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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伴侣动物的立法保护探究

【第一章】伴侣动物定义与动物法律地位

【第二章】中国伴侣动物现状概述

【3.1】东亚国家伴侣动物保护立法介绍

【3.2 3.3】伴侣动物保护司法案例与经验借鉴

【第四章】中国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建议

【结论/】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言

由于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虐待遗弃、非人道扑杀和处死伴侣动物现象日益严重,在道德约束难以有效的背景下,民众对伴侣动物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伴侣动物饲养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也需要立法予以调整。从表层而言,对伴侣动物进行立法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权利,如禁止虐待遗弃限制了人对猫狗这类"特殊物"的任意处置权、加强繁殖贩卖管理限制了人的自由贸易权等等,这也是部分人强烈反对伴侣动物立法保护的原因所在,他们担心既得利益受损、恐惧法律地位不及动物。然而从深层次来看,由人类不良行为产生的大量问题既不利于城市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更不利于人类下一代的文明延续,如流浪猫狗易传染疾病、食用猫狗易激发矛盾、虐待猫狗易扭曲孩童心理等等,影响社会健康发展。因此针对当前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与空白,有必要在理论上对伴侣动物法律保护进行分析探讨,为立法者提供思路和建议。此处伴侣动物法律保护,是以保障伴侣动物基本福利为目的,通过具体规范人的行为来解决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实现人类与伴侣动物的和谐共处。

由于笔者在研究生学习阶段一直对动物保护话题有着浓厚兴趣,期间阅读了大量动物法律保护方面的书籍和文章,对我国相关领域理论研究现状有较为深入地了解;因此在论文选题时,笔者综合已有研究成果、针对研究空白,选择了"我国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研究"作为的题目。国外学者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是否给予动物法律"权利"或"福利"、伦梳理及如何更好完善动物福利等方面,代表性学者与著作有:汤姆雷根、卡尔科亨著《动物权利论争》、汤姆雷根著《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等。国内学者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动物是否应当立法保护、动物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界定、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与如何确定保护程度等方面,代表性学者与著作有:常纪文著《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刘宁著《动物与国家:现代动物保护立法研究》、高利红著《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等。该领域带头学者主要是社科院常纪文老师,他长期专门研究动物法律问题,将动物保护话题提升到社会舆论关注领域;同时其它学者也开展了相关研究,如西北政法大学的孙江教授,他所在的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自成立 5 年以来一直专注于动物保护,期间成果丰富,出版了《让法律温暖动物》系列著作。此外,国内相关法律草案也为立法者提供了选择途径,如《中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动物保护法》、《中国动物福利法》等,其中《中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已于2010 年 6 月通过社科院上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体而言,专门针对伴侣动

物开展的研究较少,主要是将其涵盖到动物这个上位概念进行分析。随着我国对动物保护研究程度日益加深,对伴侣动物专门研究的学者也逐渐增多,相关法学理论也日趋完善和成熟,具体体现为:领域细化、程度加深,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国国情化。

本文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由于大部分文章在介绍伴侣动物现状时只涉及到了立法现状,鲜有对其社会现状进行阐述,因此笔者以虐待遗弃、非人道扑杀处死为重点,通过详述伴侣动物在中国的社会现状,弥补这一方面的研究空白,奠定开展研究的必要性。第二,以犬只管理为突破点,评析现有伴侣动物立法在监管与收容方面存在的执法问题,以明确现行执法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内容提出法律建议。第三,在介绍域外立法经验时,选择了与中国历史风俗相近的东亚国家及地区,即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引入大量典型司法案例以了解域外法律适用情况,为中国进行域外司法借鉴时提供样本。第四,首次提出加强对伴侣动物繁殖与贩卖的管理、限制各地频现的政府"灭犬运动",以"注重前期管控"和"规范政府行为"两类方式,结合绝育方式事先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伴侣动物数量过剩问题,使政府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不能任意扑杀,既尊重了民意又保障了伴侣动物福利。第五,首次在立法理论研究中介绍了 TNR 制度,为解决流浪伴侣动物问题提供了国际认可并广泛采用的有效途径;同时还介绍了收容所和保护基金这两类实用性、操作性极强的制度,为伴侣动物的救助与长远立法设计提供了制度和资金支持。

