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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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十项基本制度)2019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十项基本制度)2019

常态化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十项基本制度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的基本要求,具有“底线性”、“强制性”。

)一、感控分级管理制度二、感控监测及报告管理制度三、感控标准预防措施执行管理制度四、感控风险评估制度五、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六、侵入性器械/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七、感控培训教育制度八、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制度九、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十、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感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感控工作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底线要求,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感性,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重视并做好感控工作。

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防控能力,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传播,杜绝医源性感染发生,防范化解感染暴发风险,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感控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感控制度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感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本机构感控委员会的作用,明确感控管理部门、医务、药学、护理、临床检验以及各临床科室的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并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感控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见附件),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制度措施,加强全过程管理。

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指引 (2)二、清洁与消毒指引 (4)三、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指引 (15)四、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死亡患者处置指引 (16)五、重点科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17)一、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指引(一)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应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WS/T311-2009)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卫办医函〔2020〕65号)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应进行个人防护全员培训,提高防护意识,熟练掌握新冠肺炎防治基本知识、方法与技能。

规范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

(三)降低医务人员暴露风险。

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区、隔离病区设置三区两通道及缓冲间,有条件的可设置负压病房;普通病区设置过渡病房(室),收治待排查患者。

(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标准预防措施,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做好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根据诊疗护理操作中可能的暴露风险选择适当的防护用品,具体如下:1.可能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戴护目镜/防护面屏、穿防渗隔离衣。

3.可能出现呼吸道暴露时,戴医用外科口罩。

(五)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接诊患者疾病的传播途径,参照《医院隔离技术规》(WS/T311)选择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或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严格落实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等隔离要求。

(六)在新冠肺炎流行中高风险地区,按照接触新冠肺炎风险,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增加飞沫隔离、接触隔离的防护措施。

在为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患者进行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增加空气隔离防护措施。

根据不同工作岗位暴露风险的差异,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选择防护用品,并根据风险评估适当调整,做到以下防护:1.一级防护:预检分诊点,普通急诊留观区,门诊,普通病区,重症监护病房,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区,医务人员医学观察区,隔离病区的潜在污染区工作人员,以及进行普通患者手术,非新冠患者的影像检查与病理检查,发热门诊及隔离病区外的安保、保洁、医疗废物转运等工作人员;一级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工作服、一次性乳胶手套或丁腈手套等。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为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确保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职责1、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填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疫情报告,并妥善保管各种资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同时负责收集和代报责任范围内的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报告的传染病信息。

3、对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及疫情报告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同时承担责任范围内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医生的培训工作.4、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医院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设立具体部门科室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日常管理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对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资料进行汇总分析.6、落实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针对实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疫情报告的漏报率、及时率、完整率和准确率等指标,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考评,奖优罚劣,不断提高传染病报告质量.二、医护人员传染病诊疗登记、报告制度(一)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等相关记录1、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14岁以下儿童需填写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9项基本内容。

《门诊日志》应由临床医生填写,病名项目应填写诊断的病名,不能填写症状;对于门诊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可指定其他具备医护资质的人员协助填写除诊断项目外的相关内容,待病人就诊结束,由接诊医生填写诊断内容,并签名确认.县直医疗单位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医院HIS信息化管理,完善《门诊日志》9项基本内容的查询,增加传染病病例自动提示功能,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降低传染病的漏报率.2、《出入院登记》实行床位负责制,所有病例均需进行《出入院登记》,由负责其床位的临床人员负责填写。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一、内容描述大家都知道,医疗机构是保障我们健康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每位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医疗机构必须要做好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制度,就是为了让大家了解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实施这些措施。

首先这个制度强调了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我们要认识到,任何一次感染都可能给患者带来生命危险,同时也可能影响医务人员的健康。

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做好各项预防措施。

其次这个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如何合理设置医疗机构的感染防控组织,如何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如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等等。

这些措施都是基于实践经验和专业研究,能够有效降低感染的风险。

1. 背景介绍: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医疗机构是一个人流密集、病菌容易传播的地方,特别是在患者身体抵抗力较弱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感染的影响。

一旦医疗机构出现感染事件,不仅会危及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很大的压力。

因此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机构的感染风险,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的稳定提升。

所以制定《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是十分必要的。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这个制度的具体内容吧。

2. 法律法规:阐述相关政策法规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意义在《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这篇文章中,关于法律法规的部分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说说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它们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

首先大家都知道,医疗机构的感染预防与控制关乎患者的健康与安全,更关乎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而政策的制定正是基于这些基础原则,像一把双刃剑,既能指引我们前行的方向,也对违规操作构成警示和约束。

这些法规就好像是行动的指南针,为医护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医院预防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职责(3篇)

