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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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它为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行业、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从业许可证(或核准书、备案表等),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所需营运资金量的10%;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量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的差额。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符合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确定调查人员、尽职调查、资金需求量测算、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核与审定等环节。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积极营销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也可以接受客户的主动申请。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五条借款人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经初审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客户填写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客户应在借款申请书上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和有效。客户经理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收集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贷前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完整性、信息核实等原则。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第二十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调查结论。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核人发现基础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遗漏的,或有重大失误的,有权要求调查人员进行修改或重新调查。审核人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及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县级联社分管客户部门的领导审定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定人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审查与审批程序包括:审查、撰写审查报告、报告的审核和审定、审批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审查部门或岗位进行贷款审查。

第二十四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料完整性。主要包括借款人资料、担保资料、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

(二)业务合规性。主要包括信贷准入政策、借款人主体资格、评级授信的合规性等。

(三)财务因素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要通过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和同业分析等,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的合理性。

(五)担保可行性。主要审查担保是否合法、足值、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等。

(六)风险分析及防范。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担保风险等进行分析和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内容撰写审查报告。审查人员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内容的全面真实性、审查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核人员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分管审查部门的领导审定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定人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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