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创作权与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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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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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如果该画作没有发表过,小张不能擅自展览, 就是说,如果该画作没有发表过,小张不能擅自展览,因 为,这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发表权属于人身权不随着作 这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品的转移而转移,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如果该画作发表过, 品的转移而转移,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如果该画作发表过, 那么,画家已经丧失了发表权,这时,小张就有权展览了。 那么,画家已经丧失了发表权,这时,小张就有权展览了。 因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当然, 因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当然,署 名权也是作者专属权利。所以,也应当注明。 名权也是作者专属权利。所以,也应当注明。
旭日阳刚之前在自己的家里对《春天里》的演绎, 旭日阳刚之前在自己的家里对《春天里》的演绎,尽管被放 置的网上,被无数网友转载,至此为止都不构成侵权, 置的网上,被无数网友转载,至此为止都不构成侵权,这种 演绎由于没有任何商业上的目的,不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演绎由于没有任何商业上的目的,不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属 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一)中“(一)为个人 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 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法律 上所允许的“合理使用”情形。 上所允许的“合理使用”情形。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合理使用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受著作权保护 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地使用。 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地使用。这 是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公众利益的一种 是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保护。所以在这项规定上,通常允许“合理使用” 保护。所以在这项规定上,通常允许“合理使用”的情形都 是涉及到公众利益或者特殊群体的利益的事项。 合理使用” 是涉及到公众利益或者特殊群体的利益的事项。“合理使用” 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经济上的利益。 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经济上的利益。使用人不会因为 对作品的使用而得到经济上的收益。( 。(一 对作品的使用而得到经济上的收益。(一)的内容是合理使 用中对公众使用文化成果的保护。就像我们在家里阅读著作, 用中对公众使用文化成果的保护。就像我们在家里阅读著作, 或者操写一些名人名言,临摹名家字画,演唱歌曲, 或者操写一些名人名言,临摹名家字画,演唱歌曲,我们只 是为了自己的娱乐或者学习而用,所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 是为了自己的娱乐或者学习而用,所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 旭日阳刚最初的使用是属于合理使用的。 旭日阳刚最初的使用是属于合理使用的。

著作权法2

著作权法2
二、著作权人
(一)作者


⑴ 作者的定义: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 人,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视为作者。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 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⑵ 作者身份的认定: 形式标准: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 人为作者。 实质标准:真正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即为作 品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为作者。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 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 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 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薛某是中国作家协会、音乐家协会和翻译家协会会员,翻 译过大量外国作品,其中有一部分是外国歌曲。1988年2 月,A出版社出版的《新编中外优秀抒情歌曲200首》收 入了薛某翻译的外国歌曲19首,未署译者姓名,也未付 稿酬。1990年10月,薛某又发现,B出版社出版的《当 代中外流行歌曲大观》收入其翻译歌曲27首,同样未署 名未付稿酬。薛某遂至国家版权局申诉,请求责令两出版 社及编者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查薛某翻译外国歌曲之时,我国尚未加入国际著作权保 护公约,对外国人的著作权我国还不保护。因而薛某并未 征得外国歌曲作者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问:(1)薛某对其翻译的外国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 么?

原告王定芳诉称:自己应征获奖的广告语已 被被告大量使用在企业的广告中,去信向被 告交涉后方知被告已于1992年9月,单方面 在上海《解放日报》的评选结果公告中宣布 “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因此,原 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确认其 所创作的“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 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损失计10000元。
⒉合作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提要] :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 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 作权人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擅自实施其 著作权,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就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是:一方面保护作者个人利益,尊 重作者的人格和愿望;另一方面鼓 励传播智力作品,满足和丰富全体 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整个社会的 发展,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的关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注:如果是作者为了扩大
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 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名人在 自己作品上署名的,则不 以侵权论处。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五)、侵犯某些财产权行为, 如未经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 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是指不法行为 并未直接侵犯受著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但为侵权行 为提供条件,从而对著作 权造成侵害,如出售非法 复制的图书、影碟等。 直接侵权是指不 法行为直接侵犯受著 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如未经授权复制、发 行权利人的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指未经作 者同意,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 的行为。此种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作者 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十)、侵犯相关权侵Fra bibliotek相关权,是指侵犯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者权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具体表现为:☆未经表演者认可、从 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 制其表演;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而未经录音录像 制品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我们都知道是需要先对其主体进⾏分辨的,在作者完成⾃⼰的作品时,通常会建议他们申请著作权。