医院预防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职责(3篇)

医院预防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职责医院预防保健科是医院中的一个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与疾病的预防、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相关的工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院预防保健科的工作制度及职责。

一、工作制度1. 岗位设置:医院预防保健科需设立科室负责人、医生、护士和管理人员等岗位,其中科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较高的管理能力。

2. 工作计划: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工作计划应包括定期的健康体检、疾病防控和健康宣教等活动。

3. 人员培训: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可包括疾病防控知识、健康管理技巧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4. 资源管理: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做好相关资源的管理,包括人员、设备和资金等方面。

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5. 工作流程:医院预防保健科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包括就诊登记、健康评估、健康咨询和随访等环节。

工作流程应清晰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患者理解。

二、职责分工1. 疾病防控:医院预防保健科应负责制定和实施疾病防控方案。

其中包括疫苗接种、传染病监测和流行病调查等工作。

同时,还应加强对患者的健康宣教,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 健康教育:医院预防保健科应负责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包括健康讲座、宣传册和海报等形式。

健康教育的内容可涵盖疾病预防、饮食与营养、运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

3. 健康体检:医院预防保健科应负责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工作。

体检内容应包括身体检查、各项化验和影像学检查等。

根据体检结果,科室应给予相应的健康评估和建议。

4. 健康管理:医院预防保健科应负责进行健康管理工作。

通过对患者的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帮助他们管理自身健康,防控慢性病的发生和发展。

5. 统计报告:医院预防保健科应负责相关统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包括疾病统计、健康宣教和健康管理的效果评估等方面。

6. 团队合作:医院预防保健科应与其他科室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医院的综合预防保健工作。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穗卫疾[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卫疾〔2009〕35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医院防疫工作规范和医院防疫工作规范的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卫防〔2000〕26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部分传染病防制工作第二部分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与管理工作第三部分免疫规划工作第四部分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第五部分慢性病防治工作指引第六部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第七部分结核病防治工作第八部分健康教育工作第九部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一部分传染病防制工作一、工作指引(一)传染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1.组织机构与制度(1)医疗机构成立以院领导任组长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小组,组长为疫情报告管理的责任人,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2)每所医疗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织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履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职责。

(3)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及有关科室有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疫情报告、登记和管理工作,人员设置可参考感染科人员配备;医疗机构应配置专用电脑、电话、网络等必要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以保证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工作顺利开展。

(4)建立传染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制度。

①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制度:应包括电脑网络管理维护、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登记、审阅、查重、录入和报送工作流程、节假日值班制度以及保证网络直报工作正常运转等方面的规定。

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七篇)

卫生防疫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规和疫情报告制度,出现甲类传染病应立即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乙类不得超过____小时,做到准确及时,不漏报,不错报。

2、建立传染病分类登记统计制度,卫生防疫人员要每二周检查一项门诊,病房和村卫生所,执行传染病分类,登记统计情况,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搞好卫生防疫工作。

3、卫生防疫人员每月到农村一次,检查村卫生所防疫工作情况,积极开展除害灭病为中心,“两管五改”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4、控制首发传染病例,甲类传染病应就地隔离,就地治疗,配合市卫生防疫站做好疫区消毒,防止蔓延。

5、采取综合措施,搞好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6、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人群计划免疫工作和保健知识。

7、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防疫知识。

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二)是指组织和管理卫生防疫工作的一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卫生防疫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卫生防疫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传染病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实时监测疫情数据、建立报告制度、开展疫情调查和分析等。

2. 紧急应对预案:建立紧急应对预案,明确各级卫生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便在疫情爆发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3. 预防接种管理:制定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规定接种对象和时间、接种程序和技术要求等,确保人群接种疫苗的效果和安全性。

4. 卫生教育宣传:开展相关卫生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传染病预防知识的认知水平,加强对传染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5. 卫生设施和环境管理:制定卫生设施和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等,确保卫生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6. 人员健康管理:制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对从事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和职业保护等,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7. 消毒和杀菌措施:制定消毒和杀菌措施,建立相关消毒和杀菌工作制度,确保卫生防疫工作中对病原体的有效灭活和杀灭。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十项基本制度)2019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十项基本制度)2019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中的十项基本制度。

这些制度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的基本要求,具有“底线性”、“强制性”。

第一项制度是感控分级管理制度,第二项是感控监测及报告管理制度,第三项是感控标准预防措施执行管理制度,第四项是感控风险评估制度,第五项是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第六项是侵入性器械/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第七项是感控培训教育制度,第八项是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制度,第九项是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第十项是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了以下工作要求: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感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感控工作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底线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树立底线意识,重视并做好感控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防控能力,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传播,杜绝医源性感染发生,防范化解感染暴发风险,切实加强感控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其次,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感控制度要求。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感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本机构感控委员会的作用,明确感控管理部门、医务、药学、护理、临床检验以及各临床科室的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并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感控工作。

