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具体创作者之署名权
电影编剧创作授权许可协议

电影编剧创作授权许可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电影编剧与电影制片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双方在编剧创作过程中的合法利益和合作关系,促进优秀电影作品的创作和推广。
二、双方权益和义务1. 电影编剧电影编剧是指具有创作电影剧本能力和经验的个人或团队。
电影编剧有权享受创作著作权的权益,并根据协议约定,取得合理的稿酬。
电影编剧应确保其创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
电影编剧应按期完成编剧工作,并尽可能协助电影制片方在创作过程中的合理需求。
2. 电影制片方电影制片方是指拥有电影制作和发行权的个人或企业。
电影制片方有权在合作期间使用电影编剧创作的剧本,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剪辑。
电影制片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电影编剧的稿酬,并给予电影编剧合理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电影制片方应尽力保护电影编剧的创作成果,防止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
3. 共同义务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并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双方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本协议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三、合作期限和终止方式1. 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电影制作完成并首次公开展映之日止。
2. 提前终止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终止原因和后续处理办法。
若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多次提醒无果,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 终止后处理若合作终止前电影剧本已完成并已付稿酬,双方保留已完成的合作成果,并尊重彼此之前的权益。
若合作终止前电影剧本尚未完成,电影制片方应支付已完成部分的稿酬,并在获得电影编剧同意的前提下,继续合理使用已完成部分的剧本。
四、知识产权和商业使用1. 著作权归属本协议约定的电影剧本著作权归电影编剧所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和保护手续。
电影编剧同意,在电影制作完成后,将合理的电影剧本拷贝提供给电影制片方,以便电影制片方进行商业使用和发行。
【电影作品中的署名权】西安中院判决西安影视诉曲江影视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西安中院判决西安影视诉曲江影视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侵害电影作品中出品人署名权的法律界定裁判要旨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应以作品本身为载体,为宣传影片而制作的电影海报不当署名,不构成侵权行为;作为出品人的个人若非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
案情西安影视制片公司(简称西安影视)与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影视)签订的联合摄制电影《纺织姑娘》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该影片所形成的权利,按其实际投资比例共有;署名由双方决定。
西安影视授权曲江影视负责影片国内外发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宣传和发行推广方式。
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增加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曲江文化)为出品单位。
国家广电局颁发的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为西安影视、曲江文化、曲江影视。
曲江影视制作的户外广告标明:影片由曲江文化公司、曲江影视、西安影视联合投资;在醒目位置载有曲江影视荣誉制造;电影海报宣传标明出品人周德嘉。
西安影视认为,曲江影视未经其同意,在对外宣传的海报上将出品人周德嘉、王乐变更为周德嘉;在户外广告中将西安影视列为联合投资单位,且放在联合投资的最后一位,在广告醒目位置标注曲江影视荣誉制造,其行为侵犯了西安影视对涉案影片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发放、收回并销毁其制作和发布《纺织姑娘》的海报及户外广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裁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影视作为涉案影片联合摄制人,享有著作权;曲江影视公司未经同意,在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上,未明确西安影视系涉案影片的联合摄制人,亦未署名西安影视王乐为影片出品人,虽属不当,但该行为不属于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行为;基于曲江影视公司在户外广告及宣传海报上的不当行为,给西安影视造成一定影响,对此曲江影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6日,法院判决:曲江影视赔偿西安影视2万元;驳回西安影视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版权归属与分成比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版权归属与分成比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影视作品1.3 版权归属1.4 分成比例第二条:版权归属2.1 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2.2 合作创作的版权归属2.3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版权归属2.4 影视作品的编剧、导演、主演等创作者的署名权第三条:分成比例3.1 原始版权持有者的分成比例3.2 合作创作者的分成比例3.3 投资方的分成比例3.4 影视作品上映后的票房分成比例3.5 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电视版权等衍生收益的分成比例第四条:版权使用与授权4.1 影视作品的制作权4.2 影视作品的发行权4.3 影视作品的播放权4.4 影视作品的改编权4.5 影视作品的授权范围和期限第五条:版权的保护与维权5.1 保护版权的义务5.2 维权的方式与费用5.3 侵权行为的处理5.4 对外授权的监督与维权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2 合同的变更程序6.3 合同的终止条件6.4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的认定7.2 违约责任的形式7.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7.4 因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仲裁机构的选定8.3 仲裁裁决的执行8.4 诉讼管辖法院的选定第九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9.1 合同履行的期限9.2 合同履行的地点与方式9.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沟通9.4 合同履行完毕的验收与结算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保密义务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0.4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认定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1.3 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变更或终止11.4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赔偿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的构成12.2 附件的有效性12.3 附件的修改与补充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13.2 合同签署的主体13.3 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的解释权归属14.4 合同的送达方式与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影视作品本合同所指影视作品:(作品名称)1.3 版权归属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分为原始版权和合作版权。
电影作品著作权由什么者享有

