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监狱罪犯申诉维权制度的思考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

2023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23 第36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2【法学纵横】收稿日期:2023-03-08作者简介:岳 阳(1991-),男,湖北宜昌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检察学。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岳 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苏州215004)〔摘 要〕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刑事申诉制度也在不断优化和调整。
法院、检察院作为刑事申诉办理主体,两者的办案程序直接影响着刑事申诉作用的发挥。
通过完善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可以推进规范化建设、强化协作配合机制、加大律师参与制度,并增强矛盾化解质效。
〔关键词〕 刑事申诉;无序申诉;办理机制〔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2-0021-04 刑事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和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权,但由于仅有原则性规定,导致两者办理程序存在较大差别,长期以来在各自的流程范围内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影响了刑事申诉权利救济作用的充分发挥。
完善刑事申诉制度,有利于更深入地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1]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刑事申诉实践运行情况(一)办案程序逐步规范申诉在1979年即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后几经修改,在现行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条款增至4条:对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申诉规定在第二编第三章“提起公诉”的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一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放在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两个条款。
这几个条款是法院和检察院开展刑事申诉工作的法律依据。
法院、检察院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涉及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办理期限等内容。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立全面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完善被害人赔偿机制,提高司法保护能力,加强被害人心理疏导和帮助也是关键步骤。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水平,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未来,还需继续努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赔偿机制、司法保护、心理疏导、重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并不完善。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较低,权益保护不到位,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司法保护能力有限,心理疏导和帮助不足等。
被害人常常感觉自己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公正对待和及时补偿,这给被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亟需完善,以确保被害人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和人道关怀。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通过改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我国刑事司法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被害人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须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让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
健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法维权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还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刑事申诉是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
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担负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主要工作的任务,通过受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糾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做好刑事申诉工作谈点自己粗浅看法:一、做到认识到位,是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前提刑事申诉工作具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为了把刑事申诉工作做好,控申干警应当认识到当前执法工作中确实存在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等侵犯当事人权益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每位干警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意识,充分认识到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对刑事申诉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自觉性。
二、做到以妥善息诉为核心,通过公正执法提高办理案件质量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承担着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
因此,在办案中对申诉案件复查完毕并不能代表案件已经终结,而应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满不满意,把如何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作为衡量申诉案件办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进一步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的有效措施。
检察干警应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申诉人负责的精神,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做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

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期待,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亟待进一步改革。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就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进行探讨。
一、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应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注重建立独立的审判机构,并增加司法预算,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防止司法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独立、公正、透明的评审制度,确保刑事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二、加强证据保护和取证规则的完善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并完善取证规则。
首先,应强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明确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其次,应加大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力度,确保证人能够真实、全面地陈述案情,同时防止证人被胁迫或恐吓。