医疗机构要认真研究贯彻《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制度措施,加强全过程管理。

医疗机构还要加强感控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感控专(兼)职人员配备充足,感控队伍专业结构合理,健全感控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和激励机制,加大投入倾斜力度,保持感控队伍的稳定性。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 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 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 录。 • (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 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 (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

• 3. 医疗机构
• (1)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 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 • (2)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 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及时转诊。 • (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 教育活动。 • (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 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 2、放射诊断人员
(2)负责所摄胸片的诊断报告书写,登记 所有患者的诊断结果。必须正确使用影像 诊断术语。对诊断不明确者应提出可能性 诊断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 (3)登记所有接受胸片检查患者的诊断 结果,对诊断的肺结核或疑似的肺结核患 者进行登记。

第五章 治疗与管理
• 一、目的 •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采用抗结核药物合 • 理治疗、规范管理,治愈结核病患者,消 • 除传染性,减少耐药结核病发生,从而控 • 制结核病流行。
• 1 诊断原则 • 肺结核的诊断是以细菌学为主,结合 胸部影像学、病史和临床症状、必要的辅 助检查及鉴别诊断,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的。 咳嗽、咳痰≥2周或咯血等是发现和诊断肺 结核的重要线索,应予重视并及时进行相 关检查。
• 2 肺结核诊断程序
(1)问诊:对因症就诊或转诊的初诊患者,应 详细询问:与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是否有咳 嗽、咳痰或咯血、低热、盗汗、乏力、厌食等症 状,症状持续时间;既往用药史等。 • (2) 填写初诊病人登记本:要求采用全国结 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统一的初诊病人登记本。 • •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十项核心制度

. . . .〔试行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是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感控工作对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感控工作,提高感控水平,制定感控基本制度。

本制度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的基本要求,具有"底线性"、"强制性"。

一、感控分级管理制度〔一涵义。

是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层级合理、专兼结合、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感控分级管理组织体系,并有效开展感控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感控分级管理组织体系的各层级主体包括:医院感控委员会、感控管理部门、临床与医技科室感控管理小组,以及感控专〔兼职人员等。

感控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医务、药学、护理、信息、总务后勤、医学装备、质量控制,以及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涉及的临床与医技科室包括全部临床学科、专业,并覆盖各学科、专业所设立的门〔急诊、病区和检查治疗区域等。

〔二基本要求。

1.按规定建立感控组织体系,结合本机构规模和诊疗活动实际,配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感控专兼职人员。

2.明确感控组织体系的管理层级与责任主体。

管理层级有"医疗机构、感控管理部门和临床科室"三级管理和"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二级管理两种基本模式,后者主要合用于依规定不需要设置独立感控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

采用二级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感控管理岗位。

3.明确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部门及其内设岗位的感控职责;明确各层级内部、外部沟通协作机制。

4.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践行"人人都是感控实践者"的理念,将感控理念和要求融入到诊疗活动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之中。

5.规范预检分诊工作,落实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防控措施。

将发热伴有呼吸道、消化道感染症状,以及其他季节流行性感染疾病症状、体征的就诊者纳入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将基于特定病种、操作和技术等的感染防控核心措施纳入重点病种临床路径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参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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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慢性病及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

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工作,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公共卫生科(疾病控制科),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其他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诊疗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结核病防治管理、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治管理、预防接种服务管理、精神疾病防治管理、疾病监测与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与放射防护、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等。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任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本单位公共卫生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二)做好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1、制定传染病防控重点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包括预检分诊工作流程、传染病患者或可疑者就诊转诊流程、传染病报告卡传递流程、突发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流程、传染病诊断会诊流程、死亡病例传染病排查流程等;2、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异常信息收集与统计等工作;3、制定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食源性疾病的病例报告和监测统计工作。

(四)组织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筛查、监测、防治、管理等工作。

(五)指导并落实规划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六)落实医疗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放射安全防护等措施。

(七)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医疗机构感染监测与报告、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隔离治疗及突发事件等处置工作。

(八)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健康山东行动”,开展院内和院外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九)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十)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承办属地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第二章传染病疫情报告第五条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规范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医疗机构应对下列病种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报告传染病。

(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报告传染病,但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纳入监测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三)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四)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和不明原因的临床症候群等怀疑为传染性疾病的病例。

(五)国家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纳入监测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第六条医疗机构要做好疫情登记工作,备有符合要求的门诊日志、实验室登记薄、出入院登记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簿,由责任人员认真规范填写。

