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住房商用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住房商用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各类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等。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 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借款人采用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的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采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所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1——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八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五)支付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一)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2——(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40%;(三)购买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5%。

(四)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个人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贷款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要按照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八条个人贷款应遵循“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类客户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

(二)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三)借款人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经评定信用等级原则在BB级(含)以上。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一、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小金库” 。

二、严禁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

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发放、资产处置等业务经营活动中,收受他人现金或占有股份。

四、严禁发放虚假贷款和开立虚假账户(卡)。

五、严禁将柜员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六、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七、严禁伪造、变造、窃取、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八、严禁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章、客户印鉴。

九、严禁假借农村信用社名义代客理财。

十、严禁开具虚假的保函、资信证明、资金证明、存款证明。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条款释义一、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小金库” 。

1.账外经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账册等方式,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

2.“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或资产。

主要表现形式为:隐匿收入(包括用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佣金、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包括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虚列利息支出、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转移)资产(包括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 ,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 ,转移清收的不良资产设立“小金库” )等。

二、严禁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

1.侵占资金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

2.挪用资金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挪作他用。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明确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对象,选择适合的贷款业务品种〔一〕受理的对象根据省联社《信贷管理根本制度》规定,受理个人贷款的对象是在农村信用社效劳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目前某某联社受理的自然人贷款是居住在某某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申请贷款的根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原那么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4、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5、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重点调查借款人是否具有恶意逃债行为,认真分析不良信用记录的形成原因,判断是否是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信贷业务品种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适用〕;2、“安居乐”农户建房贷款〔农户适用〕;3、“农家乐”观光业贷款〔农户、个体工商户适用〕;4、“致富通”专业大户生产经营贷款〔专业大户、业主适用〕;5、个人综合消费贷款;6、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不适用公职人员〕;二、各贷款品种需要的条件〔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 1、已按《某某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管理方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2、家庭主要成员〔18岁以上〕承诺愿意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承诺书〔见川信联发[2007]100号附件1〕;3、用信额度严格按《某某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管理方法》的授信规定进行授信:农户信用等级为优秀其授信额度不超过家庭净资产的50%,单户可在40000元以内用信;农户信用等级为较好其授信额度不超过家庭净资产的30%,单户可在20000元以内用信;农户信用等级为一般其授信额度不超过家庭净资产的15%,单户可在10000元以内用信,分值在50分〔不含〕之下的不得授予信用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具有固定期限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业务流程。

其程序为: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人所在行业可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公共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
第七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

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其中:
(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

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支用和不可循环支用两种方式。

其中不可循环支用可一次性支用,也可分次支用。

(一)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已支用贷款金额在偿还后还可再次支用。

(二)不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多次支用借款。

但已支用贷款额度在偿还后,不可再次使用。

第九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不循环支用且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含);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含)。

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含);质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保证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

贷款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额度失效。

借款人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十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经办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应在接到经办社通知后30天内签订借款合同和配套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贷款。

借款人分次支用、循环支用贷款时,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经办社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

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日期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

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
(一)农村信用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

如借款人要求更换还款账户或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向原经办社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政策、业务管理的需要必须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如借款人有充分理由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在双方未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办社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担保物或担保人发生影响担保能力的变化,债权保护措施可以是下列一种或几种: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2.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3.按合同约定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4.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5.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经办社在贷后管理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停止向其发放尚未支用的贷款额度,必要时应依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三)个人信用等级下降;
(四)未履行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的债务;
(五)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
(六)拒绝或阻挠贷款经办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经办社的;(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