三、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保障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
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对辩护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辩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教育,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此外,应适度减少庭审时间,确保被告人充分陈述辩护意见的机会。
四、加强对刑事和解的推进刑事和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缓解司法资源过于紧张的问题,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为了推动刑事和解的发展,应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和平和解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和解的过程,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推广在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注重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推广和应用。
非诉讼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行政处罚等,可以有效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为此,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他们主动选择非诉讼解决方式,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罪犯权利救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罪犯,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承担者,其权利保障问题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罪犯权利救济法律规定,是指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明确、保障和救济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罪犯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我国罪犯权利救济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现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罪犯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罪犯权利救济法律体系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为罪犯权利救济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保障。
2. 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监狱法规定我国《监狱法》对罪犯的权利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通信权、会见权、劳动权等。
4. 行政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罪犯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罪犯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5. 侵权责任法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其他法律法规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罪犯的权利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罪犯权利救济的主要内容1. 人身权保障(1)生命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生命权,国家应保障其生命安全。
(2)身体权:罪犯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国家应保障其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应尊重其人格尊严。
2. 财产权保障(1)合法财产权:罪犯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应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
(2)劳动报酬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劳动报酬权,国家应保障其劳动报酬。
3. 通信权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通信权,国家应保障其与亲友、律师等人的通信自由。
4. 会见权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会见权,国家应保障其与亲友、律师等人的会见自由。
5. 劳动权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劳动权,国家应保障其劳动权益,鼓励其参加劳动改造。
6. 教育权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教育权,国家应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当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而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下面,我将就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进行探讨。
要加强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如今,社会进步与法制进步相伴而行,对被告人权益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包括了对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的权利,因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被告人辩护人的通知权和出庭权,确保被告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还应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宣传和普及,让广大民众了解并支持刑事辩护制度。
要加强对辩护人的培训与管理。
辩护人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对于保障被告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辩护人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辩护人培训机制,提供专业的培训课程和人员培训计划,提高辩护人的案件处理能力和辩护技巧。
还要建立健全辩护人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辩护人行为的监督和纪律约束,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和理解,因此应该加强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可以通过开展辩护制度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知识和重要保护内容,增强公众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还可以加大对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促使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宣传和强调。
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辩护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刑事辩护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是保障辩护人权益和提高辩护效果的重要环节。
应加强刑事辩护制度与刑事侦查制度的衔接,明确辩护授权的范围和方式,确保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还应加强刑事辩护制度与刑事审判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辩护人参与刑事审判的程序和机制,确保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是当前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新形势下罪犯利益诉求的现状与对策
论新形势下罪犯利益诉求的现状与对策?监狱长论坛? 中国监狱学刊年第期论新形势下罪犯利益诉求的现状与对策吴新中熊乾君湖南省郴州监狱湖南郴州市摘要:罪犯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各种利益诉求的特殊性,这本无可厚非。
但由于诉求非分,方式失范、纠缠不休、渠道不畅、表达无果等问题的存在,其利益诉求成了损害执法形象、危及监管安全、破坏改造秩序、影响警囚互信的严重隐患。
为此,监狱应高度重视,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关系,构筑罪犯利益诉求调解的缓冲地带,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主体功能,打造警囚有效沟通的网络平台,努力健全切实可行的诉求机制,以积极策应,逐步健全完善罪犯利益诉求的正常表达机制。