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其运行程序应符合相应登记要求。

(一)门诊日志: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联系电话、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或复诊等10项基本内容。

(二)住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10 项基本内容。

(三)实验室登记:包括患者姓名、年龄、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时间明确至小时)等项目。

应建立重大传染病专用登记本。

大便常规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开登记。

异常检验结果应及时向送检医生或科室反馈。

(四)传染病登记: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管理人员要按照省卫生厅统一规定的传染病登记簿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进行登记。

项目应填写完整、清楚。

有实验室诊断的要登记检验结果。

第七条医疗机构接诊患者的首诊医师或其他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对发现的应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传染病报告卡》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圆珠笔或微机打印( 填卡医生签字要本人手写 ) ,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二)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以下项目必须填写:1、 14岁及以下儿童的家长姓名和联系电话;2、病例“诊断时间”,精确到小时;3、学生、幼托儿童、工人、干部职员、民工等职业相对应的工作单位。

学生、幼托儿童工作单位填写其所在的学校或托幼机构,民工填写其所工作的工地或建筑队;4、填卡医生姓名;5、肝炎、菌痢、梅毒、淋病必须填写实验室诊断依据;6、未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死亡病例,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填写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传染病信息管理人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收集、核实《传染病报告卡》,并在当日进行疫情网络直报。

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将传染病疫情信息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九条传染病疫情报告要遵守以下规定的时限:(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 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三)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条《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要对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审核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应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第十一条当报告的病例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疫情订正:(一)在同一医疗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报告单位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二)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三)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对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传染病信息管理人员应每日对报告的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现本年度内有漏报的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保存3年。

第三章传染病诊疗管理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感染性疾病科,设置功能相对独立的传染病专用门诊,包括发热门诊、腹泻病(肠道)门诊和肝炎门诊等。

第十六条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 : 应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诊相隔离,并有醒目的标志。

(二)布局 :分设患者专用出入口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污染、半污染和清洁区,三区划分明确,相互无交叉,并有醒目标志;设置医务人员更衣室;发热门诊与腹泻病(肠道)门诊、肝炎门诊应完全分隔。

(三)通风与排风: 所有外窗可开启,室内空气保持流通;空调系统独立设置,并有新风输入;呼吸道发热门诊应设置独立的空调通风系统,与其他诊室气流互不相通。

(四)消毒设施:传染病专用门诊业务用房应安装紫外线灯,配备非手触式洗手装置、纱窗纱门、防虫防鼠等消毒隔离和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要全年设置发热门诊,门诊运转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的挂号、收费、取药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指定专人代为挂号、收费、取药;应设置独立的候诊室、诊室、治疗室、独立卫生间、隔离留观室、化验及 X线拍片室,可以指定临近的、能严格防止人流、物流交叉且有消毒及防护措施的专门检验室和X线拍片室为呼吸道发热门诊患者提供化验及检查服务。

(二)接诊医生应对每一位就诊的发热患者进行登记,认真询问流行病学史、职业史。

(三)接诊医生对发现的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或鼠疫可疑症状的病人,应立即向本单位公共卫生科或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组织院内会诊。

经院内会诊后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做好各类信息的搜集和统计报告。

(五)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做好患者排泄物、接触物的消毒及门诊内器械、操作台面、地面、空气等的消毒;要严格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在每年5-10 月份设立腹泻病(肠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诊台。

腹泻病(肠道)门诊运转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设立专用的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卫生间等,备有专用的诊查、采样、抢救、消杀等药械。

门诊房屋的设置要便于治疗和隔离消毒,备有防蝇设备和盛放吐泻物的容器,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周围环境。

(二)对就诊的腹泻病患者均要填写《腹泻病门诊登记薄》,填写项目齐全无漏项。

(三)开展常见腹泻病病原菌检验,做到逢疑必检,实验室检测率不低于10%。

对符合霍乱、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的疑似病例应立即采样做快诊筛查或细菌培养检查。

(四)发现法定传染病及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患者、疑似患者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五)在每月 5日前将上月腹泻病(肠道)门诊患者就诊情况和实验室检测情况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九条设置肝炎门诊的医疗机构,肝炎门诊设置和运转要符合以下要求:(一)建有专用的肝炎门诊日志,项目填写完整。

(二)应开展实验室诊断,进行肝炎血清学分型和临床分型,肝炎诊断符合率大于90%。

(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做好诊室内器械及地面等的消毒,对患者排泄物和接触物进行消毒处理。

(四)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病毒性肝炎的监测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加强门诊输液室管理。

应根据接诊病人的疾病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发热和非发热病人要分别设立输液室或输液区域并实施有效隔离。

输液室应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发热病人应带口罩。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要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设立预检分诊点。

预检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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