电影作品著作权由什么者享有我们生活中是有知识产权这个东西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而在我们生活中电影是并不陌生的,电影也是有像他们著作权的,那么,电影作品著作权由什么者享有,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电影作品著作权由什么者享有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电影作品著作权由什么者享有(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下: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保护期是五十年;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申请版权费用是多少钱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
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3、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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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

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电影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艺术形式,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制作一部电影需要大量资源和投入,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定义、重要性、保护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定义1. 电影版权:电影版权是指对电影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权益,包括电影的脚本、拍摄、剪辑、配乐等方面的创作。
电影版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范围涵盖了电影作品的整体创作和各个细节。
2.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或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保护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电影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作品,具有原创性和创作的独创性,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二、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 保护创作者权益: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电影创作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电影创作,推动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
2. 保护投资者利益:电影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电影产业中,推动电影市场的良性竞争。
3. 维护市场秩序: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盗版和侵权现象的发生,促进电影产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电影消费者的观影体验。
三、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1. 登记注册:电影创作者可以通过登记注册的方式来确立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以便在争议和侵权纠纷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2. 建立合同:电影创作者、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让等事项。
3. 加强法律保护:政府应加强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打击盗版行为,维护电影产业的正常秩序。
四、电影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案例1. 著名电影《阿凡达》:该电影在上映后遭到了盗版的侵权行为,制片方通过与网络平台合作,加强版权保护,成功打击了盗版行为,保护了自身的利益。
署名权典型案例

署名权典型案例署名权是指作品的作者享有对自己作品署名的权利,即可以在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笔名。
以下是十个典型的署名权案例:1. 艺术作品的署名权:一个画家在画作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幅作品是他的创作成果,展示他的艺术风格和才华。
2. 文学作品的署名权:一位作家在他的小说、散文、诗歌等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创作,彰显他的文学才华。
3. 音乐作品的署名权:一个音乐家在他的音乐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创作,展示他的音乐才华和创造力。
4. 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一位导演、编剧、演员等在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中署上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自己对作品的贡献,展示自己在影视行业的地位和声誉。
5. 学术研究的署名权:一位学者在他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作品中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研究成果,展示他在学术界的地位和贡献。
6. 新闻报道的署名权:一位记者在自己的新闻报道中署上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采访、调查和撰写的成果,展示他在新闻界的专业素养和报道能力。
7. 商业广告的署名权:一个广告创意人在他设计的广告作品中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创意和设计成果,展示他在广告行业的创造力和影响力。
8. 建筑设计的署名权:一位建筑师在他设计的建筑物上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设计成果,展示他在建筑界的才华和成就。
9. 软件开发的署名权:一个软件工程师在他开发的软件中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技术成果,展示他在软件行业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10. 科学发明的署名权:一位科学家在他的发明专利中标明自己的名字,以表明这是他的创造,展示他在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和贡献。
这些典型案例都体现了署名权的重要性和普遍适用性。
通过署名,作者可以展示自己的才华、专业能力和创造力,获得应有的荣誉和回报,也为读者、观众、用户等提供了明确的信息来源和权益保障。
影视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影视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影视作品是⼀种通过摄影机拍摄记录在胶⽚上,通过播放器放映出来⼀种已完成艺术作品的统称。
影视作品是可以取得署名权的,那么,影视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影视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影视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作品创作完成之⽇起,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条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四⼗七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
《著作权法》第四⼗⼋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侵权⾏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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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署名权转让使用合同