关键词:服刑罪犯利益诉求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利益诉求作为人们行使法定权利、维护合法利益的一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主动性与自觉性,促进其认罪悔罪、种正常需求,人皆有之,无可厚非。
但人的诉求能否最终踏实改造,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为了减刑而改造的目标性认识误区也就相应而生,个别罪犯只要觉得再减刑无得以实现,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诉求的合法性与现实可行性。
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与普通的社会公民相比,其望,便原形毕露,为所欲为。
利益诉求具有特殊性。
尤其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 .疾病医疗诉求。
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及进,罪犯及其亲属对维护罪犯利益的诉求益强烈,不但时诊治的法定权利,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还有依法获得越来越呈现出了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特点,而且在诉求满足保外就医的权利。
生、老、病、亡是人生不可抗拒的客观的结果上,由于受其合法与非法、适当与失当等诸因素的规律,很多罪犯在入监前就有着各种各样的疾病,有些在影响,给监狱的安全稳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与严人监后又患了新的疾病,他们对于看病医疗的诉求普遍而重隐患。
因此,如何客观、科学地认知,依法、适当地处强烈。
特别是罪犯患重大疾病时,其改造信心缺乏,情绪低落甚至悲观失望,其医疗诉求如得不到及时满足,往往置罪犯的利益诉求,真正建立健全一个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协调联动的罪犯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有效防止因此而会埋下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等严重的事故隐患。
罪犯申诉机制探析
罪犯申诉机制探析吴爱红【摘要】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进行申诉,同时罪犯申诉也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提供了重要材料来源,但是由于我国申诉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从而导致了罪犯申诉难的问题,这对于罪犯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其改造效果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本文从罪犯申诉着手,对完善我国的申诉制度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我国罪犯申诉权的保障以及申诉制度的完善方面有所帮助.【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2)001【总页数】3页(P115-117)【关键词】罪犯申诉;再审审查;错案筛选【作者】吴爱红【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42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而根据我国《监狱法》第21条的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从这些法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罪犯享有对生效裁判进行申诉的权利,但是目前申诉难、申诉混乱的现状使得罪犯申诉权难以真正得到实现。
因此,如何保障罪犯的申诉权,以及对我国申诉制度进行完善,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罪犯申诉概述1.罪犯申诉的概念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对罪犯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即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狭义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即服刑犯或者在押犯。
由于在押犯在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到了剥夺,使得其和虽然被判处刑罚但并没有收监关押的罪犯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本文中所说的罪犯就是狭义上的罪犯,即在押犯。
那么相应的罪犯申诉就是指监狱在押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生效判决的行为。
论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复查、 书面答复和释 法说理制度 , 以保 障申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关键词l刑事 申诉 检察机 关 申诉人
在实践 中公开审查方式过 于单一 , 且 没有把公 开 审查贯 穿于办 案
的全过程 。刑 事申诉 的复查 程序 , 直接关 系到 申诉人权 益 的保 障。 这种 审查 缺乏 申诉 人 、 原案件承办人 的公开论 证参与 , 容易 引起 申
求 的最 后 一 线 希 望 。 当 申诉 被 驳 回 时 , 申诉 人 情 绪 往 往 比 较 激 动 , 等规定 , 强化检 察机 关监 督 意识 , 充 分 发 挥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息 诉 压 力 很 大 。
能, 建立完善刑事 申诉 公开 复查 、 书 面答 复和 释法说 理制 度 , 来 探
混 乱 等 问题 严 重 , 致 使 司 法 机 关 在 处 理 申 诉 案 件 时 面 临 无 法 可 依 或 有 法 难 依 的 困 境 。笔 者 试 从 完 善 刑 事 申诉 期 限 、 次数、 级 别 管 辖
数维持原来 的决定 , 只有极 少数 才 予 以纠正 , 案 件 改正 率普 遍较 低 。而 申诉人却对 申诉 结果 的期望 值较 高 , 把 它作 为达 到本 人要
( 一) 受理 审查 阶段存在 问题
言或被 害人 陈述的准确性 和证 明力 就会相 对 降低 , 物证 绝大 多数 院生效裁判 申诉案件 , 发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 的 , 积 极提 出监督 意
已被处理掉 , 或 已失去 了有 效性 , 这些 状况 使得 刑事 案件 结案后 , 见 。在 监 督 重 点 上 , 抓 住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冤 错 案 件 , 特 别 是 注 时 间越 长 , 人 民检 察 院办 理 刑 事 申诉 案件 难 度 越 大 。 意发现裁判不公背后隐藏 的司法腐败 ; 在监督 方式上 , 用好用 足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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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监狱罪犯申诉维权制度的思考作者:高杨武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1期摘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
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罪犯申诉权利;保障;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098-03《现代汉语词典》中“申诉”词条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
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
《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
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度一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而进行改判的共7415件,占全年生效裁判的0.09%。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他们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向各级法院提出抗诉6354件。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坚决纠正冤假错案。
各级法院全年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包括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
检察机关在对罪犯申诉案件中的“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认真复核证据,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全年共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46件。
但引起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
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
据《澎湃新闻》2014年12月23日报道“海南黄家光案中,黄家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海南省检察院从2003年11月就曾受理黄家光的申诉,3年多之后的2007年1月,海南省检察院认定黄家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海南省高院也于2006年8月、2007年10月先后两次对黄家光案进行复查,但都无一例外地驳回了黄家光的申诉。
