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国企贯彻“三重一大”重大决策必须集体决定

策制 度的意见 》 ,要求各地 区各部 门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
并 重组 涉 及 的 资 产评 估 增 值 、债 务 重 组 收 益 、土
地房 屋 权 属 转 移等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在 加 大金 融 支 持力 度 上 ,鼓 励 商业 银 行 对 兼并 重组 后 的企 业 实
《 意见 》提 出:为全面贯彻党 的十七 大和十七届
国务 院 再促 兼并 重组
国务院办公厅 2 1 年 9 6日发布 《 00 月 国务 院关
于促进 企业兼 并重组 的意见 》 ,决定 以汽 车 、钢铁 、 水泥 、机 械制造 、电解 铝 、稀 土等行业 为重 点 ,再 次力 促优 势 企业 实施 强 强联 合 、跨 地 区兼 并 重组 、 境外并购和投 资合作 。
,
} 国务院确定七大战略新兴产业
1
资子 企 业 ;上 海 船 舶 运 输科 学研 究 所 整 体并 人 中
国海 运 ( 团 )总公 司 ,成 为其 全 资 子 企 业 。至 集 此 , 国资 委履 行 出资 人 职 责 的 企业 由 1 5户调 整 2
为 1 3芦 o 2
— —
国务院 2 1 0 0年 9月 8日召开常务会议 ,审议并 原则通 过 《国务 院关于 加快培育 和发展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的决定 》 ,确定 了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 的重点方 向、主要任务 和扶持政策 。
四中全 会精 神 ,切 实加 强 国有企 业 反腐 倡廉 建 设 ,
进一 步促进 国有企 业领 导人员廉 洁从业 ,规范决 策
行 综 合 授 信 。在 资本 市 场 的配 合 上 ,鼓 励 证 券 公 司 、资产 管 理 公 司 、股 权 投 资基 金 以及 产 业 投 资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6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6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2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52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7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6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 69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72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8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8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12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23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3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41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50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5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8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61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精-源自央企]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精-源自央企]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https://img.taocdn.com/s3/m/7630fee6dd3383c4bb4cd29e.png)
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公司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集团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公司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二)公司向银行贷款;(三)公司股利分配;(四)公司内部委托贷款;(五)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六)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七)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八)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九)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十)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大额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原则(一)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二)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总监、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三)预算管理原则。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一)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二)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银行贷款事项;(三)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四)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购;(五)10万以上(含10万)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六)100万以上(含100万)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不含工资、劳务费等)及50万以上(含50万)年度预算外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天津市政建设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市政建设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就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及监督落实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工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入分析、规范完善,加强监督、抓好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和工委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集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确保资产安全、干部安全,提出实施办法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1、贯彻落实“三重一大”是集团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集团作为投资企业,历来是高风险区域,决策安全是集团的第一安全。
自成立以来,集团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给与高度重视,2007年7月-8月,连续制定下发了《天津市政建设集团党委议事规则》(市政建设党【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建设党【2007】18号)、《市政建设集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市政建设党【2007】23号)等三个配套文件,对集团党委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具体方式以及“三重一大”的内容和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下发了《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关会议制度(试行)》(市政建设党字【2009】9号),对党委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的范围、程序、原则进行了明确。
同时,制定颁发了《天津市政建设集团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政建设集团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投资和资产处置、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界定。
总体看,各公司在执行集团各项制度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没有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但没有失误不代表没有隐患,如果不认真对待、妥善加以解决,潜在隐患就会成为实际风险,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贯彻落实“三重一大”是建设投资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国有企业廉政教育大会贯彻落实意见

国有企业廉政教育大会贯彻落实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强化企业廉政意识和纪律约束,确保企业风清气正,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国有企业党委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中。
各级党委要将企业廉政建设列为日常工作之中,在工作计划、目标考核、奖惩措施等方面加强督导和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地生根。
二、创新教育方式,提高教育质量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创新廉政教育方式和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注重讲求效果,加强教育监管和评估,深入挖掘问题表现形式,全面防范风险隐患。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追责问责各级廉政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纪法意识,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将廉政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中。
同时,要依法行政,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不守纪法、违反廉政纪律行为进行严厉处理,保证企业风清气正,先进性和纯洁性得到维护。
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在文化建设方面要启发员工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对于企业文化传承和延续的作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加强监管,筑牢制度防线国有企业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企业对内对外的监管制度。
在各级管理流程和制度优化方面,要逐步将廉政要求贯穿于企业流程管理之中,确保制度的针对性和完善性。
加强制度执行监管力度,筑牢防线。
以上是我们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
只有进一步强化企业党建工作,提高领导水平和执行力度,才能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8•【字号】宁政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6〕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现将市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2006年5月)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规范与完善改革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渐显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1、各部门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应符合全市“十一五”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和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c0a2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7e.png)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2001年11月6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脱困成果,努力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竞争力为目标,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继续落实“四创新一配套”的工作措施,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步伐,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1)到2005年,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更为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更好地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2)到2005年,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国有小型企业全部完成改制改组。
除极少数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其余企业的国有股权应逐步降低为相对控股或参股,真正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到2005年,力争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以及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4)到2005年,国有企业亏损面控制在20%左右,亏损额进一步降低,企业资产质量低、债务沉重、财务风险大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效益水平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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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
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
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
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
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
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
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
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
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
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
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
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
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
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
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
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
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
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
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
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
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
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
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
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
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
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
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
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
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
“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
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
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
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
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
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
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
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
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
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
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
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
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
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
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
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
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
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
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
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
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
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
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