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学术不端不需要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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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医院关于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医院关于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强化我院员工科研诚信意识,预防科研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14〕52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人员开展的各类医学科研活动。

第三条医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医院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咨询和认定机构。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四条医院不断建立并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健全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五条医院统筹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我院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和研究生教育体系重要内容,各科室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教育。

第六条医院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和认定第七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是医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评估医院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仲裁有关科研诚信的争议,审查并认定有悖科研诚信行为的事实,并提供处理建议。

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举报人应提供包括联系电话等在内的有效联系方式。

若仅有署名而未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匿名举报。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医院学术委员会也须予以受理。

第九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医院学术委员会须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各部门、各系(部)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处、学院办公室负责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涉及学院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院及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学院将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严重警告:对较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取消资格: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关学术称号、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4. 学位撤销: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根据情况撤销其学位。

5.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强化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和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科研处、人事处和教务处处长和各院(系)主任任组员。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长兼任,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学风建设网站维护、年度报告撰写等日常工作。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学风建设和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初步意见。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认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教育与预防第七条学校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的基本准则:(一)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

(二)产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

(三)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

(四)从我做起,恪守学术规范。

其基本学术行为规范依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执行。

第八条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努力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学校应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价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公开。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解读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解读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解读解读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与预防是重点昨天,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零容忍"。

《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从这个意义上看,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之一,关键还是要教育与预防。

因此,《办法》专设一章对"教育与预防"做出规定,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近些年相关部门针对学术不端出台了许多规定,如今"升格"为部门规章,最重要的是如何将其落在实处。

学术不端行为其源头有许多问题未纠正,未来高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就是让学术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学术组织自己去规范学术行为,光是靠行政权力来解决不太可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举报信(学术不端)

举报信(学术不端)

举报信(学术不端)背景描述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某大学XX学院的一名学生,特此向贵部门举报我所在学院存在的一起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我多次的观察和了解,我对此事有着确凿的证据和深入的了解。

事件经过近期,我发现学院里的一位教师,X教授,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抄袭: X教授在教学过程中经常直接使用他人的课件、教案和学术论文,未经过充分的引用和注明出处。

抄袭: X教授在教学过程中经常直接使用他人的课件、教案和学术论文,未经过充分的引用和注明出处。

2. 代写论文:据我了解,X教授在校外通过与学生进行私下交易,代写学生的论文并以此获利。

代写论文:据我了解,X教授在校外通过与学生进行私下交易,代写学生的论文并以此获利。

3. 篡改成绩:许多学生反映,他们的考试成绩或者毕业论文的评分与实际表现不符。

通过和其他同学的对比,我们发现X教授有意将一些学生的成绩降低或抬高,存在不公正的评分行为。

篡改成绩:许多学生反映,他们的考试成绩或者毕业论文的评分与实际表现不符。

通过和其他同学的对比,我们发现X教授有意将一些学生的成绩降低或抬高,存在不公正的评分行为。

证据材料为了证明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我搜集了以下几份证据:1. 抄袭证据:提供了多份课件和学术论文,在其中可以明确看到X教授未经允许抄袭他人的作品。

抄袭证据:提供了多份课件和学术论文,在其中可以明确看到X教授未经允许抄袭他人的作品。

2. 代写论文证据:提供了与其他学生的对话记录、转账记录和论文稿件对比,证明了X教授接受代写论文并收取费用的事实。

代写论文证据:提供了与其他学生的对话记录、转账记录和论文稿件对比,证明了X教授接受代写论文并收取费用的事实。

3. 成绩篡改证据:提供了多份学生的成绩单和毕业论文评分表,通过对比可以看出X教授对一些学生进行不公正的成绩处理。

成绩篡改证据:提供了多份学生的成绩单和毕业论文评分表,通过对比可以看出X教授对一些学生进行不公正的成绩处理。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科研诚信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三)购买、代写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规范;(七)其他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与行为准则的行为。

在科研活动中并非由于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科委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举报和受理第五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网上提交()的方式,向市科委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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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学术不端不需要实名
来源:澎湃新闻网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学院前院长孙选中遭举报,其2008年4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剽窃,有疑问
的篇幅超过正文的三分之一。

就此事,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澎湃新闻表示,举报论文抄袭首先需要实名制,之后才能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举报学术不端是否需要实名?这件事似乎很难一概而论。

因为现实中有“报假警”现象,如果对每一次举报都组织专人调查,学术机构或许不堪重负。

因此,要求举报者出具实名,对举报内容充分负责,是合理的。

政法大学相关规定正是要求,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实名举报制。

但很多时候,不论举报者实名还是匿名,有些学术机构一概置之不理,就当举报没有发生过。

几年前,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彬彬撰文指控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汪晖的博
士论文涉嫌抄袭,公开卷入争议的国内外学者有几十人之多。

但无论是汪晖当时供职的清华大学,还是授予他博士学位的中国社科院,对诸多学者和社会舆论的指正都置若罔闻。

今年年初,计算机学界质疑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奖程序不透明,令学术价值不高的“透明计算”项目获得一等奖,评奖委员会也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可见,在处理学术不端的指控方面,有些学术机构没有
负起应负的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味苛求举报者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匿名举报成因复杂。

实名举报而遭打击报复的案例所在多有,因此许多国内学术机构并不要求举报者实名。

再者,现在检测抄袭之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很多,也很简单。

比如,著名的在线论文数据库Arxiv利用软件将新提交的论文与数据库里的已有论文进行比对,对抄袭部分进行识别和标识。

中国的大学也普遍采取类似手段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抄袭现象。

至今没有人指出这类检测方法不合理,或结果出现过重大误差。

这说明,辨别明显的抄袭并不困难,即使不是专业人士,也完全能做到,有了专门软件,辨别抄袭与否的难度会进一步下降。

学术机构并不能垄断调查学术不端的权力。

既然认定抄袭的门槛已经下降,普通人无需借助专家就能判别不端行为,而现实中举报者却可能遭遇困难处境,则学术机构以举报者是否实名作为调查前提,不能不说是一种虚伪的鸵鸟政策。

事实上,这些机构应该因失察而被嘲笑,因无所作为而和抄袭者一起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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