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品种介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品种介绍一、一号棉花合约的基本条款交易单位5吨/手(公定重量)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合约交割月份1、3、5、7、9、11月交易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30-3:00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交割品级基准交割品: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符合GB1103-1999)替代品及其升贴水,详见交易所交割细则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的内地交割仓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交易代码CF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二、棉花的基本知识(一)棉花常识棉花属于锦葵目棉属,有四个栽培棉种组成,即亚洲棉、非洲棉、陆地棉(又叫细绒棉)、海岛棉(有叫长绒棉)。
目前我国植棉的主要品种为陆地棉,其次是长绒棉(主要在新疆一些地区)。
棉花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也是仅次于粮食的第二大农作物。
(二)棉花的分类按物理形态分,分为籽棉和皮棉。
棉农从棉棵上摘下的棉花叫籽棉,籽棉经过去籽加工后的棉花叫皮棉。
通常所产的棉花产量,一般指皮棉产量。
按加工用机械不同,分为锯齿棉和皮辊棉。
锯齿轧花机加工出来的皮棉叫锯齿棉,皮辊轧花机加工出来的皮棉叫皮辊棉。
一、二号棉花合约交易标的物均为锯齿棉。
(三)棉花的储存棉花的储存要求交通便利、防火、通风、防潮、防止发生霉变等,特别是防火,棉花储备库都是特级防火单位。
棉花在符合储存的条件下,保质期较长,一年之内品质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超过一年,即使品质有一些变化,一般也不会影响使用。
储存时间过长的棉花,会影响到色泽和品级。
三、棉花新规则2009年11月11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一号棉期货部分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从CF1011合约开始执行新的规则制度。
新合约覆盖更多可替代交割品级,也使得郑棉价格更具广泛代表性,升贴水设置合理体现新疆棉与内地棉、三级与四级棉、马克隆值的品级和品质差异,更加切近现货交易,修改主要包括:1、棉花仓单不通用即投资者只能到仓单所载明的指定仓库提取对应货物。
交割库管理制度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菜籽油交割行为,保证菜籽油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菜籽油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有丰富的油脂仓储管理经验;(七)交通便利,有较强的进出装卸能力;(八) 具备储存菜籽油的条件,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及样品室符合规定要求;(九)具备交易所规定的菜籽油质量检验设备,具有菜籽油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十)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十一)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割仓库协议书》。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花生期货5月合约交割相关要求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花生期货5月合约交割相关要求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62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62号
关于花生期货5月合约交割相关要求的公告经研究决定,自PK2505合约开始,花生期货所有5月合约,采用车(船)板交割方式的商品,须在有恒温库的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进行。
没有恒温库的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不为花生期货5月合约提供交割服务。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5月31日。
郑商所组合行情相关情况说明-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商所组合行情相关情况说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市场发布成交行情(报文PID为0x12004)、最优组合报价(报文PID为0x13016),不直接发布最优组合行情数据。
成交行情已经包含了组合委托产生的行情。
交易所直接发送的最优组合报价不能视作组合行情,不能作为投资者进行组合套利交易的依据。
最优组合行情应由行情接收端软件根据交易所发布的成交行情数据推导计算形成,具体推导公式如下:组合行情有五个行情要素:合约代码、最优买价、申买量、最优卖价、申卖量。
组合行情各要素推导公式如下:
说明:如果近月合约买量、近月合约卖量、远月合约买量、远月合约卖量四个量中有的一个为0交易所都不会接收该组合委托的报入,系统会返回“单方无报价时不接受期货组合定单”。
下面以WS901/WS903为例说明以上推导公式。
假设当前市场有如下成交行情:
则相应的WS901/WS903的组合行情如下:。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PTA期货交易制度介绍

符合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详见《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
交易所指定仓库
合约价值的6%
不高于4元 /手(含风险准备金)
实物交割
TA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06年12月9日 郑州
PTA期货合约:交割标准
• 符合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1612·1-2005)质量 标准的优级品PTA
作为工业品,PTA的内在质量稳定 只要按要求运输和储存,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异 好处:避免退出月份对市场影响,有利于套利
2006年12月9日 郑州
PTA期货交割:交割费用
交割手续费 2元/吨
仓储费 (含保险) 0.4元/吨.天
入库费
不超过 10元/吨
出库费
不超过10 元/吨
检验费
2100元/样品 (折合7元/吨)
2006年12月9日 郑州
2006年12月9日 郑州
2006年12月9日 郑州
2006年12月9日 郑州
2006年12月9日 郑州
交易品种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交割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
交割品级
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易手续费 交割方式 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所
仓库和货主共同抽样,寄送质检结构,仓单生成后仓库
为质量负责。
质检机构自收到每批样品的次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做出检
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交割仓库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投资者。
2006年12月9日 郑州
PTA期货交割:质量免检
• 工业品+大厂+品牌,质量统一和稳定,不是问题 • 检验目的在于界定各方责任,防止货物经过流通环
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强麦、硬麦)品种介绍
其他指标符合GB 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2)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3)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三等硬白小麦符合 GB1351-2008《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诚信 专业 创新 图强
第1页
投资者教育系列之品种介绍篇
二、小麦(强麦、硬麦)的交割规定与特点 (1)强麦: 图 1 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标准、替代品及升贴水
注:1、一等优质强筋小麦升水30元/吨; 2、标准品交割价=交割结算价; 3、替代品入库注册仓单时,按照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转化为统一的标准仓单; 4、同等级优质强筋小麦的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其中,霉变粒小于
投资者教育系列之品种介绍篇
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强麦、硬麦)品种介绍
一、小麦期货合约的基本条款
强麦合约
交易品种
优质强筋小麦
交易代码
WS
交易单位
10 吨/手
报价单位
元/吨
交割月份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Depository Banks Designated by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3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29日施行)(Approved after examination at the 14th Session of the Fifth Council of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and implemented since August 29, 2013)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法规、政策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规定,结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subject to the actual needs of futures trading, State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at are applicable, Trading Rules of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and Detailed Rules for Futures Clearing of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for the purposes of standardizing the futures margin depository business of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ZCE), ensuring the safe custody of futures margin and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futures trading,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futures market.第二条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提供期货保证金存管和出入金等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强麦、硬麦)品种介绍
GB 1351-1997。标准适用于收购、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小麦。
根据2006年、2007年全国小麦质量会检结果(3500份样品),本着新老标准
尽可能衔接,同时与国际标准基本保持一致的原则,并根据各小麦主产省和农业
部门的意见,新标准确定硬度指数(HI)大于等于60的为硬麦,45~60的为混合
麦,小于等于45%的为软麦。
等于2.0%)贴水10元/吨。 优质强筋小麦交割包装规定: 强麦采用麻袋包装。强麦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包装物价款在标
准仓单的所有权转移时一并结算。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每年核定并公布。未公布 的,执行上年度标准。2007/2008年度,强麦包装物为140元/张。
