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拥有⾃⼰的姓名,也经常会在⼀些地⽅署名,我们对姓名和署名也享有⼀定的权⼒,那么姓名权和署名权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两者⼜有什么样的含义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署名权著作权作为⼀种⽆形财产权,是⼀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
⽽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
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份或不公开作者⾝份。
决定公开其⾝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不署名⼜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使署名权的⼀种⽅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种处分⾏为。
署名⽅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署名⽅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
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的作者⾝份。
署名排列⽅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
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
就⼀般情况⽽⾔,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们较⾼的评价。
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署名指⽰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在以后以出版、⼴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也有⼈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权,并强调在公开利⽤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
笔者认为此说不妥。
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个⼈的姓名(⼴义上的)可能很多,⽤某⼀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个,使⽤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
洛江作品署名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有何限制?

洛江作品署名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有何限制?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
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
署名权的法律规定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署名权行使的限制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
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
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编辑:一休知识产权。
署名权可以进行转让吗

署名权可以进⾏转让吗署名权是⼀种很复杂的民事权利,在中国各地⼈们对于署名权都有不同的见解和理解⽅式,有很多⼈在问有关于署名权的相关问题,⽐如说署名权的转让问题,店铺⼩编在⽹上为⼤家收集了相关知识,⼤家可以从正⽂中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家!署名权可以进⾏转让吗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
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
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法的和⽆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
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署名权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份或不公开作者⾝份。
决定公开其⾝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不署名⼜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使署名权的⼀种⽅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种处分⾏为。
署名权署名⽅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署名⽅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
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的作者⾝份。
署名权署名排列⽅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
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
就⼀般情况⽽⾔,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们较⾼的评价。
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关于署名权在很多地⽅有着不同的理解,希望⼤家在以上资料中能够有⾃⼰的见解,解决相应得的问题,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理解!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侵犯署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利。
在我国,署名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项独立权利,具有独立的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犯署名权的现象日益严重,给作者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为了维护作者权益,保障署名权的实现,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侵犯署名权的法律规定。
二、侵犯署名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侵犯署名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变更、伪造、删除、篡改他人署名的行为。
(二)特征1. 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主体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即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3. 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对象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包括署名、署名方式、署名顺序等。
4. 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侵犯署名权的法律规定(一)著作权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署名权;(二)修改权;(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四)复制权;(五)发行权;(六)出租权;(七)展览权;(八)表演权;(九)放映权;(十)广播权;(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二)翻译权;(十三)改编权;(十四)汇编权;(十五)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署名权;(二)修改权;(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四)复制权;(五)发行权;(六)出租权;(七)展览权;(八)表演权;(九)放映权;(十)广播权;(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二)翻译权;(十三)改编权;(十四)汇编权;(十五)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变更、伪造、删除、篡改他人署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著作权法是一项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其中署名权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保护作者个人身份和荣誉的作用。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的定义、适用范围、保护方式以及署名权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署名权的定义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将自己的姓名署名在其作品上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
这意味着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并拥有自己的署名方式创作自己的作品。
署名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作者的姓名与原创作品紧密相连,有助于建立作者的声誉和信誉。
同时,署名权还起到提醒他人尊重著作权法的作用,以确保他人不会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抄袭或误传。
二、署名权的适用范围署名权在著作权法中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著作,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
作者在创作这些作品时,都享有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
然而,并非所有作品都必须署名。
《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作者可以选择是否在其作品上署名。
此外,如果著作是由多名作者合作完成的,根据各自合作协议的规定,决定署名的方式。
三、署名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署名权的最直接方式是将作者的姓名署名在作品上。
在出版、发行或展示作品时,作者可以选择在标题、封面、开头或结尾部分显著地标注自己的姓名。
此外,作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署名权,例如在作品的衍生品、传媒报道和宣传资料中,要求保留署名信息,严禁任何人对作品进行无授权的修改或删减。
当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时,作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恢复、维护自己的署名权。
此外,第20条和第45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还为作者提供了适用于保护其署名权的救济措施。
四、署名权的意义署名权的存在对于作者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作者来说,署名权是对其创作努力的认可和鼓励,有助于建立作者的声誉和知名度,更能激发作者继续创作的激情。
对于社会来说,署名权是对原创作品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署名是啥意思

署名是啥意思一般情况下,作品是谁创作的就是谁创作的,当然也不排除委托的情况,但是作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署名,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作品署名权。
一、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署名权是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在自己的作品和复制件上标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表达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作者身份的主题。
署名权的主体是但不等同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7条,有三种情况: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通过委托合同的明确约定取得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这个概念也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
广义而言,它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上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者。
所以谁能成为应该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和著作权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它们和著作权的主体不是一回事。
著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此外,版权的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享有,所以署名权主体不等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二、署名权与身份权权利,是指享有要求被承认为作品的权利。
这种权利有以下内容:第一,它有要求他人承认其作品身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排他的;二是有权决定是否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
署名权与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身份”。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创作了⼀个作品,是可以在这个作品上署名的,这个时候就是我们的署名权,那么署名权是什么意思如果他⼈侵害我们的署名权,应该要怎样的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作为⼀种⽆形财产权,是⼀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
⽽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然⼈。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创作作品的⾃然⼈;第⼆,被视为作者的法⼈或⾮法⼈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取得作者⾝份的⾃然⼈、法⼈或⾮法⼈单位。
作者这⼀概念也有狭义和⼴义之分。
⼴义的作者不仅包括⼀切⽂学、艺术、⾳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且也包括表演者、录⾳、录像制作或⼴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学艺术、⾳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
因此,哪些⼈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于著作权其他权利⽽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署名权是⼀种⽆形的财产权,⼀般情况下我们创作的⼀些作品书法以及绘画作品都是可以署名的,署名权的主体⼀般是作者,他⼈侵犯我们的署名权,可以进⾏起诉。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署名权有什么规定

署名权有什么规定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著作权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署名权有什么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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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换言之,即是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者是公民的,还可以注明自己的笔名。
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
署名权包含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
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该创作仍是由具体公民所创作,因此,署名权仍归具体创作的公民所有。
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创作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例如“沁园春·雪”的署名人永远归毛泽东所有。
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署名发表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