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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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族自决原则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 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 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 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 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即自治权,是国际 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确认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文件。 宪章的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 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 以增进普遍和平. 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形成和发展的;是一项集体人权; (二)自决权的主体 (peoples) 1.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 2.所有国家和领土——独立的、托管的或非自治领土—— 的所有人民
3. 主权平等原则
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如


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 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 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




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 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 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 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 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 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 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 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 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 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包括: 1. 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它约束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私人主体的行为。

2. 多元性: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来源构成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映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策倾向。

3. 民主性: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各国的参与和协商,以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达成的。

4. 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容易受到个别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干扰。

国际经济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

5. 互惠性:国际经济法通常是基于相互利益和互惠原则的,各国在经济合作中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来实现共同利益,以保障各国的权益。

6. 制约性: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争端和制裁。

国际经济法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多元性、民主性、稳定性、互惠性和制约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种解释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

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

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一、引言国际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旨在使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有所了解,并能运用于实践中。

通过本次国际法课程的学习,我对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的适用性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本文将对这门课程进行总结与反思,以期对未来的学习与研究有所启示。

二、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在国际法课程中,我学习到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明确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以及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等相关概念。

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等特征。

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基础知识,我对国际法的适用性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运用。

三、国际法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其基本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部分。

国际公法规范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规范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学习国际法的法律体系,我对国际社会的运行机制和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为我今后的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国际法的适用与实践国际法的适用性是国际法课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国际法的适用受到主权原则、契约原则、平等原则等多重约束。

同时,通过学习案例和实践,我对国际法的实际应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例如,通过研究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国际争端。

这些实践经验对于我的法学研究和国际事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其发展趋势是国际法课程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我了解到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法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我认为未来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应该是跨学科的、全球性的,并且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992年4月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宣布联合
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前南斯拉夫各成员

克罗地亚
1991年6月25日独立
1991年6月25日独立
斯洛文尼亚 波黑 马其顿 黑山
1992年3月初独立 1991年11月20日独立 2006年6月3日独立
伏伊伏丁那 现为塞尔维亚自治省 科索沃 2008年2月17日宣布独立
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 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
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43条还规定会员国在安理会采取行动时,“依 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 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单独或集体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s, in pursuit of the Purposes stated in Article 1, 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1. The Organization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all its Members. 2. All Members, in order to ensure to all of them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resulting from membership, shall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assumed by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Charter. 3. All Members shall settle thei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in such a manner that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justice, are not endangered.

国际公法 笔记[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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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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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五)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

如1991年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这个时候是违反了国际法,依法承担责任,遭到制裁;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2.国际法不是法的话是什么?国际法不是法没有法律性,否定的角度与理由具体如下:第一,有学者从自然法的角度予以否认。

其代表主要是一些极端的自然法学派人物,如17世纪德国理性法学家普芬道夫。

他们完全排斥实在法,只承认自然法是法,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亘古不变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一切国际协议都可能被个别国家随意解除,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

第二,有学者从实在法的角度予以否认。

其代表人物主要是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英国法学家奥斯汀。

其根据“主权、命令、制裁”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但国际法缺乏“命令”,不是法律,其只不过是一部具有道义力量的行为规法或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而已。

第三,有学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予以否认。

他们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高调、摆设与不切实际的东西。

如比较瞩目的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特;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科索沃战争;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等,国际法都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与公然的破坏,其法律性值得怀疑。

3.国际法是法的话如何论述?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

第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第二: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

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条约)或默示(惯例)的协议,直接制订或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开始产生,通过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与斗争达成的协议而形成、变化和发展的。

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

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综观上述各种特征,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

国际法迄今仍然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因此,国际法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较弱的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但是,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此外,国际组织的有些决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问题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经国际认可的部分,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国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实施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

国内法是指制定和主要实施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国内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2)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所谓“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3)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即通过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保证在社会上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性质,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

主要体现在:(1) 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

(2)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3)阶级性的鲜明程度不同。

国际法同国内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阶级性。

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

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由于在国际社会,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像国内法那样明显。

(4)产生的方式不。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法律,它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或认可予以确定。

前者如签订国际条约,后者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和活动;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

(5)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像国内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而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如果是法的话,效力依据是什么?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这是从表面现象就可以观察到的。

首先,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因此,这些协议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其次,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虽然国际习惯法不是各国间的明文协议,但国际习惯法是各国在国际实践中普遍认同并反复适用而接受的规范,反映了各国间的默契,是一种不成文的协议。

第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并且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

国家参加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不可能只坚持自己的立场,要求国际社会成员都服从它,而必须对别国的主张有所妥协或让步,己达到各国利益和意志的协调。

国家间的协议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也必然要反映在协议中,如果协议的内容不体现国家的意志,甚至违背国家的意志,那么该国毋庸置疑地会拒绝该协议,反之,只有协议的内容反映了国家的意志,该国才会加入,它才会自动地遵守,对自己违反该国协议的行为,才甘愿接受制栽。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际法表现了国家的同意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

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国际社会或受害者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本质是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一国的国内法是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通过国家制定的,对其他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反映的是利益之争。

国际法同样是利益争夺的结果。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遵守的法,所以它不是根源于哪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关系,它是根源于国际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

具体地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力量的较量中逐渐形成的,各国都想在协约中争取对自己一方有力的规定多一些,但这种愿望不是上帝能够帮助实现的,他们要以自己的实力作为武器进行较量,自然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在较量中占据上风,能争取对己方更多有力的规定,而弱小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利益主张,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加入该协约,于是只能取得小利。

国际法的任何一项规定都是在这种你争我夺的较量中形成的,体现各个国家争夺利益的本质。

6.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的特点。

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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