优质强筋小麦仓单有效期: 强麦: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图 2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与国家推荐优质强筋小麦标准对比
(二)、品种特点: A、优质强筋小麦品种特点: (1)、专用。主要用于加工制作面包、拉面和饺子等要求面粉筋力很强的食 品。 (2)、内在品质要求高。由于面粉加工企业对优质强筋麦的内在指标有一定 的要求,优质强筋小麦合约对小麦的降落数值、湿面筋、拉伸面积、稳定时间有 严格的要求。对其品质的把握一般需要了解品种和产地。 (3)、品种相对单一。由于我国种植条件的限制,因此并不是所有优质品种 都能达标。一般来说,种植达到一定规模的一些品种易于达标,比如豫麦34、郑 州9023、藁城8901、955159(济麦20)等。2007/2008年度,由于小麦品种退化 等原因,优质强筋小麦品种发生了新的变化,有些品种已逐渐退出或减少种植 , 如藁城8901、豫麦34等,一些新的小麦品种逐步占据上风,如郑麦366、西农979、 藁优9415、济麦20等。 (4)、分布比较固定。由于土质、气候的影响,主要分布在河南的北部大部 分以及南部的驻马店、许昌等地;河北的石家庄、衡水、邢台;山东的德州、聊 城、泰安、济宁等地达标率比较高。 (5)、生产、消费在不断增加。近两年,在国家大力推广优质小麦的政策下, 优质品种小麦的播种面积大幅增加;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面粉精细化的 要求在逐步提高,消费习惯也在发生变化,这些都影响着优质强筋小麦的消费量。 总体趋势是优质强筋小麦消费量在逐年缓慢上升。 (6)、达标条件要求高。对气温、气候、种子、田间管理、种植条件、储存等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商发[2013]210号【发布部门】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商发〔2013〕210号)各会员单位、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平稳运行,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年8月29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法规、政策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规定,结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提供期货保证金存管和出入金等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存管银行进行管理,交易所、存管银行及其有关业务人员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二)注册资本达到 100 亿元人民币,总资产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分支机构在 600 个以上,且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四)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六)具有符合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要的设施和技术水平,具备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且最近3年系统运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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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2003年2月2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20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正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 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 致使10% 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时, 交易所应暂停交易, 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十五条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交易所对出市代表资格进行年检。
第十九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条出市代表应提前进入交易大厅(上午20 分钟;下午10 分钟)做开市准备;开市后30 分钟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场务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特殊情况须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收市后应在30 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交易期间席位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出市代表须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二条出市代表应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二十三条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应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市代表应将交易所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携带器械、提包、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四)未按要求在交易大厅内着装;(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六)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七)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八)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九)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十)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十一)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会员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
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三十条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条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一)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二)网络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第三十三条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第三十四条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除须具备前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二)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二)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四)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应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三十七条会员自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之日起七日,应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三十八条会员远程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由交易所组织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
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三十九条会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
第四十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
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四十一条会员必须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
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
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须事先报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远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销:(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席位的;(三)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四)利用远程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五)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
第五章价格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应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 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二)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
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六)涨跌。
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
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交易指令分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 手。
市价指令每次不超过200 手。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 手。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限价指令可以预备指令的形式提前制作。
当进入交易系统后即为限价指令。
每个席位每一交易品种当日制作预备指令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0 手。
市价指令是没有标明具体价位,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报价)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
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当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
第四十五条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 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 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 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章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六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四十七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