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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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倪学伟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

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

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

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

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在国际法中,尽管有关于人权国际保护、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对战犯进行审判等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由个人来承受,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自考00247国际法学简答题

自考00247国际法学简答题

自考国际法学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5、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就是不就是法?思考什么就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就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就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就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就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瞧,法律就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就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就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就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就是二者的目标就是一致的———都就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与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与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就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就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就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就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就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就是法的一个部门,就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与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与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就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就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就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就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她国内政等原则仍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与谴责侵略与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的特征2

国际法的特征2

1、国际法的特征:首先,国际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国内法规范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饿,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最后,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一,国际法是i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第二,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第三,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社会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3、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制裁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因为:“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

(3)违反国将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4)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5)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5、国际法渊源: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国际法原则。

6、成为国际法主体具备要件:第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饿能力;第二,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第三,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7、国际法具备的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8、《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可以归纳出强行法的几项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仰(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第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此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这样的处于形成期的国家)与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至于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们只是国家承受国际义务的受益者。

第三,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第四,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尽管国际法在其发展的某些阶段不具备国内法的一切特征,但这也不能成为否定国际法是法的理由。

因为法律并非完全是由主权者发出的并以制裁的威胁保证其遵守的命令。

国际法无疑满足了法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它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第二,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三,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

可见,虽然国际社会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但国际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②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③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国际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主要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使得国家关系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更有秩序和可控性,其内在维护了正义和平,建立了友好合作的交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必须都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并统一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普遍的。

它们是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基本的准则和方针,受到所有国家的遵守,一般会被写入条约和公民法律中,并受到各国宪法的保护。

其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固定的。

它们是全球法律体系的基石、支柱和指导思想,构成国际法的基本结构,不能随时和地点而改变。

再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独立的。

它们对任何国家都是一致的,不受国家发展水平、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影响,任何国家不能偏离这些原则而孤立自己,总而言之,它们是国际法的“尺度与准则”。

最后,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公平的。

它们认为国家之间应当遵守平等、公正、尊重、信仰和友谊的原则,并不断维护文明交往,维护国际共同利益和多元文化。

1、平等主义:以一致的平等态度来看待国家,应当平等对待国家在经济、政治、文明等领域的发展水平。

2、合理使用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无理地占用他国的资源,损害他国权利或者利益,对他国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3、保持和平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以武力或者危害方式打击他国,应当保持和平、非武力的和解方式解决国际纠纷,不能越过政治上的自由框架来解决问题。

4、友好关系原则:友好是各国关系的基础,所有国家都应当遵守相互尊重、平等交往的原则,维护最基本的国际和平、友好关系。

5、维护国际共同利益原则:国家务必维护和保护共同的和平稳定,也要维护世界各国的利益,促进彼此的交流、互助、合作,更有效的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生活水平。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广泛性、固定性、独立性和平等性的特征,是国际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就是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应当努力维护并实现和平、友好、互助合作的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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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法是一个作为规国家运行,是国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五)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

如1991年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这个时候是违反了国际法,依法承担责任,遭到制裁;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2.国际法不是法的话是什么?国际法不是法没有法律性,否定的角度与理由具体如下:第一,有学者从自然法的角度予以否认。

其代表主要是一些极端的自然法学派人物,如17世纪德国理性法学家普芬道夫。

他们完全排斥实在法,只承认自然法是法,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亘古不变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一切国际协议都可能被个别国家随意解除,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

第二,有学者从实在法的角度予以否认。

其代表人物主要是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英国法学家奥斯汀。

其根据“主权、命令、制裁”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但国际法缺乏“命令”,不是法律,其只不过是一部具有道义力量的行为规法或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而已。

第三,有学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予以否认。

他们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高调、摆设与不切实际的东西。

如比较瞩目的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特;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科索沃战争;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等,国际法都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与公然的破坏,其法律性值得怀疑。

3.国际法是法的话如何论述?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

第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第二: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组成,与适用于国社会的国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

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条约)或默示(惯例)的协议,直接制订或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开始产生,通过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与斗争达成的协议而形成、变化和发展的。

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

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综观上述各种特征,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

国际法迄今仍然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因此,国际法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较弱的法。

4.国际法与国法区别?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但是,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此外,国际组织的有些决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问题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经国际认可的部分,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国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实施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

国法是指制定和主要实施于一国围的法律规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国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2)国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所谓“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性文件所谓“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以法律效力。

(3)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即通过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保证在社会上实施。

国际法与国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性质,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

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

(2)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3)阶级性的鲜明程度不同。

国际法同国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阶级性。

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

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由于在国际社会,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像国法那样明显。

(4)产生的方式不。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法律,它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或认可予以确定。

前者如签订国际条约,后者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和活动;而国法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

(5)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像国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而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如果是法的话,效力依据是什么?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这是从表面现象就可以观察到的。

首先,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因此,这些协议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其次,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虽然国际习惯法不是各国间的明文协议,但国际习惯法是各国在国际实践中普遍认同并反复适用而接受的规,反映了各国间的默契,是一种不成文的协议。

第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并且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

国家参加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不可能只坚持自己的立场,要求国际社会成员都服从它,而必须对别国的主有所妥协或让步,己达到各国利益和意志的协调。

国家间的协议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也必然要反映在协议中,如果协议的容不体现国家的意志,甚至违背国家的意志,那么该国毋庸置疑地会拒绝该协议,反之,只有协议的容反映了国家的意志,该国才会加入,它才会自动地遵守,对自己违反该国协议的行为,才甘愿接受制栽。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际法表现了国家的同意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

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国际社会或受害者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本质是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一国的国法是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通过国家制定的,对其他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反映的是利益之争。

国际法同样是利益争夺的结果。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遵守的法,所以它不是根源于哪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关系,它是根源于国际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

具体地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力量的较量中逐渐形成的,各国都想在协约中争取对自己一方有力的规定多一些,但这种愿望不是上帝能够帮助实现的,他们要以自己的实力作为武器进行较量,自然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在较量中占据上风,能争取对己方更多有力的规定,而弱小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利益主,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加入该协约,于是只能取得小利。

国际法的任何一项规定都是在这种你争我夺的较量中形成的,体现各个国家争夺利益的本质。

5.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的特点。

国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国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第二:国际法具有协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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