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税总办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围绕2019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
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
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牡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0日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政务公开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提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更高质量公开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着眼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为实现全市晋位争先重振雄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用权公开1.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公开。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本级政府和部门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党组关于县人大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党组关于县人大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玉人大党字[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党组关于县人大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玉人大党字〔2011〕3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党办发〔2011〕15号)和县委的相关要求,扎实推进县人大机关党务公开工作,现就县人大机关实行党务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为核心,以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为目标,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切实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人大工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1、依纪依规,科学规范。
按照“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依法依纪、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积极稳妥、适当公开”四十字方针要求,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公开。
2、发扬民主,广泛参与。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的主体作用。
3、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坚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
(三)目标要求公开质量不断提高,达到“公开形式标准化、公开内容规范化、公开工作制度化”的基本目标,使党务公开真正成为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红政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4日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任务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精神,持续提升红河州政务服务效能,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着力构建一体联动、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为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服务红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底前,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全州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认领、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应用深入推进,全州“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与全省同步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高频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免证办”全面推行;集成化办事服务基本覆盖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黑市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22〕14号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8日黑河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23号)精神,持续提升全市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优环境功能,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重点领域公开(一)加强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大力宣传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加大受疫情影响重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帮扶政策的公开力度,做好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政策的公开,积极引导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责任单位:市政府工作部门,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持续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黑龙江黑河)网站及时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为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二)加强涉及扩大有效投资的信息公开。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廊政办字〔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17〕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2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81号)以及《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办发〔2016〕17号)精神,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落实“五公开”原则,拓展公开范围(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制公文时,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为“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属性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佳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1〕1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十四五”核心要义,推动政务公开水平进一步提高(一)做好各类规划信息公开。
2021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设置规划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政府信息,加强本地历史规划(计划)管理,做好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二)做好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主动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发布。
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办法和各类监管执法信息,让公众及时掌握市场规则和执法动态,面向市场主体公开征集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有关问题线索并及时回应。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生产监管措施,营造诚信守法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经合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做好财政信息公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青政办〔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17〕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开任务,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助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主动公开公文印发后要按照公开时限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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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升基层公
开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
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三条县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县政府
及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
情况;县政府的债权债务情况等。
第四条各单位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
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监督办法;收费、
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单位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直各单位公开的内容:1.政策法规、重要规定;
各单位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
服务承诺等事项;3.单位年度工作目标;4.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
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5.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
业建设情况;6.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
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六条依据实际情况,政府公开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媒体公开: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
办事程序等事项,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微信
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会议公开: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可采取邀请有关
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载体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
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
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四)窗口公开: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可在各单位
设立服务窗口予以公开。
(五)各单位要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事项,以公示
栏等形式在本单位公布,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程序和“三审”制度,由本单位逐级审核通
过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
议,并将办理结果和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
第九条每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方案、会议纪
要及有关资料等,各单位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
全,便于查阅。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县政办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各职能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职能单位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各种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
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县政办政府公开室定期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评议。
第六章责任
第十二条各职能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
规定的,县政办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等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职能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