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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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改扩)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原铁道部《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南》(铁建设〔2009〕226号),结合当前技术管理水平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编制,严禁边施工边编制或施工完毕后补编。

第三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作为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纲领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中标的(改扩)建所有项目。

第二章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交底及管理

第五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部署、方案必选、施工顺序、工期安排、关键工序的工艺设计、重点工程的辅助设施设计、重难点工程安排、资源的配置、接口工程设计等,要做到重点突出、简洁实用。

第六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项目班子成员意见,要耐心听取施工班组的建议,包成施组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牵头负责编制。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前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研讨会,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职能部门和主要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施工组织编制完成后,由项目经理或或总工程师召开自评会,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签署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项目总工程师负责根据上级审查意见,在审批完成后10天内组织修改完善。对完善修改后的施工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施组技术交底会,项目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班组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确因施工条件变化或业主要求需要调整的,需按要求重新编制,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条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发放、交底、修改等情况,建帐管理并及时跟踪。项目部每月组织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形成记录并抄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三章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和原则第十一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铁路总公司、交通部、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

(二)国家、铁路总公司、交通部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指

南、验收标准、技术规程(暂规)等;

(三)现行行业施工、材料、机具设备等定额;

(四)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

(五)经批准的可研、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资料、纪要;

(六)经批准的业主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七)现场详细的施工技术调查报告、项目策划书;

(八)施工单位资源状况、施工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

(九)科学研究和实验成果;

(十)其它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要求,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注重与专业设计的结合、站前站后及专业工程间的接口与配合。

(二)施工组织设计要在施工组织调查和项目策划书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突出红线管理制度,铁路项目要明确制架梁、铺架工程和联调联试三条红线,公路市政项目要明确制架梁和路面施工顺序两条红线,其他工程类别项目可参考相关施组要求确定项目红线管理标准及制度。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总工期由关键线路确定,各节点工期可通过网络计划技术来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应突出关键线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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