第一章伴侣动物定义与动物法律地位

明确伴侣动物定义和动物法律地位,是开展我国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的重要性体现为:综合域外相关立法定义后,对中国伴侣动物定义进行分析和界定,有利于确定文章研究对象的含义和范畴;同时动物法律地位关系着国家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场与走向的基本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为伴侣动物保护提供法律上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一、伴侣动物定义

(一)域外相关立法的定义

对伴侣动物的定义,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采取的态度与方式不同,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只在定义"动物"时采取罗列方式将伴侣动物涵盖在内,没有对伴侣动物单独进行定义。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美国《动物福利法》将"动物"定义为"任何活的或死的狗、猫、猴(非人灵长类哺乳动物)、豚鼠、仓鼠、兔或其他温血动物,用于研究、测试、实验或作为宠物目的,狗指包括用于狩猎、安全、繁殖目的之所有犬只。"而英国《动物福利法》甚至对"动物"都没有做出法律上的定义,只有在《动物园许可法》规定"动物包括哺乳类、鸟类、两栖类、鱼类、昆虫和其他非植物或菌类的多细胞组织分子。"可见英美两国立法并不纠结于"动物"或者"伴侣动物"法律概念的具体含义,在法律适用时可以根据哪些动物属于伴侣动物。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中,有的由于历史原因或移植

因素,受英美立法影响较深,也未对"伴侣动物"作出明确法律定义,如:韩国《动物保护法》第 2 条、香港地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 2 条。

另一类,采取单独定义"伴侣动物"法律概念的方式,以区别于其他种类的动物。以部分国际条约和国家地区立法为代表,如:1987 年《保护宠物动物欧洲公约》第 1 条、?葡萄牙《动物保护法》第 8 条、奥地利《联邦动物保护法》第4 条、台湾《动物保护法》第 3 条,及日本《家庭动物饲养及保管基准》第 2 章"定义"中规定"家庭动物又称伴侣动物,指为了培养情操涵养、生态观察等在家庭饲养的观赏动物以及伴侣动物。"

(二)中国伴侣动物的定义

在研究和分析域外相关立法对伴侣动物的定义之后,相应地需要明确其在中国如何做出定义。虽然现有立法中没有专门涉及伴侣动物定义的规定,但国内法学界已有少量法律草案形式的研究成果公布于众,如常纪文教授主持的《中国动物保护法》、《中国反虐待动物法》和孙江教授主持的《中国动物福利法》。从以上法律草案中可以看出国内法学界对伴侣动物定义的基本态度和走向,故笔者将此与域外立法结合,作出自己对伴侣动物定义的理解。

1.法律草案中的定义

《中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第 63 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宠物动物也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被人们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等。一旦某一不被法律所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个体被作为宠物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终身被视为宠物动物。国家禁止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动物饲养。"《中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第 80 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宠物动物也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单位、个人和组织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等。一旦某一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动物?个体作为宠物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被视为宠物动物。"《中国动物福利法》(专家建议稿)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宠物动物'是指陪伴人类的已经被驯化或特殊处理的生物,包括宠物猫、宠物狗等。"

《中国动物保护法》与《中国反虐待动物法》二者定义的区别在于:前者明确将野生动物排除在伴侣动物范围之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后者并未作出该类规定。从这点来看,前者较于后者在法律定义上更有周延性,在法律体系上更有统一性,能避免出现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范围上的冲突。《中国动物福利法》

相较前两部而言,显得较为简易,在伴侣动物范围上也未作相关规定;同时最明显不足是,它最后所用词是"生物"而不是"动物",众所周知生物不仅包括动物,还包括植物、细菌、真菌、病毒等,可见该定义在用词上显得不够严谨。

2. 笔者对伴侣动物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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