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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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

(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

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

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

(一)积极发展对象

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

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

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

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

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等。

(二)限制发展对象

1、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和公司;

2、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的行业,如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五小”行业以及小造纸、小化工、小冶炼等面临淘汰关闭的行业或企业;

3、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担保方式和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低贷款金额为30万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贷款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年。

采取房屋抵押方式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为5年;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期供)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的(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30%),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采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采取信用方式的,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执行利率的确定

贷款执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浮动比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动范围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具体根据我行定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利率调整方式

利率调整方式由我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可保持不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采用贷款利率“当日调整”、“按月调整”、“按季调整”等方式,但暂不能采用“每年一月一日调整”或“满一年调整”的调整方式。

第十条还款方式

(一)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二)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采用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组合还款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与投资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店面装修改造等,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

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一)房屋抵押方式

1、抵押房屋的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经办行所在城市的市区行政范围之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楼龄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

(4)对部分区域的标准化厂房和仓库要谨慎介入并报总行审批;

(5)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对于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楼和酒店房屋严格限制介入;

(6)严禁介入农业用房、宅基地房屋、集体用地的房屋、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7)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2、抵押率的确定

(1)以普通住宅作抵押的,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

(2)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

(3)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4)抵押率超过以上规定的,上报总行审批。

3、抵押物价值确定

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

主要包括专业担保机构保证和市场开发商(或管理者)保证。

(1)专业担保机构应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和管理;

(2)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保证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

(3)上述法人机构提供担保的同时,我行尽可能掌握借款人的其他有效财产作为法人担保方式的补充;

(4)法人机构保证方式需依照我行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人审批。

2、自然人保证: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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