这不仅是对他们⾟苦创作的⼀种肯定,也是对作品的保护。

那怎么分辨著作权的主体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者⾮法⼈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然⼈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的独⽴构思,运⽤⾃⼰的技巧和⽅法,直接(包括书⾯的、⼝头的和⽴体的形式表现)反应⾃⼰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和⾮法⼈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和⾮法⼈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就不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和⾮法⼈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还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和⾮法⼈单位(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国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种情况:1.作者⾝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或⾮法⼈单位,法⼈或⾮法⼈单位变更、终⽌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或者⾮法⼈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法课件

著作权法课件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1991年著作权法中 年著作权法中, 其他组织”被称为“ 在1991年著作权法中,“其他组织”被称为“非法人 单位” 单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作者。 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 11条 (《著作权法》第11条)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实施条例》 。(《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 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 特许出版权 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 三、作者权时期 复制、 四、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 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将代表被告方对原告方提起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进行答辩。

现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如下陈述:一、事实陈述1. 原告方主张我方侵害其著作权,但我方坚决否认其指控。

在此之前,我方从事同类型业务并拥有相关专业知识。

2. 我方所创作的作品与原告方主张的著作权作品在表达形式、内容创意上存在明显不同之处。

3. 当我方创作作品时,并无任何使用、抄袭或复制原告方作品的行为。

作品的创作灵感以及内容均系我方原创,不存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被告方,我们有权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辩护,并提出以下法律依据:1.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

并非一切相似之处都构成著作权侵权,必须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才能认定侵权。

2.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作品中具有原创性并以某种形式表现的独创性思想,才会构成著作权。

3.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修改权,不得擅自修改他人作品。

4.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权。

三、答辩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请求贵庭对本案的判决作出以下裁决: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确认我方未侵害原告方的著作权。

2. 判决原告方支付我方由于此案所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

3. 其他与本纠纷案件有关的合理请求。

我们相信,法庭将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作出正确的判决。

望法庭予以支持和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律师:[你的姓名][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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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创作权与署名权在著作权法下,作品创作权与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两项重要权利。

作品创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包括对作品的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而署名权则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作品
上署名,以及署名的形式和位置。

作品创作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是作者对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创作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音乐、
美术、摄影、电影、软件等作品,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可以
合法地享有其创作作品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作品创作权使得作者可
以授权他人使用、发表、改编、翻译等,也可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署名。

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可以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也可保护作者的创
作权益。

与作品创作权相对应的是署名权,即作者有权决定作品上是否署名
以及署名的方式。

署名权在著作权法中只是一种从属权利,但作为作
者个性化权利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署名对于作者来说是一种
声誉保护和荣誉感满足。

通过署名,作者可以展示自己的创作成果,
使其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同时,署名也可以让读者更加了解作品
的来源,从而提升读者对作品的信任度和欣赏度。

署名权的行使,不
仅体现了作者对作品的认同和自尊心,也是对作者权利的一种尊重。

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权和署名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首先,著作权法对创作权作出了明确规范,明确了作者是享有创作权的
第一权利人。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是符合著作权法
规定的创作者,都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其次,著作权法对署名权
也予以了明确保护,规定任何人不得虚假地冒名顶替他人作品,也不
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发表或者发表他人作品时不注
明作者姓名。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即使著作权已经转让或者许可
使用,著作权人仍有权要求在其作品的出版品上刊登其姓名。

然而,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创作权与署名权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
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网络环境下的大规模复制和传播带来的问题。


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更加快捷和广泛,但也给作品的保护
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在网络传播中,作品创作权和署名权往往难以清
晰界定和监管,作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是作品侵权问
题的增多。

在信息时代,作品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一些人通过盗版、侵犯著作权等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给正版市场和作者权益造成了
损失。

此外,一些创作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等等原
因而无法充分享有自己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国家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还
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对于著作权保护来说,既要强化法律制裁力度,严惩侵权行为,又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意识和
尊重程度。

同时,应该鼓励和支持创作者通过正规途径发表作品,保
护其创作权和署名权。

此外,作为读者和受众,也应该提高版权意识,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不盗版、不复制、不传播侵权作品。

总之,在著作权法下,作品创作权和署名权是作者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法律
法规制定和宣传教育,保护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为创作者提供更加有利的创作环境,并促进文化创新和社会进步。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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