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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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不起诉辩护意见

深圳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其家属,现提出对***作不起诉的辩护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

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

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嫌疑人***因父亲早逝,母

亲改嫁,从小是在缺少父母陪伴的环境下长大,缺爱

成长环境对其性格造成一定影响,案发当天是醉酒后

偶发的违法行为,且从犯罪客体来看,本案属于侵犯

财产权的犯罪,相比其它类型犯罪,社会危害性小。

且***造成的财产毁坏金额也非常小,犯罪情节可以说

是十分的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获得

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一一联系受损车主,一一进行了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了谅解。

四、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固定工作,不起诉有利于

其回归社会。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有很好的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目前在深圳市***地工作,在深圳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而且和家属也在同一个工作场所,有较好环境支持其回归社会。

五、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已得到相应的认知和提

升。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教育的意义远大于制裁,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其已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的认知,并表示以后要好好工作,要赚钱照家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本案的处理和社工的帮教,得到较好的认知和内心成长。

综上,请贵院充分考虑本案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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