影视作品的署名权转让使用合同随着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涌现出来,吸引了大量观众的关注。
在创作过程中,不仅仅是导演、编剧、演员等创作者付出了心血,还有一群默默无闻的幕后工作者。
然而,这些幕后工作者在影视作品中的署名权却常常被忽视。
为了保护幕后工作者的权益,影视作品的署名权转让使用合同应运而生。
一、影视作品的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个人对其创作作品的署名要求和署名权利的享有权。
在影视作品中,除了导演、编剧、演员等主要创作者外,还有一系列幕后工作者,如摄影师、美术指导、音效师等。
这些幕后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对于影视作品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他们应当享有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的行使可以带来多重效益。
首先,对于幕后工作者来说,署名是对他们辛勤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是他们努力的回报。
其次,对于观众来说,署名可以让他们更加了解影视作品的制作团队,提高观影体验。
最后,对于幕后工作者自身的职业发展来说,署名可以为他们积累声誉和经验,为将来的工作机会打下基础。
二、署名权转让使用合同的意义然而,在实际创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幕后工作者的署名权往往会被忽视或者被剥夺。
为了保护幕后工作者的权益,署名权转让使用合同应运而生。
署名权转让使用合同是指创作者与影视制作方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合同的签订,创作者将其在影视作品中的署名权转让给影视制作方。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署名的方式、位置、时间等具体要求,确保创作者的署名权得到保障。
署名权转让使用合同的意义在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的签订,创作者可以在影视作品中获得应有的署名权,得到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可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署名权转让使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应明确影视制作方和创作者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
2. 署名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署名的方式,如在片头、片尾、海报等位置进行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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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具体创作者之署名权
杨钦诉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精英集团侵犯署名权纠纷案
关键词:电影作品署名权著作权创作性
【案由】侵犯署名权制片者享有著作权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281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7月20日
【原告】杨钦
【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精英集团(2003)企业有限公司
裁判规则:
电影作品具有特殊之处,制作过程和收到十分复杂,是由集体合作创作而成,但是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得到表明。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3年11月20日与新画面公司《十面埋伏》摄制组(简称摄制组)签订演职员合约,约定摄制组聘请原告担任电影《十面埋伏》的动作剪辑职务。
后原告如约独立完成了该电影的动作部分的剪辑工作,新画面公司亦如约向我支付工作报酬2万元。
电影《十面埋伏》于2004年7月16日在全国公映,新画面公司在该电影片尾字幕中为我署名剪辑助理而未如约为被告署名动作剪辑,违反了双方合约的约定。
争议要点:
剪辑助理与动作剪辑是否具有区别
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杨钦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三十元由杨钦负担(已交纳)。
本网解读:
本案审理中,剪辑作为一种有创作性的工作在行业得到共识,从事剪辑的人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并不能仅仅凭借称谓而认为与剪辑相关的工作都具有创作性或没有创作性。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得出聘任原告所从事的动作剪辑职务与在《十面埋伏》电影中署名的剪辑助理之间有实质的区别,而且在《十面埋伏》电影中,并不存在一个动作剪辑的署名方式。
在杨钦与被告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署名方式的前提下,按照杨钦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在《十面埋伏》电影中为杨钦署名为剪辑助理并无不当。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这是考虑到如果参与电影作品创作的人,像一般合作作品的作者一样共享作品著作权,则会导致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过多而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和行使。
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制片者,对电影产业的发展是具有前瞻性的,毕竟,制片者是电影作品的投资人,投资巨大的资金而非具体创作,但基于作品产生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制片者也更应当尊重和保护具体创作者的相关权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