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撤销。
与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类似,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
在判断婚姻的撤销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方重婚,婚姻关系已经不能维持,一方有重大疾病等。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婚姻法是指导我国家庭生活的基本法律规范之一,而婚姻的有效性是婚姻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无效婚姻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而与法律规定的婚姻条件不符合,或是存在某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导致的婚姻无效的问题。
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保障婚姻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有重婚情形的;二、有亲属婚姻情形的;三、男女双方有近亲结婚情形的;四、男女双方有同性恋结婚情形的;五、男女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六、有重婚情形而骗取《结婚证》的;七、有利用婚姻而达成交易目的的。
以上七种情形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这些情形既包括了婚姻参与者的婚姻行为违反了一些基本的婚姻条件,也包括了婚姻行为的目的不纯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情形。
这些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障婚姻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一些违法和利益交换的婚姻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需要分析一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的出台,一方面为了保护婚姻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心智和经济基础去应对婚姻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一旦发生了结婚的情况,很可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禁止未成年人结婚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无效婚姻制度也可以防止一些违法和不当目的的婚姻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利用婚姻达成交易目的或者同性结婚等情形,一旦成为了合法婚姻,就会对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产生负面的影响。
禁止这些情形的婚姻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风气。
需要探讨一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之处。
虽然无效婚姻制度在保护婚姻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于一些复杂的婚姻无效情形,法律处理上存在困难。
男女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有重婚情形而骗取《结婚证》等情形,往往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和取证程序才能确定婚姻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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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开展历程及程序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
下面是为大家分享无效婚姻制度开展历程及程序,欢迎大家阅读阅读。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背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制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背制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才能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背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恳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犯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
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xx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施行,并起着标准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好心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成效
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开展来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开展到今天将无效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种宏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开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国家在如今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本质也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
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有所扩大,因此,恳求权人应当有三种:(1)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3)受胁迫、欺诈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因误解或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恳求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法定期间1年本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因此,可撤销婚姻的恳求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提出恳求,恳求权即丧失,假设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应当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假设受胁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恳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
在我国也有主张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
但我们应看到,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展结婚登记。
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因根据我国的详细情况决定,与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相一致。
详细说来,包括两个机关:(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宣告撤销的恳求之次日起,在一个月内进展全面审查,如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的事实,那么作出宣告撤销该婚姻,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
受理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或直承受理恳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