直到2013年10月,最高检对黄家光案立案复查,随后向最高法发出再审建议书,才最终促使海南省高院做出无罪判决。
”从案例中折射出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
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
《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
对于上述文件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出更正。
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查。
监狱在处理罪犯申诉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实质性内容无法在“三书一表”中得到映证材料。
一方面这些材料都是事实性陈述,对整个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的动态并没有记录,更不会记载罪犯申诉理由最多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
第二方面这些材料往往和罪犯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无法相互印证,难以辨别罪犯申诉的陈述真伪其申诉的内容需要查看案件的完整案卷才能够实现。
第三方面这些案卷分别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保管,监狱机关还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案卷进行查阅以核实罪犯的申诉是否属实。
这是监狱机关对于罪犯申诉大多无能为力的原因之一。
(二)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权利保障的意识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监狱对罪犯多次申诉被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认定为“无理缠诉”。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
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申诉被驳回后又无理缠诉的,应给予扣分或其他处罚。
”“无理缠诉”就是经过申诉被法院或检察院审查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
被认定“无理缠诉”会直接影响该罪犯的减刑假释。
这无形中限制了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监狱法》同样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内容。
罪犯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监狱机关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在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前提下应该注重保护罪犯合法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而不能利用制度变相限制。
(三)罪犯申诉的程序不具有操作性检察机关在每一个监狱都设立有驻监狱检察室,但在受理罪犯申诉方面成效不明显。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罪犯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原判决可能有错误而提请驻监狱检察室处理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均应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处理。
并且应该在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监狱。
对于罪犯向驻监狱检察室提出或由监狱转送的罪犯申诉材料要按案件管辖分工查处或请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驻监狱检察室在审查申诉案件时如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及时移送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办理。
2014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于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并且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罪犯在监狱申诉中能够直接受理的司法机关只有检察机关。
但上述规定仅仅是程序性的规定。
问题有四个方面:(1)驻监狱检察人员如何对罪犯申诉进行登记、核实、谈话、取证等环节未细化规定;(2)现行法律都未赋予驻监狱检察室或监狱到原审法院阅卷和调卷的权力;(3)对服刑罪犯虽然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送交申诉材料,但对于外省籍罪犯、无救济无接见无通信的“三无”罪犯和边远地方的罪犯基本无法提供这些申诉材料。
(4)没有对驻监狱检察室在处理申诉案件进行问责的规定。
总之现行的驻监狱检察机制无法有效承担审查罪犯申诉的职责。
三、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制度完善(一)监狱应在制度上配合落实罪犯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为其代理刑事申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了罪犯有权委托律师或者亲友代理刑事申诉。
监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允许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监狱应提供必要的会见条件。
对于代理申诉的律师和亲友会见罪犯,在提交法律规定的证件、文件后监狱应当在一周内安排代理申诉的律师和亲友会见并通知申请人。
但该批复文件同时规定了监狱在安排代理申诉的律师和亲友会见时应有监狱干警在场。
司法部的规定为律师和罪犯亲友介入罪犯的申诉提供法律保障。
但在具体落实中还需要监狱机关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样在程序上能够让罪犯顺利完成申诉行为。
同时为了便于罪犯克服恐惧心理,能够对申诉的内容进行无障碍的陈述,监狱在安排律师代理罪犯申诉接见过程中,在保证监管秩序安全的前提下,不应派监狱民警在场监视。
另一方面罪犯在申诉过程中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的,监狱应该及时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这是罪犯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监狱应该保证。
(二)监狱应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处理罪犯申诉《监狱法》规定了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或者法院进行处理。
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在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的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机关。
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一方面监狱机关目前无专门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处理罪犯申诉;另一方面监狱不能仅仅依据罪犯移送监狱执行时的“三书一表”来认定“判决可能有错误”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监狱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可以由监狱公职律师和聘请担任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加入该机构。
该机构在维护监狱和民警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承担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等审查处理工作。
监狱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身在监狱的便利条件,约谈罪犯,倾听罪犯申诉,解答罪犯法律疑问。
这样不仅可以更直接了解案情,还可以在对罪犯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对罪犯进行必要的安抚和教育,减少罪犯的错误申诉和滥诉,稳定罪犯情绪,促进罪犯安心服刑改造,维护监管改造的安全稳定。
同时在法律规定层面,为使监狱机关在处理罪犯申诉过程中能够查看案件的完整案卷,我们是否可以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允许监狱从事罪犯申诉的法律服务机构人员调阅案卷?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拓展,把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加入到法律监督的环节中去,以监狱执行机关对刑事讼诉的实体内容进行监督的形式保证监狱调阅案卷权力的行使。
因为罪犯执行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缺乏监狱执行机关的刑事诉讼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更谈不上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