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职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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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粮食安全工作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需要明确粮食安全工作的职责。

下面是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一、监管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管理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2. 预测、评估国内外粮食市场走势,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 监督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储存等环节,保证粮食质量与安全;4. 负责粮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加强粮食风险防范,加强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等企业的监测和监管;6. 推进粮食安全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

二、农业部门职责1. 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技术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增产、提质;2. 推行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作物抗性,保证农产品质量及安全;3. 加强对种植业企业生产流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种植业企业行为;4. 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推广良种,保证种子质量与安全。

三、质检部门职责1. 负责实施国家有关粮食检验检测认证制度;2. 加强质量监控,确保粮食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3. 完善粮食质量风险监测预警,遏制影响粮食安全的非法行为;4. 推进粮食产前、产中和产后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

四、公安部门职责1. 打击各种粮食犯罪行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 完善粮食防伪溯源技术,遏制假劣冒充伪造行为;3. 建立粮食安全市场监管机制,打击走私、安全问题严重的粮食产品;4.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的公平、稳定。

五、储备部门职责1. 负责国家粮食储备和储备物资的采购、销售和管理;2. 组织储备粮食的仓储、保管、保鲜、防虫等管理工作;3. 统筹安排储备粮食的供应和调剂,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六、企事业单位职责1.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所生产的食品安全;2. 完善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3. 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员工粮食安全意识的培养;4. 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人群的食品安全保护工作。

萍乡市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清单

萍乡市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清单

萍乡市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清单一、分级分类管理序号类别适用范围【对象】分级分类办法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林业木材加工(经营)市场1、合法经营市场;2、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林业主管部门2林业木材加工(经营)企业1、有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无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林业主管部门二、市场监管措施序号类别适用范围【对象】监管措施文件依据执行单位1林业木材加工(经营)市场1、开展日常巡查;2、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检查、核实;3、对无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进行查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干部作风整顿个人问题清单整改措施

市场监管干部作风整顿个人问题清单整改措施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与协作,促进 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整体工作效
率。
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
优化工作流程,简化 工作程序,减少不必 要的工作环节,提高 工作效率。
合理规划工作时间, 避免拖延和浪费时间 ,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
学习掌握新技能和新 工具,利用现代科技 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 质量。
加强廉洁自律的整改措施
总结整改经验
在整改过程中,及时总结成功 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分析原
因,为后续工作提供借鉴。
持续学习提升
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 ,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更好 地适应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深化个人反思
定期对个人作风进行反思,找 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 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自我。
强化责任意识
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市场监管干 部的职责和使命,增强事业心 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
明确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对工作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以更积极的态度投入 工作。
增强责任心
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不 推诿、不懈怠。
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减少拖延现象
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科学安排工作顺序和时间, 确保工作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虚 心听取批评意见,时刻检视自己的 言行,及时纠正错误,树立良好形 象。
03 整改措施制定与 实施
制定改进工作态度的行动计划
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明 确工作重点和优先级,确保工作
高效动、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做
到尽职尽责。
市场监管干部作风整顿个人 问题清单整改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施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

第六条(奖励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七条(梳理执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条(分解执法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九条(规范权力运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在办事窗口和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

第十条(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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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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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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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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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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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汇总(食品药品)

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汇总(食品药品)

省级食
品药品
监督管
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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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 的食品
经营许
可(餐
饮服务
类)
市级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品药品
监督管
理部门
6
权限内 的食品
3
经营许
可(餐
饮服务
类)
县级食 品药品 监督管 理部门 权限内 的食品 经营许 可(餐 饮服务
类)
县级食
5
品药品 监管部
门行使
备注
16
除南京东郊国宾馆和金陵饭店外,其他食品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
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
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
备、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行使层级和内容 序号 省级 序号 市级 序号 县级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 1.食品经 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
营许可 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 (食品销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
售类) 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 010033600 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5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

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

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是指市场监管所在履行政务公开的工作过程中所记录的相关信息和措施的清单。

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信任。

本文将针对市场监管所的政务公开工作,介绍台账的建立与维护、相关措施的落实以及效果的评估。

1. 台账的建立与维护1.1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人市场监管所应指定专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台账的建立与维护。

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协同其他部门与人员共同完成工作。

1.2 台账内容的规划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应涵盖以下内容:- 重要信息的公开时间点与方式,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工作报告等;- 具体工作措施的列举与说明,如公告、通知、报告等;- 政务公开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包括信息发布平台的选择、页面设计等;- 公众参与的形式与渠道,如听证会、咨询反馈渠道等。

1.3 台账的更新与完善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应定期更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责任人应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变化及时反映于台账中,确保台账的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

2. 相关措施的落实2.1 信息公开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政务公开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之一,市场监管所应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2 公众参与市场监管所应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与建议,举办听证会或专家论坛等形式,增加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参与度。

2.3 听证与咨询市场监管所应设立专门的听证会与咨询渠道,为公众提供申诉、咨询和建议的机会。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并回应公众关切,增加科学决策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3. 效果评估市场监管所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与反馈。

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开,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与调整,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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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职责清单
市场监管所职责清单
引言
市场监管所作为一个重要的立法机构,起着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市场监管所的职责清单,并深入研究其多个方面,以帮助我们对其功能和作用有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一、监管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市场监管所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监管法规,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有序竞争。

他们需要对市场行为进行监控,防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虚假广告,价格垄断等。

市场监管所还应确保各类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
市场监管所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和监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他们需要审核企业的合法性和资质,确保其按照规定程序合法经营。

此外,市场监管所还需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其合规运营,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为消费者的代表,市场监管所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他们
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并对涉嫌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

此外,市场监管所
还应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环
境的形成。

四、市场价格监测和调控
市场监管所还需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调控,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和稳定性。

他们需要收集、分析以及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及时调查和
处罚价格垄断、哄抬价格、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此外,市场监管
所还应与有关部门合作,协调供需关系,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分配和
供求平衡。

五、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监管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处理和
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例如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市场监管
所还应监督和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
惩处,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

结论
市场监管所的职责清单涵盖了很多方面,从制定监管法规到执行监管
措施,从市场主体登记到监督检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到市场价格调控,从知识产权保护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这些职责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所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所的职责也将得到更好地发展和实践。

参考文献:
[1] 市场监管所职责清单与作用[M].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18.
[2] 张丽. 当代市场监管所的职责与挑战[J]. 国家监察学院教学研究(下旬刊), 2019(5): 121-128.
[3] 李强. 市场监管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J]. 政法研究, 2020(2): 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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